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矫正经费需求迫切。在当前试点状况下,矫正经费短缺已日渐显露,且直接影响着矫正工作的效果。社会工作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巧,为服刑人员提供人道的矫正服务,培养其有利于回归社会的动机,协助其接受矫正官员的教育。社会工作者既要设法改善服刑人员的生活环境,使其在健康的生活环境中实现再社会化,又要借助社会资源帮助罪犯及其家属解决因犯罪而带来的个人和家庭困难,以促进罪犯的改造。同时,由于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时会有大量的经费发生包括对服刑人员进行帮助、联络、解决生活、家庭问题及社会工作者自身工作中的交通等费用。因此,没有经费的保障,往往会使工作陷入僵局,难以开展下去。社区矫正是行刑工作的一部分,其经费理应由政府财政支持而不是由社会团体经费支出,而且社会团体的经费本身也并不充足。尤其需要关注社会工作者的待遇问题,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收入水平低,缺少应有的社会保障,而且社会工作人才培训设施建设、培训教材征订和培训网络建设方面薄弱,使一些受过专业教育的毕业生因待遇偏低、充电机会缺乏、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而离开社会工作岗位,无法建立一支稳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上述所列的问题,无论是法律缺位、队伍建设薄弱和经费短缺都源自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建设依然游离在普通社会工作者的建设体系之外,而尚未纳入国家刑罚执行体系中。要有效解决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设问题,必须将其与社区矫正官员纳入同一建设体系,也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律、队伍和经费的支撑和保障。
第三节 社会志愿者
一、社会志愿者概述
社会志愿者是指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利用自身的技能、资源、时间,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人。社区矫正将非监禁刑罪犯置于社会中进行改造,既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执行中的弊端,也有助于服刑人员顺利地融入社会,有效防止其重新犯罪。由于服刑人员在社会上服刑,受人力、物力、财力、精力的限制,单纯依靠矫正官员及其组织必然无法实现对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督管理,必须要依托社会资源对其进行帮教和管理,因此,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
在矫正工作中,社会志愿者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为罪犯提供矫正服务,协助服刑人员与他人建立联系,通过对服刑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他们重新与他人和睦相处,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并被社会所接受。同时,社会志愿者通过自身工作转变人们对这部分人员的歧视心理,使服刑人员生活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
另外,社会志愿者借助社会资源对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协调解决生活、就业、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以实现其思想的改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社会志愿者的组成
(一)社会志愿者的条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德端正;
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3.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4.热心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心强。
实践中,参与社区矫正的志愿者主要包括在职或离退休的政法系统干部、公务员、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会、妇女干部、教师、法律工作者、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企业领导干部、私营企业主、服刑人员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等。
(二)社会志愿者的招募办法
社会志愿者的招募一般采取社会招募和组织招募两种方式进行。社会招募由报名者直接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填写统一的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报司法局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司法局颁发聘书。组织招募通过各街道、乡镇共青团组织、工会、妇联、学校、企业和行业协会向各乡镇司法所(办)推荐,司法局对登记申请人进行筛选、审核,符合条件的,吸收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发给聘书。
(三)社会志愿者的工作任务
社会志愿者通过开展各种专业辅导、咨询,“一帮一”结对子帮教等多种形式,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1.与社区矫正责任人、监督人组成帮教小组,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道德、文化等方面的教育以及其他日常帮教工作;
2.积极提供信息,参与制订、实施矫正方案,与服刑人员进行结对帮教,参与对服刑人员矫正情况的评估;
3.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等工作;
4.帮助社区矫正机构建立教育、培训等基地,组织开展集体帮教活动;
5.协助司法所组织服刑人员进行公益劳动,并对服刑人员的劳动进行监督、记录、考核等;
6.对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心理调适和心理治疗;
7.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服刑人员在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8.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完成社区矫正机构布置的其他矫正工作任务。
(四)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的建立
我国市民社会并不发达,公民对社会事务的关注度和责任感也不是非常强,社区矫正也不例外。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还不高,对于罪犯在社会上服刑是否会恶化社会治安状况存在较大的担忧和顾虑,这是此项工作难以取得民众全面合作的深层因素,也是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立和发挥作用的重要阻碍。相反,在国外,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程度和积极性都是非常高的。在美国,公民参与罪犯矫正工作被认为是美国社会的传统,是市民社会自治精神和公益观念的体现。
美国每年大约有30万至50万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他们来自于社会的不同阶层,一般是居住在社区的居民,他们来自各行各业,人数众多,主要包括学生、社会团体人员、宗教人员等,其中还包括一些认为犯罪对他们有影响的人,如犯罪的受害者和曾经的罪犯。志愿者参与自己居住社区的矫正工作,发挥着多方面的作用。他们的活动主要包括:在缓刑官的指导下制定活动计划、工作目标,开展矫正工作,应将工作情况详细记录,以便缓刑官检查工作进度及存在问题;通过与罪犯亲属联系来帮助罪犯矫正;开展一些技能和智力活动;举办教育项目,为罪犯授课与辅导;开展宗教方面的联系和活动等。美国公民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使罪犯感受到社会的支持和温暖,有利于提高罪犯对社会的认识,从而推动了罪犯复归社会目标的实现。可见,社会志愿者的参与程度和作用发挥是社区矫正工作得以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组织一支素质高、范围广的社会志愿者队伍是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
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建,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为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进行交流、学习、培训、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提供有效的平台。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通过制定章程,确定志愿者的准入标准和机制。同时,为便于对志愿者资源的调度,协会应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数据库,数据库应涵盖志愿者的个人状况如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特长、从事志愿服务年限等信息,以及愿意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地域、专业方向等内容,志愿者的专业方向应细化,明确志愿者是否具备心理矫正、就业培训、帮助教育方面的经验和特长。
同时,应当积极鼓励大学生作为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尤其是要重点参与青少年罪犯的矫正工作。大学生志愿者以青少年犯为矫正工作的重点,是有其原因和重要意义的:一是大学生志愿者与青少年犯年纪相当、有共同语言、能把握当下青少年的心理和成长经历,青少年犯普遍表示乐意接受大学生志愿者帮教。大学生的身份也使得服刑人员心理上放松警惕,易于向志愿者倾诉心事;二是大学生志愿者具有良好的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和高尚的人格魅力,可以辅导辍学的青少年或者耽误了学业的未成年犯完成学业、提供升学就业信息。在矫正交流的过程中也可以“以生命影响生命”,引导他们积极面对一些青春期问题(如早恋、吸毒、打架、过度上网、打游戏等);再者,目前试点的客观实际决定了必须要集中力量抓重点。
大学生志愿者实践经验薄弱、人员配置不够、时间协调困难等问题,加之青少年犯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大学生志愿者应以青少年犯为主开展社区矫正。上述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可与高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联合举办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以志愿服务为形式,通过组织在校大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大学生志愿者在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和法学知识方面的专业优势,将所学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配合社区矫正机关开展理论研究、学习教育、特长培养、心理教育等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四节 社区精英
一、社区精英的概念
在我国,社区精英尚未有明确的界定。所谓“精英”,从语义学上讲主要是指具有较高文化和素质、社会地位高或者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社会活动中能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在政治学中,早期着名精英论者帕累托认为,“精英”是由人类活动领域中能力最强的人组成的,兼具“高度”与“素质”两方面的成分。所谓“高度”是指某种可以客观判断的成功标志:如职位、得分、盈利等;而“素质”则指个人的才智或涵养。社区精英,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主要是指在社区中具有重要地位,能够发挥影响力的一部分群体。因此,本人认为,社区精英是指在社区的发展过程中,凭借个人努力,取得了个人事业的成功和家庭生活的改善,并成为社区其他成员学习榜样的社区成员。
二、社区精英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由于社区精英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志愿者的一部分(也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一部分),因此此处仅对社区精英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扮演的不同于普通志愿者的角色进行分析:
(一)经纪人
社会经纪人的角色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中间人,把服刑人员的需要与社会资源联接起来,以满足服刑人员的需要或解决其问题。例如帮助服刑人员寻找学习技能的场所、寻找工作解决生存困难等。随着上个世纪70年代末经济改革的进行,社区精英群体在我国的逐步形成并得以发展。无论是经济精英、社会精英还是政治精英,他们都拥有许多经济、社会资源,有助于其扮演经纪人的角色。尤其是经济精英,他们大部分是私营企业主,掌握着企业大量的职位资源,若能选择合适的岗位安排给服刑人员,不仅极大节约了政府和社会资源,减轻了政府和社会压力,也为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