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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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中国农村社区矫正模式与路径选择(1)

——以浙江省为例

自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伊始,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省(市)先后在其辖区内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与制度化,司法部于2004年5月9日颁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截至2007年9月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5个省(区、市)的130个市(州)、672个县(区、市)、5865个街道(乡镇)展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1万人,解除矫正5.4万人。浙江省于2004年5月13日,在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鄞州区和诸暨市枫桥镇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4月底,浙江省3个试点地区的27个试点街道(乡镇)共接受社区服刑人员846名。至2008年6月底,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省11个市49个县(市、区)738个乡镇,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8000余名,期满解除矫正11000余名。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持续推进,如何探求社区矫正模式与选择适合我国社区的路径便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题中应有之意。本部分内容不在于寻找一个适用于所有地域的社区矫正模式与路径,而是着眼于我国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

众所周知,农村在诸如自然环境、人文要素、社会状况方面与城市存有明显差异。

因此,如何构建起适合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模式与路径,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来说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模式与路径这一论题的探讨,我们试图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首批试点地区之一——浙江省为例来进行实证研究。对于浙江省农村社区矫正模式与路径的实证研究,我们又以该省首批试点地区之一——枫桥镇以及第二批试点地区之一——平湖市的社区矫正为例来予以说明。浙江省的枫桥镇有着全国闻名的“枫桥经验”,其创立的依靠群众的社会治理模式曾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现时的枫桥已基本生成了市民社会,村民自己治理社会的能力相应提高。

村民自治的建构和村民法治的形成使得枫桥的刑事发案率远低于浙江全省。枫桥镇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创立了“5+1”的监管模式,并在实践中遵循自治与法治相结合的路径开展农村社区矫正。浙江省平湖市作为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二批试点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建设了一种独具特色的“矫正文化”,从而为中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的建构与路径选择树立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本文主要从枫桥镇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出发探求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监管模式,从平湖市社区矫正工作出发探求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通过透视浙江省枫桥镇与平湖市的社区矫正实践,我们试图寻找适合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路径。

第一节 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监管模式

在浙江省首批3个试点地区中,枫桥镇地处农村,因此,枫桥就成为农村试点社区矫正的实验地。枫桥镇面积165平方公里,其辖区内有5个管理处,84个行政村,7.6万常住人口,约2万外来务工人员。枫桥有着全国闻名的“枫桥经验”,其总结的“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社会治理经验在1963年曾得到毛泽东同志的肯定。1964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枫桥地区捕人最少、杀人最少、社会治安状况最好的一年。20世纪60年代,枫桥的逮捕人数、刑事发案数相较于诸暨县其他辖区是最少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是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总结。人民日报记者袁亚平先后3次报道过“枫桥经验”,其文分别见于1999年12月1日,2003年11月2日,2004年6月12日《人民日报》头版。枫桥的经济繁荣,人民富足,社会和谐。枫桥的人民重视人的发展,尊重人的个性。枫桥的人民讲民主,重法治,力倡以人为本。枫桥的刑事发案数明显低于浙江全省的刑事发案平均数。

自2004年6月始,枫桥逐步落实社区矫正的相关事宜。至2004年7月30日枫桥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6名,当时平均每一行政村还不到1名社区服刑人员。

自此,社区矫正在枫桥有序运行,至2005年10月底枫桥共接受社区服刑人员97名,其中包括解除社区矫正人员46名。由此,枫桥社区矫正的经验对广袤的中国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就尤其具有借鉴意义。透视枫桥社区矫正实践,我们发现他们的具体工作中表现出一种独具特色的“5+1”监管模式。

一、枫桥“5+1”监管模式中各执行主体的职责范围

根据枫桥司法所提供的资料,其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有5个,即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责任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5个执行主体各有其具体的职责。

枫桥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总结了“5+1”的监管模式。所谓“5”是负责监督、管理、考察和帮助教育服刑人员的人员的代码,而“1”则是指代服刑人员本人。在这里我们将这一社区矫正模式称为“枫桥模式”,以与前述中的“枫桥经验”相对应。

在枫桥镇并非每一行政村都各有一名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及驻村指导员,而只是在镇内的五个管理处,也即前文提及的工作站才有若干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及驻村指导员。因此,与社区服刑人员可谓朝夕相处的乃为村责任人和服刑人员的监护人,还有同村的村民。换言之,对服刑人员的悔罪态度,矫正过程中的表现情况,例如,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交往、工作及行为等方面的情况,村社区志愿者及全村村民最为了解。因此,代表国家公权力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社区矫正工作组,即前文提及的镇分管政法的副书记、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及驻村指导员等,并不像监禁刑那般由代表国家公权力的监狱人民警察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对罪犯执行刑罚。也就是说,服刑人员在社区的服刑必须依赖于村负责人与全体村民的监督和管理,依赖于村民自治权的实践。由村民大会选举,并执行村民意志的村委会负责人对服刑人员行使的帮教及监管,显然不代表国家的公权力,而是一种村民自治的权力。恰如前文所指出,国家的公权力与自治权互为前提,在枫桥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国家公权力依赖村民自治执行对服刑人员的刑罚。

二、枫桥“5+1”监管模式的基本流程

根据枫桥司法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其社区矫正的基本流程可概括如下。

枫桥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有七环节,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社区矫正宣告阶段。社区矫正的宣告由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自对服刑人员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开始,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的期限开始起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枫桥镇分管政法的副书记任组长,公安派出所、区法庭、司法所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协作站司法员为成员。司法员负责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检查考核其所在协作站的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2)社区矫正实施阶段。社区矫正的实施包括五个具体的环节:第一,社区志愿者与服刑人员签订帮教协议书。在枫桥社区矫正的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志愿者主要由村治保主任、村退休教师或村中一些权威人士等成员担当。第二,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与服刑人员签订监护协议书。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服刑人员没有法定代理人,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第三,矫正方案的制订。矫正方案由司法所的司法员根据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加以制定。第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对社区矫正的监管由社区矫正工作组负责,工作组由各协作站的司法员为组长,社区警务室民警为副组长。监管的内容包括服刑人员的请销假、汇报、无偿劳动、参加公益劳动、参加学习、个别教育等事项。(3)解除社区矫正阶段。社区期满,由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宣告对服刑人员解除社区矫正。

三、枫桥“5+1”监管模式的另类形态

在枫桥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其“5+1”模式尚有其他形态,诸如群防群治、安置帮教、村民调解等。群防群治这一权力来自村民自治权的扩展,其依据是村民法治,例如《枫桥镇钟瑛村村民自治章程》对社会管理秩序设有专章规定。在枫桥镇的钟瑛村建立有3支群防群治队伍,即护村队、义务消防队及民兵应急队。根据介绍,这3支队伍已有18年历史,他们义务值班巡逻、救灾救火、抗洪抢险。近年他们还开展了“平安志愿者”活动,并提出“我为村民守一夜,村民为我守一年”(即全村每一人轮流巡逻,则每人一年内只轮值一个夜晚)口号。目前枫桥镇有保安中队1支,护镇队1支,护村(校、企)队114支,义务消防队16支,平安志愿者队伍33支。

安置帮教并不是枫桥镇实施社区矫正后发生的事,在这之前就已总结为“枫桥经验”的经典事例,而我们则更多的是从村民自治的角度来进行阐述。在枫桥镇,“归正人员帮教小组”85个,对归正人员的安置率达95%,帮教率达96%以上。枫桥的安置帮教不仅仅注重犯罪人出狱后的安置帮教工作,而且还特别强调了对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在其整个服刑期的帮助教育。村委员会负责人、村民代表每逢佳节都能为这些失足者送上一份礼物,还经常同他们通信。在他们的身边有太多的生动的事例,本文无以一一赘述。枫桥镇有村(企)调委会118个。根据统计,枫桥镇2002年前5年内共发生民间纠纷1554起,调处成功1511起,成功率达97.2%。

在民间纠纷调处上,枫桥的村民依凭其自治权,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二节 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

浙江省平湖市作为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二批试点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建设了一种独具特色的“矫正文化”,从而为中国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建构树立了一个成功的范例。平湖市有11个镇,9个乡,74个居委会,285个行政村,总面积536.9平方公里,总人口48.11万人。自2006年起至2008年3月平湖市司法局共接收服刑人员367人,其中已有126人被解除社区矫正。已被解除社区矫正的,至今尚无一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目前状态良好,情绪稳定。那么,平湖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究竟采用了怎样的实践模式使得那些具有一定危险性倾向的服刑人员弃恶从善?使得那些曾依靠亚群体文化获得其本体安全感的越轨者遵循社会中的统一道德规范呢?我们在此欲借用平湖司法局李明局长在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座谈会上的一席话来予以明示,即建构起一种与之相适应的实践模式;概言之,就是建设一种矫正文化,使服刑人员能顺利复归社会。

一、一个案例的启示:马所长与老张的矫正方法

徐某,男,49岁,汉族,农民,现已离异,家住平湖市新仓镇某村。徐某父母现年均愈70岁,尚有一个15岁的孩子正在就读初中。1981年因犯罪被关押于长湖监狱,服刑期间,因重新犯罪,新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1991年出狱。1996年再次犯罪被押于长湖监狱,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6年出狱。出狱后在社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现已解除。徐某2006年出监就先后打了5次架,甚至还将棉被放在镇长办公室门口,要求镇政府解决其住房与工作。司法所马所长与矫正工作人员老张先后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同时还请求政府拨付一定款额为其建造一间新住房,并帮助其寻找工作。而后,镇政府下拨了1.2万元资金在徐某现住房所在地建造了一间新房,但因社会对曾判有罪或正在服刑的服刑人员不太理解,其工作问题在很长时间均未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老张得知辖区内有一被宣告死缓而现已减刑出狱的某归正人员开办了一个小厂,在与其协商后,最后将徐某安置于该厂上班。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表现良好,在矫正期满后解除了社区矫正。现徐某状态稳定,时而还同老张通电话讲述自己一些琐碎的事情;老张也非常乐意倾听,帮助其释放心理压力。

平湖市司法所所长马女士与矫正工作人员老张可谓是一对难得的搭档,马女士专长于法律,有律师工作经历;老张专长于村落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协调,有村干部的工作经历。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他们却没少忙碌过;甚至于阴冷的夜晚,他们为保一方平安,为给乡村一片宁静,为送给服刑人员一份问候与温暖,从不吝啬自己的时间与精力。平湖市司法局这些看似普通而又平凡的矫正工作,马所长与老张那些看似平淡而乏味的矫正方法,到底蕴含着哪些具体的矫正工作模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