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诉有道:民众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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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政府信息公开篇(1)

1.什么是政府信息?

答:信息是一种重要资源。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生活离不开信息,尤其是政府信息,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以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常见的形式是“红头文件”、批文、报告、规划、登记表(册)、凭证等,其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于2007年4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条例》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人民群众可以依据《条例》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哪些单位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答:政府信息公开,顾名思义是指政府机关应当公开拥有的信息。这里所称的政府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权组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如铁路局、烟草局等,是基于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由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行政职权。

由于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大量公共信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参照适用。

需要区分的是,立法公开、司法机关的审务公开和检务公开、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务公开等,与政府信息公开不是一回事,这些机关和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如果想查询了解有关立法、司法、党委等部门的信息,请按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事项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公开活动不受《条例》约束。

3.政府信息是如何公开的?

答:政府信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个人或组织申请公开两种情况。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有范围、重点规定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4.哪些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答: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大致可分为四大类: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如征收方案和土地批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许可决定,税费标准及依据等。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如******制定的行政法规,省政府和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如发生甲型H1N1流感时,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发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级卫生部门通报和公布地区疫情。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具体政府信息有哪些?

答:这方面政府信息主要有:(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7)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9)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设区的市政府、县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公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

6.乡(镇)政府主要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答:主要有八项: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等。

7.查阅当地政府最新的政策措施有哪些途径?

答:为了便民、廉价、及时、灵活地公开政府信息,各级行政机关逐步建立了多层次、多渠道、高效率的信息公开网络系统。公民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知晓政府信息。有关行政机关通过各种公告栏、公告墙等途径公开政府信息,方便公民了解。

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专门设置的信息查阅场所,可以查阅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除档案馆、图书馆外,有的地方还在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群众组织活动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如果存在读写困难或者视听障碍,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帮助。

8.行政机关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答:一般情况下,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如县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这一规定向社会公开。工作日是指除法定节假日外的上班时间。

法律、法规对有些事项作了特殊规定,如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对期限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特殊规定执行。

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答:政府信息量大面广、门类众多。其中,有不少政府信息不是与每个公民有关,而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为此,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个人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需要说明需要这些政府信息的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申请人没有特殊需要,行政机关则不予提供。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也不得公开。

10.如何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上要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这样可以让行政机关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具体要求,保证政府信息依申请而公开的严肃性,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当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允许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这可保障书写困难群众平等享有知情权。

申请书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目的是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11.哪些政府信息不能公开?

答: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保密规定把信息提供给有关个人或企业,属于失密、泄密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公开,比如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又如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12.如何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答:编制、公开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其作用是方便公民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主要内容有: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公民在申请查阅或者公开政府信息前,请先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例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并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程序分别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该指南操作,可方便、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