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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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2)

(二)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制度色彩

基于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的执法环境。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矫正行为的考核奖惩相对于监禁条件下开展罪犯考核奖惩工作,在具体的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及手段等方面,尤其是在考核、奖惩“宽严”程度的具体把握上,一方面既要考虑非监禁刑罚的本质特性和内涵;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到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会环境中开展刑罚执行活动的特殊性。因此,在制定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或办法时,把刑罚执行的具体要求与社会管理机制及其手段、方法和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是实现行刑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也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同时,现行“执行主体”与“执法主体”相分离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制,导致具体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在设计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时,更多地依赖其现有的行政组织、行政管理资源以及管理经验,并由此出发在其力所能及的职权范围内考量考核奖惩办法项目内容、工作程序的具体设置以及实际执行的现实性、可能性和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因而使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办法具有较强的行业性规章和行政管理制度色彩。如在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的组织架构、管理及审批程序,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设置表扬、记功、评选积极分子以及警告、记过等项目及其相应的评选或处罚的条件等,明显地吸收了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及其相关制度内容。

(三)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创新和突破

相对于过去公安机关在监外执行对象的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犯罪人行为结果的事后奖惩,目前部分省(市)出台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行为及其所追求的目标阶段化,并在每一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把刑罚执行要求设置为相应的、具体的激励措施和手段,进行定性与量化相结合的日常考核与奖惩,从而使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始终处于受激励、受规范、受教育的动态过程,既强化了奖惩激励机制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也为及时有效地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和开展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工作提供了机制保障。同时,相关试点省(市)制定出台的考核奖惩办法中,在具体考核奖惩的内容、方法、手段及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和突破,增强了可操作性,强化了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手段和措施。如上海、江苏在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基本实现了日常考核与行政、司法奖惩的有效衔接,考核奖惩制度实施效果非常明显。据相关资料显示,截止2009年3月,上海市有30名、江苏省有100名社区服刑人员获得减刑等司法奖励。

(四)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可操作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现阶段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大多出台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初始起步阶段。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大多数省(市)制定出台考核奖惩办法时几乎都是“仓促上马”,缺少论证和实践检验环节也是在所难免。同时,这些办法大多脱胎于监狱的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痕迹较重。特别是有的省(市)出台的办法中一些程序性设计和具体工作要求,譬如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工作“日记载、周小结、月考核”等,在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条件、力量配置、工作环境下难以做到。

同时,一些加、扣分内容及标准既有过于笼统、原则的问题,也有一些加分项目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难以遇到或做到的。而且,具体分值的设计也不尽合理,有些还与现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针对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一些省(市)也结合实际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调整。如近年来,上海市先后在《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中,结合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分级处遇的具体实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具体内容和奖惩程序及条件。

综上所述,在当前社区矫正立法还需要一个过程,而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已扩大至全国的现实背景下,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切实保障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已是当务之急。

第二节 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的内容及原则

一、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的主要内容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主要是考核其在法定的社区矫正期限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情况,兑现相应的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同矫正类别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因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根据法定的内容与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考核奖惩工作。

(一)关于管制罪犯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该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该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3)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5)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关于缓刑罪犯

《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的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必须遵守本规定第12条规定;(5)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27条的规定;(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关于假释罪犯

《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四)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

《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7)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8)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刑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995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规定》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宣布,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5)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相关规定,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和禁止的行为,这也是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相关规定与要求需要进一步程序化、制度化,把它转化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或规范,才能有效地实施考核奖惩。

二、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适用原则

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透明,使社区服刑人员看清“区别对待”、“给出路”政策的实际效果。

(三)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原则

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以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为依据,当奖则奖,当罚则罚。同时,必须注重奖惩的时间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考核奖惩的效用。

(四)坚持考核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奖惩具有激励、惩罚、教育等多种功能。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考核奖惩既在于惩恶、扬善,维护正常的矫正秩序,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积极性;也在于进一步教育和挽救社区服刑人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考核奖惩的综合功能和效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

(五)坚持综合考核奖惩与动态评价相结合原则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考核奖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在日常考核奖惩工作中,要综合分析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动机、犯罪类型、思想动态、现实表现及其发展态势,准确把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脉搏,落实相应的考核措施,准确实施奖惩,不断增强考核奖惩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