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而无忧:劳动权益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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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传播与暴力、色情、隐私(4)

网络色情传播,虽然与传统犯罪行为不同,但是,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由于上网人数的增加,尤其是网络色情传播的行动已经不是单一国家的事情,许多网络犯罪已经成为跨国行动。以上各个国家采取的各种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是:打击网络犯罪是一项需要国际合作、政府努力、媒介自律、学校引导、家长监督的联合行动。除了打击网络的各种色情传播行为,还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适合和满足他们需求的网络信息。

专家们认为,家长一定要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引导他们接触有益的事物,向他们讲解网络垃圾的危害。在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的同时,还必须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如坚决禁止孩子在成人网站上聊天、漫游;禁止孩子与网上的陌生人对话;将上网电脑安放在家庭的公共房间,绝不在未成年人房间里安装上网电脑,以便随时掌握孩子的上网情况,不给他们因好奇而偷偷上成人网站浏览的机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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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主流媒介色情镜头惹事端政府重罚不手软

在美国,福克斯广播公司是着名的主流媒介之一。但是,由于其旗下电视台的节目中播出了色情、猥亵镜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现在决定对福克斯广播公司处以近120万美元的罚款。迄今为止,这是美国历史上针对电视传媒开出的数额最大的罚单。

色情镜头惹事端

综合美国、英国多家媒介10月13日报道,此次惹出事端的是一个真人秀节目,名为“美国婚配”,该节目先向观众介绍一大群单身的青年男女,让观众通过投票将他们“配对”,随后,节目继续聚焦成功“速配”的几对“夫妇”,讲述他们浪漫约会、参加聚会等活动。当然,这些青年男女并没有真正结婚,只是在节目上“秀秀”而已。

福克斯广播公司旗下的多家电视台都播出了这一节目。但是,节目出现了不少带有色情、猥亵内容的镜头,如男女们在聚会狂欢时男子几近裸体、男女之间一些下流的挑逗动作等等。

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委员们表示,尽管福克斯公司的电视台对这些节目进行了编辑,某些镜头还采取了模糊处理,可是,节目的色情性质不可回避,即使是年幼的孩子也能一眼看出那些裸露的镜头。

该节目播出后,联邦通信委员会很快就接到了159份投诉,许多人不满地抱怨说,福克斯的这个节目太“过火”了,其色情镜头容易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联邦通信委员会也表示,福克斯的这一节目明显是在刻意迎合、讨好某些观众,但忽视了对青少年的影响。

从重处罚不手软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不管是电台还是电视台,都不能在上午6点到晚上10点这个时段中播出带有色情、淫秽内容的节目,因为孩子们可能在上述时间收看电视,而福克斯的节目正好是在晚上8点或者9点播出的。

为此,联邦通信委员会要严肃处理福克斯广播公司。经过该委员会委员投票,一致通过了处罚决定,对169个播放这一节目的福克斯电视台分别处以7000美元的罚款,共计118.3万美元,接近120万美元。

据悉,此次对福克斯广播公司的罚款是美国历史上针对电视台开出的最高数额的罚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对真人秀节目进行罚款。

联邦通信委员会透露说,过去,曾经有一些真人秀节目也引起了观众的不满,遭到投诉,但委员会都只是进行了调查,没有最终处以罚款。

按照规定,继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之后“落马”的福克斯广播公司将有30天期限对罚款决定提出上诉。福克斯广播公司的发言人日前表示:“我们对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决定不赞同,我们相信我们播出的节目并不下流。”

不过,该公司是否准备上诉,发言人不肯透露。

第三节传播与隐私

对于大众传播而言,个人隐私不受媒介干扰的权利与媒介发布信息、报道事实真相,揭露罪恶,伸张正义的权利产生矛盾。更有甚者,那些忙碌在电脑桌上,用键盘敲击出无数个信息,并且将其迅速传播到世界各个角落的(搭上互联网高速公路的地方)人,一方面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谈论并且发表意见,充分享受发布权,另一方面在自觉不自觉地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于是,许多公共人物的隐私像是早餐的饮料一样被人们慢慢品味,不断激起好奇的涟漪,尤其是明星人物从头到脚的每一个细节和他们生活的“左邻右舍”也被牵扯进来,被议论、被消费、被改编,成为互联网一道不可或缺的消遣风景线。

也有许多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会被暴露在无数个计算机使用者、电视观看者、报纸与杂志的读者面前。有人说: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会成为一种奢侈。此话不错,因为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关于媒介与个人隐私的矛盾更加凸显出来。其中“人肉搜索”的是非公断尚未见出分晓,新的“人肉搜索”议程又开始实施了。

一、关于隐私

关于隐私的认识随着历史的发展在改变。因为文化有差异,隐私也很难将其范畴界定清楚。对于什么是隐私,《媒介法》一书有如下表述:隐私不能被满意地予以定义——在此方面没有可以利用的定义……相关隐私的定义,要么定义范围过宽,将隐私权与个人不受干涉的权利等同起来,要么相关定义被缩减为一组经过主张的行为列表,其上的价值在合理的、非排他性的情况下被加上了“私人的”或“个人的”等形容词。所存在的明显危险是,宽泛的私隐权会使得媒介难以行使其监督者的职能,而欧洲人权法院却对这种职能给予高度重视。

隐私难以定义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判断具体案例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时,都“涉及隐私公开之时基于整个社会观点和态度的价值判断问题”,同时,也要法律来控制。例如,对于公众人物的有趣故事一直是媒介的一个“卖点”,受众对此保持着浓厚的兴趣。一旦对于隐私的披露造成对被披露人的伤害,公众会提出强烈抗议。例如,戴安娜王妃逝世后,公众谴责和反对追踪王妃的车辆进行拍照的摄影人员。所以说,隐私权与媒介表达权最容易处在矛盾的焦点位置,也很难有一个包罗万象的定义,只能在具体的事件发生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人们的理解能力和接受程度决定是与非。

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的概念,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来理解。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保护的延伸,是一种典型的人身权。隐私权的重要性反映在《世界人权宣言》的体系中: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六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十二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二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九条(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条例看,保护隐私是一个关于人的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的问题。因此,隐私权保护的主体应该只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不受其保护的。就是说,法人没有自然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法人的“隐私”属于商业秘密,受其他法律的保护。如果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隐私”,他们就可以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规避法律,这会侵害到公众的知情权。例如,拒绝公开财务会计报表、拒绝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以此为借口进行内幕交易等等。

简单地说隐私就是自然人不愿意让他者知道的生活秘密——个人的资料,包括个人的情报资料,诸如家庭成员、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财产状况,以及个人的身高、体重、女性的三围、健康状况、宗教信仰、住址、家庭电话号码,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关系等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扰、破坏。

也就是保护个人的隐私不被他人知道的权利。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向他人传递个人思想与感情,以及自身事务公开披露的决定权利。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一般被归纳为:对于他人私秘空间、个人安宁或私人事务的侵扰;公开揭露致使他人困窘的私人事实;公开揭露致使他人遭受公众误解;为了自己利益而使用他人姓名或特征。侵犯隐私权的违法性在于该行为伤害了个人自我唯一感、阻碍了个人独立、侵犯了个人尊严、贬抑了个人荣誉,引起一个具有正常敏感度的人感到羞愧或情绪上的挫伤。

萨利·斯皮尔伯利在《媒介法》中解释说:个人的隐私就是一个自由自在的空间,相当于一个壳,一个盖,或一把伞,或者一切其他可以作此比喻的东西,隐私权保护个人空间不受他人侵犯。对隐私权的损害是对人格的侮辱,此种对隐私权的侵犯,以及私人空间并非不可侵犯的表示都是对人格的损害。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

根据法学理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四个方面:首先要有损害事实,即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其次是违法行为,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再次是因果关系,即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最后是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在隐私权的适用中,更多的时候表现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知情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既包括公法方面的事务,如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等,也包括民事方面的情况,如对公众人物像电影明星、体育明星的个人生活的好奇与关注等,以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物和事件的了解。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主要是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在处理的时候遵循公共利益和公法优先的原则。民法上的公共利益包括:一是指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这是最主要的公共利益;二是指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利益,如生命利益。

三、新闻调查与个人隐私权

隐私权对于个人而言是自我保护的人格尊严的权利,因为个人的隐私是个人的私秘空间,它一旦被披露或者泄露,可能会给个人生活的安宁或私人事务带来侵扰。私事的被揭露导致生活、工作陷入困境,遭受公众误解。“我们有权对我们的个人信息保密。我们利用隐私来控制我们与他人在相互交往上的程度和性质。”但是,大众传播媒介的“特殊性质使它具有侵扰性。隐私特有的敏感性是因为它几乎具有伦理学基本价值,而不同媒介产业的应用道德规范允许、有时甚至是强行对隐私权进行了否定”。

我们以BBC节目制作人指针为例理解二者的关系:节目制作人指针包括与隐私和新闻搜寻有关的综合性指南……BBC应该在一个框架内运作,以尊重个人隐私权,对相关人员予以善意对待,这是十分重要的,同时,BBC还应该允许对涉及公共利益进行调查。只有在具有更大利益的时候,对隐私权的侵犯才是具有正当理由的。秘密录音和摄像只能在合适的场合才能被加以使用,而与此类技术有关的协商的记录必须得到保存。

媒介遇到的关于隐私的主要问题是:公众人物有隐私权吗?政府官员的婚姻、家庭问题可以披露吗?社会名人的性取向有报道价值吗?应不应该报道被强奸者或少年犯罪者的姓名?对遭遇上述不幸的父母亲的名字是否应该保密?如何采访他们比较合适?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偷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