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社会保障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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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社会政策法律化与我国社会立法(2)

三、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

社会政策法律化在各法律部门都有所体现,但最直接和最集中的是社会法部门。我们可以把体现社会政策的立法称之为社会立法,集中体现社会政策的法律部门是社会法部门。

(一)体现社会政策的社会法部门

在各大法律部类中,公法、私法和社会法具有不同的目标和任务,社会法以保护国家利益、私人利益以外的社会利益为己任,倾斜保护弱者,通过对劳动者等弱势群体以及脆弱的环境、资源的特别保护,恢复利益平衡局面。社会法是对公法、私法的弥补和矫正。

以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消除社会排斥为己任的社会政策,其法律化的形式主要体现为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法、弱势群体保护法等立法与社会政策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社会法部门集中体现社会政策并不等于其他法律部类、法律部门不体现社会政策。其实,根本的社会政策在宪法部门体现;与社会政策相关的财政政策在行政法部门的财政行政法中体现;与社会政策有关的刑事政策在刑法部门体现;与社会政策相关的教育政策在教育行政法中体现,等等。

(二)我国社会法制度具体分析

1.人口与计划生育制度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人口再生产类型基本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我国进入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婴幼儿健康水平得到很大改善;人民群众传统婚育观念明显转变,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基本上已为人民群众所接受。计划生育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通过实践,我国成功地摸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同时又要看到,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各地方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从根本上转变人们的生育观念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未来几十年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是重大而艰巨的,由于人口基数大,我国年平均净增人口仍在1000万以上,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依然尖锐。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规定了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的鼓励政策、社会抚养费制度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得到提高,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存在的一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如:(1)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现象导致性别比严重失调问题;(2)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老年保障问题。

2.教育法律制度

中国的教育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经费投入不足问题。国民经济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并没有日益逼近4%,呈停滞或徘徊之势。1990年为3.04%,1992年为2.73%,1994年为2.54%,1996年为2.46%,1998年为2.55%,2000年为2.87%,2002年为3.41%,2004年为2.79%,2005年为2.82%。(2)教育公平问题。我国教育不公平的现象依然严重地存在,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地区差别。各地的教育差距仍然十分明显,且最发达地区和最贫困地区之间的差距仍在加大。第二,城乡差别。农村教育问题仍然突出。第三,阶层差别。城市不同阶层对入学机会和学校质量差距造成的不公平感受正在增加。全国数千万流动人口及其子女尚未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第四,女性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方面也还存在不公平现象。(3)应试教育问题。应试教育问题在不同教育层次均存在,基础教育为提高升学率,以应试为中心,以应试为目标进行教学教育,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继续保持应试的心理惯性。应试教育的弊端有目共睹,成为社会共识,为人们所普遍痛恨,但是应试教育却没有丝毫改善反而变本加厉。

现行法律层次上的教育立法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体育法》等法律,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尚需制定《教育投入法》、《国家教育考试法》、《学校法》、《学位法》、《终身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同时要对原有的教育立法进行修订,改变教育立法的“软法”形象,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3.劳动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包括《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以及法规规章。《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劳动法体系的核心。《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规定了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制度。

劳动法体系尚不完整,《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等法律应尽早制定。

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一定成就,当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也存在良好的机遇。中国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挑战在于:社会保障历史债务沉重;人口老龄化加速;城乡以及东西部社会保障严重失衡;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机遇在于: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国目前正处于人口抚养比最低、劳动人口负担最轻的时期;法治进程顺利推进。

现行社会保障立法在法律层次上只有《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7个条文;在行政法规层次上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

社会保障法体系中还需要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军人社会保障法》等法律。2008年10月2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慈善事业法》等列入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为支持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顺利发展,应确立社会保障基本国策,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建立与社会保障基本国策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建立社会保障司法机构。

5.住宅保障政策

城镇住房问题是一个关系广大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镇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弊端。有鉴于此,国务院决定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987年7月、1987年10月、1988年1月,国务院先后批复同意烟台、蚌埠、唐山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1991年6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还存在以下问题:(1)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中出现偏差和新的不公平;(2)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存在两极分化、管理不善等问题;(3)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我国的房改在制度化方面,也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最终法律成果之一应当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居住权利的《住房保障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住房保障法》列入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住房保障法》的性质是社会保障法,其立法宗旨是确保城镇居民(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扩展到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奠定城镇住房制度的法律基础。该法应当规定城镇居民的居住权利,政府、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在保障居民居住条件方面的共同义务,住房保障的管理体制,以及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原则要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建设投资制度、住房金融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制度、住房供应制度、物业管理制度等具体制度。

6.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在当今社会,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失地农民、农民工、消费者、归侨侨眷等均属弱势群体。下面仅以农民工为例予以简要说明。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现行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立法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包括以下内容: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农民权益保护法》曾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不再列入。

包括社会保障法在内的社会立法将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立法工作的重点。但是我国法学界以及法律实际部门对社会政策、社会法的理论探讨仍然薄弱。研究和制定社会法,必须研究社会公平、社会公正、社会排斥、社会政策、社会政策法律化等问题。因此,应当重视对社会政策基础理论的研究以及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相结合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