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图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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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图片报道伦理(7)

上周,《今日美国》网站在报道有关“赖斯不排除驻伊美军十年内仍将驻留伊拉克可能性”的新闻时配发了一张图片,图片中的赖斯双目透着寒光。批评者称,此图片是编辑用photoshop软件处理过的,他们还找到了原始的图片。

《今日美国》的编辑26日更换图片时说明:“编辑对原图进行了改动,这不符合《今日美国》的编辑标准。我们已更换了这一配图。网上发布的图片经常要进行编辑,调整图片的亮度和清晰度以达到最好的效果。在对这张配图进行处理时,编辑在加大照片的清晰度后对赖斯的脸部进行了亮化,这使她的眼睛出现了异化。这一做法歪曲了原图片,也不符合我们的编辑标准。”

四、隐私权

1.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美国学者瓦伦和布兰迪于1890年在《隐私权》一文中首次正式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世界性人权运动的发展,隐私权理论逐渐得到世界范围内的重视。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隐私权,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一节中也没有对隐私权加以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枛》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里把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的一种。

事实上,隐私权与名誉权、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隐私权与名誉权为例,两者侵害权利的方式就存在差别。隐私权的侵害通常表现为将个人隐私事实由秘密变为公开,而名誉权的损害则基于原来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将事实进行夸张和修改。还有,隐私权只涉及自然人,而名誉权还包括法人等其他主体。

2.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2)个人信息和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例如,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权利人的身体上隐秘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4)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例如,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隐私写作个人传记,在传记中披露鲜为人知的个人生活信息,以提高传记的发行量。任何权利不得滥用,隐私权也不例外。

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权利主体不得在公众场合展示自己的身体上隐秘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与第三人隐私或者名誉有关的隐私。

3.公众人物与公众视野

所谓“公众人物”,就是指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或社会知名度的人物。

按照通常的理解,“公众人物”指各行各业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人物。作为公众人物,个人隐私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与公众获取新闻信息的利益相冲突。

公众人物最初专指“公共官员”,随着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和现代经济、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一些社会非政治领域行业的着名人物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人物,其言行会对社会产生不同于一般民众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因此国家和社会要求这些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但要合法,而且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要成为道德的楷模和榜样。在西方国家,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是受限制的,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公众人物不道德的私生活,即使其不愿意公开,媒体也可以公开披露而不构成隐私侵权。可以说,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符合公开原则和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需求。

在我国,“公众人物”这一名称并没有写进民法。据报道,《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但是,最后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删除了这一条,从而也导致“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在民法典草案中消失了。

民法典草案将有关公众人物的内容删去,意味着公众人物的所有隐私都受到与一般民众一样的同等保护。媒体可以公开报道和披露公众人物和不道德隐私,在西方法治国家都是如此。但公众人物与道德无关的私生活材料,任何人和媒体都不得擅自公之于众,因为公众人物首先是人,他们毫无疑问地应该享有隐私权,只是其隐私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新闻媒体披露某“公众人物”有不良嗜好或不道德行为,如有情人、包二奶、奢侈消费等等,如果这些是事实,尽管这都是属于其隐私,但却是不道德的隐私,他的这些隐私就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媒体披露的是某“公众人物”有生理上的缺陷,就符合了“未经他人同意,用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法定事由,这就形成了隐私侵权。

所谓“公众视野”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是由公众能够自由地进入和看见的范围空间,如公园、商场、街道、公共汽车、地铁等。一般情形下,在“公众视野”中,摄影记者可以自由拍摄并将所拍摄的图片用于新闻报道,而无须顾忌侵犯公民隐私权。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摄影记者还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例如,摄影师甚至可以站在公共场所拍摄身处私家庭院中和呆在自家屋子里的人,但不能利用特长镜头或通过爬树钻地沟拍摄私人房间、院落及其中的人物。

还有,在“公众视野”中的摄影记者不能损害被摄者的形象。如果照片的确不利于被摄者的形象,那么这些照片在发表时就必须具有新闻价值。

1982年,美国凯普出版公司下属一家报纸发表了一名被劫持为人质的妇女。该妇女在警察的帮助下从房屋中跑出时,全身仅裹着一条毛巾被。该妇女向法庭控告说,照片上的她显得十分狼狈,有损其形象。法庭认为该张照片可以看做是在公众视野下拍摄的一张新闻图片,做出了有利于摄影师的判决。

但是,历史上也有摄影师在公共视野拍照,却在侵犯隐私权诉讼中失利的案例。美国摄影记者盖莱拉在追踪拍摄前美国总统肯尼迪的遗孀、后来成为希腊船王昂纳西斯之妻的杰西·昂纳西斯太太时,采用了诸多特殊手段,有时他驾驶摩托艇逼近正在游泳的昂纳西斯太太,有时他坐在出租车内在大街上对昂纳西斯太太紧追不舍,有时他突然把车停在昂纳西斯太太的身边从车窗内伸出头来拍摄,有时他甚至与昂纳西斯太太的女佣约会,以便了解其行踪等等。法庭在衡量了公众对昂纳西斯太太这样一个公众人物所感兴趣的程度和她保护自己隐私权利的要求后,判处盖莱拉只能在距离昂纳西斯太太25英尺以外对她拍摄,法庭认为,在这个距离以内,摄影师的行动有理由被认为可能伤害昂纳西斯太太或使她受到惊吓。

4.图片报道所要避免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目前,虽然我国的法律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包括图片报道在内的新闻报道还是要注意不伤害的原则,做到有度不出格。

因为图片报道的形象直观性使得其对公众人物尤其是娱乐明星的表现非常具有震撼力,能够很好地吸引观众的眼球。从2008年1月,香港电影演员陈冠希与多位知名女演员的不雅照片被人别有用心地公布在网络,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疯狂扩散,终于形成了一起社会影响恶劣的“艳照门”事件。由于香港法律中对于侵害隐私权缺乏明确的界定,“艳照门”事件中受到伤害的几位当事人最终只能选择沉默,结果不了了之。

这个事件的社会影响令人深思,对于图片报道来说,我们在满足公众兴趣的同时,既要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又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出“格”。要合理尊重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引导社会向着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