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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2)

2.信用债券

信用债券是指没有用指定的具体财产做担保而完全凭公司信誉发行的债券。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信用债券持有人对于发行人的财产或收入没有求偿权。与普通债权人一样,信用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所有未对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财产拥有求偿权,而且,甚至对于抵押资产价值超过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所需要的那部分资金,他们也拥有求偿权。对于给定的公司,抵押债券的成本要低于信用债券,而信用债券的成本要低于次级信用债券。

3.收益债券

收益债券有时也称为调节债券。它不同于一般定期支付利息的债券,而是由公司根据盈利的多少来支付,如果没有盈利就不支付。它是一种低质量的债券与累计优先股的结合。如果由于公司经营不佳未支付利息,此时可将未支付的利息积累起来。这一特点类似于累计优先股。但是,收益债券的所有者没有权利迫使公司破产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这方面来看,收益债券是一种质量低于一般公司债券的劣质债券。

4.担保债券

担保信托债券是用公司持有的其他证券(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和股票)为投资者做担保的证券。通常做担保的证券价值要在被担保债券面值的30%以上,相对来说这不是很保险的一种投资;还有一些公司债券没有担保品,仅以公司未来获取现金收入的潜力和公司的信誉来做“保证”,因而称为“信誉债券”。

5.高收益公司债券(垃圾债券)

高收益公司债券又称为垃圾债券。这类债券有着较高的违约风险,较低的债券等级(低于投资等级,即穆迪Baa或标准普尔的BBB级)。垃圾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兴起的。垃圾债券开启了筹资的新渠道,而且发行垃圾债券比从银行贷款的成本更低。

6.公司债券交易市场

债券交易市场和股票相似,证券交易所是债券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债券主要是公司债券。

(四)可转换债券

1.可转换债券及其特点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对债券发行人的普通股拥有买入期权的公司债券,是普通债券加一份看涨期权的组合体。

可转换债券使其所有者可以分享公司股票的升值,这种利益仍旧来自价格:可转换债券提供了比不可转换债券低的利率和到期预定收益。同时,如果转换的期权有利可图的话,可转换债券的实际收益要大于预定到期收益。

2.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

转换比率:在执行可转换债券的买入期权时,债券持有人所获得的普通股数量称为转换比率。

转换价格:如果投资者购买可转换债券并将其转换为普通股,那么投资者为获得普通股而支付的价格被称为转换价格。

例如:一个转换比率为10的持有人可以将票面价值为1000美元的债券换为10股普通股,我们也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转换价格为100美元,因为投资者得到了10股股票,而牺牲了1000美元的债券。

3.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和价格的计算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是指债券被转换即时的价值,即:

转换价值=普通股的市场价格×转换比率

可转换债券的最低价格为以下两个价值中的较高者:

(1)债券的转换价值;

(2)不含转换权的公司债券价值,即在假设债券不可转换的情况下(例如普通债券),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现金流量确定的债券价值,这种价值称为直接价值。

为了估算直接价值,我们必须确定具有相同信用等级和相同投资特征的不可转换债券的必要收益率。在给定估算的必要收益率后,直接价值就等于运用该收益率对债券现金流进行贴现所得到的现值。

如果可转换债券的销售价格并非是以上两个价值中的较高者,那么投资者将通过套利获得利润。例如,假设转换价值高于直接价值,并且债券以直接价值交易。投资者可以按直接价值购买可转换债券,然后将其转换为普通股。通过上述交易,投资者可以从中获益,获益金额等于转换价值与直接价值之间的差额。例如:一可转换债券面值为1000美元,市值为850美元。当前该债券发行公司的股价为27美元,转换比率为30股。则此债券转换损益为多少?

该可转换债券的价值是:27美元×30股=810美元。

债券转换损益为:850美元-810美元=40美元。

即债券购买者可以用每张债券以低于市场价40美元的收益转换为普通股。

4.转换溢价和转换折价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溢价就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和转换价值的差,用公式表示为:溢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转换价值。反之,就是转换折价。

(五)债券合约

1.可赎回债券

可赎回债券的发行带有可赎回条款,发行公司经常在市场利率下降、债券价格上升时赎回已发行的债券。

对发行者而言,设立赎回条款可以在有利于自己的市场条件下,收回发行在外的高票面利率债券,重新以较低的利率举借新债,以达到节省利息成本的目的;但对投资者而言,赎回条款的设计提高了投资债券的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加大了投资的风险。若真的实施赎回权,提前收回的本金将会面临再投资的风险。

2.赎回价格

在赎回条款中规定的按一定价格提前购回发行在外的债券,这里约定的“一定价格”就是赎回价格。公司行使公司债券的赎回权,按赎回价格提前偿还利率的债券,从而减轻利息负担。为了弥补提前赎回对债权人的损害,赎回价格通常高于债券面值或账面价值。

3.拖欠风险

拖欠风险是指债券发行者因自身原因不能向债券投资者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足额支付利息、偿还本金,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如果发行公司不能依约支付利息,将影响投资者的利息收入及其再投资收益;如果不能偿还本金,投资者就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除了政府债券以外,一般债券都有拖欠风险。

(六)国际债券

1.欧洲债券

欧洲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国外债券市场上以第三国货币为面值发行的债券。例如,法国一家机构在英国债券市场上发行的以美元为面值的债券即是欧洲债券,欧洲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地以及面值货币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

2.外国债券

外国债券是指由国外筹资者发行的,以发行所在国的货币标值并还本付息的债券。通常要在债券发行所在国的一个较大的国内市场注册,由该市场内的中介机构负责包销,而且基本上在该市场内出售。例如,在美国,外国债券市场就是非美国发行主体发行和交易债券的市场。美国外国债券市场上交易的债券俗称为“扬基债券”。

股票市场

(一)普通股

1.普通股收益的计算

普通股每股收益也称为普通股每股利润或每股盈余,是指公司净利润与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的比值。

每股净收益=税后净收益-优先股票股息/发行在外普通股票股数

2.股息率、收益率和市盈率

股息发放率=(每股股息/每股净收益)×100%

股利收益率又称获利率,是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或红利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

股利收益率=(现金股息/股票买入价)×100%

持有期收益率=[现金股息+(股票卖出价-股票买入价)]/股票买入价×100%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投资者通常利用该比例值估量某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用该指标在不同公司的股票之间进行比较。

市盈率=每股市价/每股净收益

(二)报价方式

1.指令驱动

证券的开盘价格和随后交易价格都是由竞价形成的,即由交易系统内部形成。

2.报价驱动

证券的开盘价格和随后的交易价格都是由做市商报出的,即由交易系统外部形成。

(三)交易指令

1.市场指令

市场指令是最常见的一种交易指令,这种交易指令要求经纪人马上买卖规定数量的股份。

在这种情况下,经纪人的义务是在收到交易指令后,尽最大努力获得最佳的价格,即尽可能低的买价或尽可能高的卖价。因此,下达市场指令的投资者能相当肯定交易指令会成交,但却无法肯定交易指令的内容,然而,通常事先都能获得可能成交价的好消息。

2.限价指令

限价指令要求经纪人在投资者限定的价格内交易。如果是买入指令,经纪人就只能以低于或等于限价的价格执行交易指令,因此,在限价买入指令中,投资者为购买股票的价格设定了上限,在限价卖出指令中,投资者为出售股份设定了下限。与市价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相反,采用限价交易指令的投资者不能确定交易指令是否能执行。

3.止损指令

投资者要为止损交易指令设定一个止损价格。如果是卖出交易指令,止损价格要低于下交易指令时的市价;如果是买入交易指令,止损价格必须高于下交易指令时的市价。如果以后其他人的交易价格达到或超过止损价格,这一止损交易指令就变成了市场指令。因此,止损交易指令可以被视为有条件的市价交易指令。

4.带限价的市场指令

如果市价达到特定的价格,带限价的市场指令就变成市价指令。但它与停止损失不同,买入的带限价的市场指令是当市价“跌到”至特定价格时就是买入的指令;卖出的带限价的市场指令是当市价“上升”到特定价格时就是卖出的指令。我们可以把停止损失指令看成是“跳出”某一位置以保护利润的指令,而带限价的市场指令是“进入”某一位置的指令。

5.止损限价交易指令

止损限价交易指令弥补了止损交易指令执行价格不确定的不足。在止损限价交易指令中,投资者要注意两个价格:止损价和限价。一旦市场价格达到或超过了止损价,限价就自动形成了一个限价交易指令。因此,止损限价交易指令可被视为一种有条件的限价交易指令。

例如:投资者下一份ABC公司股票的止损限价卖出指令,止损价设在20美元,限价设在19美元,只有当ABC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20美元的时候,19美元的限价才有效。

6.当日有效指令

当日有效指令是指经纪人将在交易指令填写当天执行,如果营业终了还未成交的话,交易指令自动作废。

7.带撤销的有效指令

带撤销的有效指令是委托指令在客户撤销前始终有效或是可在证券经济公司保留6个月为止。

(四)中国股票市场的交易制度

1.指令驱动机制

我国现在的交易机制主要是指令驱动机制。指令驱动是指证券的开盘价格和随后的交易价格都是竞价形成的,也即由交易系统内部形成的。这种交易方式因费用低、操作简单和监管难度小,在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高效运转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这种证券交易制度缺乏灵活性与选择性,特别是在缓解大宗交易引起的价格剧烈波动和提高交易不活跃证券的流通性方面,会因投资者尤其是交易量巨大的机构投资者被迫承担不断上升的流通风险而损失一定的交易。

2.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涨跌幅范围内(新股上市首日除外),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交易系统撮合主机对该时间段内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处理的过程。沪、深两市的集合竞价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15~9∶25。

集合竞价主要分四步完成:①确定有效委托。②选取成交价位。③集中撮合处理所有的买卖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委托与卖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不存在限价高于等于成交价的叫买委托或不存在限价低于成交价的叫卖委托。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④行情揭示。

连续竞价是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的方法,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由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就某一具体证券集中报出买价和卖价,每出现一次买入价与卖出价一致的机会,就成交一笔,然后竞价再连续进行下去。

3.涨跌幅限制

普通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10%,ST股票限制为5%,S股限制为5%。

4.交易原则和交易指令

(1)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买入价比较低买入价申报具有优先权,较低卖出价比较高卖出价申报具有优先权。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在具体申报时,申报在先的委托排列在前,申报在后的委托排列在后。

(2)当日有效指令

当日有效指令是指发生委托指令的当天收盘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