书城哲学伦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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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绪论:伦理学的定义、任务与方法(1)

从哲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来看,它有三大研究领域与人类生活状态及人类生存价值问题休戚相关,因而一直以来引起古往今来的哲学家极大的理论兴趣和研究热忱。这三大研究领域其一是认识论或者说是知识论;其二是伦理学或称道德哲学;其三是美学或称美哲学。这是哲学对人类生活实践真、善、美三个维度的理性探究。而且,现代哲学发展的生活化趋势,使得哲学研究日益关注自我人生的真、善、美及其统一性问题。我们在本书中以真、善、美相统一为视角,并以哲学认识论为学理依据,对其中一个领域——伦理学的一般理论及方法作一概论性的探讨和研究。我们将在揭示人类生活在“善”的追求方面的一些最基本的发生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试图为现代人内心世界的德性建构提供一般的理论和方法的指引。

一、道德、伦理与伦理学

伦理学当然以道德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研究道德现象的并不只有伦理学,譬如道德学,或称道德科学也研究道德现象。作为一种哲学理论,伦理学实质上是指对道德现象及其存在和发展规律作最普遍一般揭示的哲学分支学科。所以伦理学通常又称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

1.道德的涵义

“道德”这个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含义较广。其基本的意思正如《说文解字》理解的那样,“道者,所行道也”。所以孟子说:“夫道,若大路然。”(《孟子·告子下》)可见,“道”的语义学本义是“道路”的意思,引申为“规范”、“规矩”。“德”与“得”相通,古人称:“德者,得也。”(《管子·心术上》)张载进一步解释为:“得天下之理之谓德。”这也就是说,“德”事实上被理解为一个人内心对“道”的“心得”,引申为“品质”、“内心觉悟”。所以朱熹论“道德”时有如下精炼的概括:“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己之所独得。”(《朱子语类》卷六)他进而还发挥道:“道者,古今共由之理,如父之慈,子之孝,君仁,臣忠,是一个公共的道理。德,便是得此道于身,则为君必仁,为臣必忠之类,皆是自有得于己。”(《朱子语类》卷十三)可见,“道”与“德”原本是两个概念,“道”是“德”的前提,没有“人所共由”的规范、规则,就不可能有对规范、规则的内心感悟;“德”是“道”的心灵归宿,因为规范、规则只有通过“有得于心”才能被接受,并发挥规范人生行为的作用,那些不能被人内心接受的“道”是没有意义的。在中国思想史上,“道德”两字从伦理学意义上合用,始于战国后期的荀子。荀子称:“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荀子·劝学》)“道德”一词在西方语系中写作ethics或morality。

它源于希腊文,其中ethics的语义学含义是指品质、人格,morality的语义学意义是风俗、礼貌、习惯等。可见,和中国古代思想家所理解的一样,“道德”一词其本意在西方是指人在自我人格和品性中形成遵循某种规范、习俗的习惯。也因此,西方伦理学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称:美德是习惯。《辞海》对“道德”的定义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现代汉语词典》对“道德”条目的解释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规范和准则。”这个定义的确揭示了道德最为本质性的东西,即道德是人类行为的规范。但这个定义是不严格的。因为行为规范不仅只是道德规范,也还可以是法律规范,甚至是日常活动中的规章、制度等。借鉴中国古代思想家对“道”与“德”的智慧来看,道德的定义显然还必须反映它的另一个本质含义,这就是道德总是通过内心感悟,“有得于心”而自觉自愿地被主体奉行的。这里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所带有的那种强制性。因而“道德”的定义拟应准确地表述为:通过主体内心感悟而被自觉奉行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马克思早在《莱茵报》工作时就曾提出过如下一则着名的命题:“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他律。”可见,在马克思看来,道德的作用离不开人的自律,即内心自觉和自愿。自律(self discipline)作为主体的人的特殊精神功能,它是指道德主体能够将社会的道德要求与个人的内心信念自觉地结合起来,自己为自己确立行为的准则并能自主自觉自愿地遵从与守持。因此道德固然首先要表现为他律的规范,但是它发挥作用却离不开道德主体的自律。马克思这一德性学说中的自律思想作为方法论,对于我们今天置身“德治”背景下的美德构建无疑有着重要的智慧启迪。

有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道德”抑或“不道德”总是指主体的人而言的。也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划清两个界线:其一,道德与超道德的界线;其二,道德与非道德的界线。“超道德”的现象意味着超越道德之外的无主体现象,主要指无生命体及动物的存在。它们的存在或行为无所谓道德与否。

“非道德”现象虽也指人的行为,但由于这是一种特定情况下的人(譬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的行为,他们没有内心的道德善恶是非观念,所以对他们的行为也无法作道德的评价。可见,不道德的人是指故意违背道德规范的人;非道德的人也可能违犯道德规范,但却不是故意的,因为他没有道德是非观念;超道德的存在物则无所谓道德善恶,因为它不属道德范畴,唯有超道德的存在物和道德主体——人发生了一定的联系,人们才对这种关系作道德评价,譬如说自然道德就属这种情形。

2.道德的类型

道德从本质上说是属人的,因此道德总是人的道德。但人又总是通过与其他存在物发生必要的关系而存在的。也就是说,道德作为行为主体对自我人性的自觉自愿的规范(morms),一定是通过行为者个体与自身以外的社会关系而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才得以实现的。据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划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1)宗教道德。宗教道德是一部分人借助于信仰而为自己确立的行为规范。宗教道德是调整人与超自然存在物(即神)之间关系的。譬如在基督徒当中,着名的“摩西十戒”就是教徒所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在佛教、伊斯兰教、道教等宗教中,同样也都有各自不同的清规戒律,用以规范其信奉者。

其实,以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立场来看,宗教道德的实质正是人自己的道德。这不仅是因为超自然的上帝或神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上帝戒律只是人自己制订的,更因为宗教道德规范其内容本身大都无非也是人对自己人性的一种限制,只不过这一种限制是以超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

从西方历史来看,基督教道德的产生固然是人类从物欲苦难中的一次解救,也是人类实现自我心灵拯救的一次伟大探索。但是,基督教道德却给人性套上了盲从的枷锁。它主张不管信仰荒谬与否,理性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信仰,以德尔图良的话说就是:“因为荒谬所以我信。”(I believe because it is a bsurd)针对基督教道德的这种荒谬性,费尔巴哈以人本学的唯物主义哲学观进行了深刻的揭露。费尔巴哈认为:“神学之秘密是人本学。”“上帝之人性,就是他的人格性;上帝是一个人格的存在者,意思就是说,上帝是一个属人的存在者,上帝就是人。”宗教道德以超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一方面固然反映了人类因理性和意志的局限,无法完全主宰自己而不得不从超自然的万能的存在物中寻找到行为的规范;但另一方面,也正因为宗教道德采取了这种超人间的形式,就使得宗教道德在其信奉者的行为中能起到特别大的影响和规范作用。

这种作用渗透在信仰中,可以深刻地制约和影响一个人对善良人性的造就。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可以发现,宗教道德对宗教信奉者的人性规范,从而对造就他们所追求的理想人性和理想人格,起着一般行为规范所无法比拟的作用。

(2)自然道德。自然道德是处理与自然界关系的行为规范。在人类发展史上,自然道德曾在原始文明时代被蒙上一层神秘的色彩。譬如某一棵树,某种动物,甚至某一块岩石,都曾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现代文明社会中,自然道德显然取得了新的涵义,即人把自己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也视为自己道德责任的一个实践领域,它强调人应该以道德态度对待人类所生存、繁衍和发展的自然界。

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首脑就全球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达成共识,签署了着名的《里约宣言》。《宣言》要求世界各国本着全球伙伴的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进行合作,从思想和行动上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这给笼罩在全球性生态危机下的人类带来了新的希望。然而,事实却远非人们所期望的那样乐观。1997年联合国召开特别大会检讨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执行情况时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未能充分履行它们就可持续发展所做出的承诺。这至少说明了一个多少显得有些无奈的事实:虽然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能够让人接受的价值观,但是,这一价值观要从世界各国的共识转化为共同行动依然任重道远。

因此在人类的活动中,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平衡,综合治理自然环境,都应该纳入人性所应有的道德规范和责任之中。在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遭到毁坏的当今世界,强调遵循自然道德,敬畏自然(reverence for nature),从人性自我规范的高度认识遵循自然道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因为自然界的一切不仅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常必要条件,而且自然资源本身是一个在短期内不会自行再生的常数。可见,对自然道德的遵循,也就是对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珍惜。

(3)个体道德。个体道德是处理行为主体与其自身关系的规范总和,故个体道德又称私德。它是个体为促进自己身心健康,发展自己才能,确立自我信仰而制定的。个体道德一个显着的特点是,这种道德规范可能得到也可能得不到社会一般道德规范的许可。但这一点对道德主体无所谓。他只忠实于自己的道德信仰,并认为这是唯一正确的“善”。也因此,如果以社会一般道德作为评判标准,对个体道德的境界就有了两种不同的评价结果:个体道德或者高于或者低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水准。那些被一定社会奉为道德楷模的道德个体,当然是基于其个体道德的高尚境界才是可能的。强调个体道德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道德生活实践表明,个体道德特别丰富和完备的人,他的人格也往往是成熟和高尚的。

(4)社会道德。社会道德是人类道德规范中最普遍、最经常、最重要的那部分规范。因为社会道德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社会道德有众多的表现形式,其中最主要的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爱情婚姻道德等。

其一,社会公德。这是人性对自己所应有的最起码的规范和准则。这种规范和准则或者指公共场合中最起码的行为准则;或者指个人与他人交往和交际中起码的礼节和礼义等。遵循社会公德是每个社会成员应该做到,也是不难做到的。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常因其琐细,视为“小节无害”而被忽视了。但是“小节无害论”的信奉者,恰恰忘记了人性通常在很细小琐碎的事情上体现出来。如果没有这方面最起码的自觉规范,我们甚至没有资格奢谈什么造就自己完美的人性和人格。

其二,职业道德。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是形成不同的职业。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的行为规范。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总从事不同的职业,因而人们的人格、德性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各种职业活动中。这就如爱因斯坦所说的那样:“人格并不是靠所听到的和所说的言语,而是靠劳动和行动来形成的。”人们在从事一定的职业时,常使人性有向“恶”的便利和条件。譬如为政者手中有权力,就为利己心的滋长提供了可能性,如果为政者没有自觉的规范,那就很容易走向腐化堕落。这或许也就是为什么历代的政德都要把为政清廉、奉公律己作为政德一个重要规范的原由所在。

其三,爱情婚姻道德。“爱情是人性的一面镜子”,因而爱情道德通常更能集中地反映一个人的道德品性。爱情源于性欲,但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责任感,否则人类的爱情就会沦为一种动物般的肉欲追逐与满足。真正的爱情体现美好人性,它是属人的,而不仅仅停留在动物的本能层次。因此爱情婚姻道德的一个最重要内涵无疑是强烈的义务感和责任感。黑格尔对此说过一段非常精辟的话:“爱情里确实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因为它不只停留在性欲上,而是显出一种本身丰富的高尚优美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勇敢和牺牲的精神和另一个人达到统一。”如果爱情丧失了这种道德责任感,那么就只能像动物那样凭一种性本能在吸引着。而且,这种本能的吸引一旦沦为肉体的相互占有,那最终就不可避免地要走向道德的沦丧和人性的堕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