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诉有道:民众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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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信访篇(1)

78.什么是信访?

答: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信访事项。

79.哪些事项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行政机关提出?

答:信访人可以就以下五类组织及其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一般来说,职务行为是指代表本机关或单位,以机关、单位名义所作出的行为,而并不是指那些以个人名义作出的行为。举例来说,一位工商执法人员在上班时间对一家小卖部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这属于职务行为;如果这位执法人员在下班后到这家小卖部去购买商品,那么就不属于职务行为而是个人的民事行为。

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和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80.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答: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以下几个渠道:

一是常规类渠道。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

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根据《信访条例》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都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三是下访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人员,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

四是专设网路渠道。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目前,浙江省各县(市、区)都开通了市长、县长的网络信箱,而浙江省政府的门户网站则是我省信访信息的官方网络渠道。

81.信访材料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真实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于不具名或者不写真实姓名(名称)、住址的来信会作为匿名信处理。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匿名信,信访部门将谨慎对待、认真处理。如果有歪曲事实、诬陷他人倾向的,或者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的来信,则会被作为无价值来信或无效来信,不会被受理。

82.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走访,是指信访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到行政机关面谈,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应当到行政机关专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二是,多人走访反映共同问题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三是,信访人应当逐级提出信访事项,即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四是,在法定受理期限内避免信访事项重复提出。对于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83.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是,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是,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三是,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是,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是,依法信访,遵守信访秩序。

84.信访的时候不能有哪些行为?

答: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几种行为:一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通俗些说,就是不得聚众闹事;二是,不允许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例如汽油、刀具、枪械;三是,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是,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是,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以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人如有上述行为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如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或者信访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信访人的刑事责任。

85.信访事项在受理阶段有哪些具体办理步骤?

答:一是登记。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一律要登记。二是初步审查。有关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就要书面答复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要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以信件形式提出的,“收到信访事项之日”是指邮件到达之日的邮戳和行政机关接收登记邮件的日期。信访事项以走访形式提出的,则以信访人到行政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之日为准。一般来说,对于以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事实陈述比较清楚、所涉事项职权管辖较明确的,行政机关即时就能判断出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当场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是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机关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决定受理;反之,则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四是受理。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与政府工作部门在决定受理后,信访事项才进入正式受理程序。

86.意见、建议类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所谓的意见、建议类的信访事项,日常生活中比较多见。比如,建议在社区内设立老人活动中心,建议某条线路增加公交车班次等等。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一般是:第一步,从受理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中筛选出对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参考价值的内容;第二步,认真研究论证信访事项里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采纳;第三步,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既可以是精神上的,也可以是物质上的。

87.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类似老百姓对夜间噪音无法忍受要求整改等的信访事项,都属于投诉请求类信访。对这类信访事项的办理,有严格的程序和责任规定,必须经过信访调查、提出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等步骤。

(1)开展信访调查。就信访调查的方式来说,主要有四种:其一,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其二,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既可以要求其口头说明,对其进行询问,也可以要求其书面提供必要的资料,还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双方当事人共同到现场说明情况。其三,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为了证实信访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扩大信息来源,办理机关可以向第三人询问、调取有关资料。其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调查共有五个环节:①事前通知信访人、有关组织或者第三人;②信访调查人员表明身份,且不得少于2人;③向被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的理由、法律依据,同时告知各项权利;④实施调查;⑤制作调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字,对于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

(2)提出办理意见。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①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②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③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3)将办理意见以书面方式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