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按照《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其他申请家庭原则上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实物配租:(1)家中有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的家庭;(2)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
在宁波,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只有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才有资格申请实物配租,否则一律按货币补贴予以办理:(1)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建委公布的住房面积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3)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4)无赡养人的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5)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14.假如我申请的廉租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找谁呢?
答:可以找廉租房产权管理单位。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二十一条规定,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我怎么申请廉租房?
答: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整个申请过程可分为四步:第一步,由您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第二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布申请人名单,公布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三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对申请人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
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步,对经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6.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当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17.我能够长期使用廉租房吗?
答:不一定。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政府有权收回廉租房。第一,不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廉租房的,包括:(1)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2)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3)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5)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第二,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如家庭收入提高,或购买了住宅,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维持、改变或者收回廉租房保障。
案例分析
案例1 2002年7月,湖南王某来杭打工,在上城区找到一份工作。由于工作表现出色,单位将他的户口由老家迁到了杭州。2006年之后,他与同样在杭打工的李某结婚。
同年,身体残疾的父亲从老家过来,与他们一起生活,无工作。由于经济原因,他们并未购房,一直租房生活。2007年,他们的双胞胎儿子出生。2008年上半年,夫妻俩所在单位受金融危机影响,裁员节流,夫妻俩同时下岗,只能靠做临时工养家。目前,夫妻俩的月收入加起来不足1500元,当地政府部门给他们发了《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但是随着儿子的长大,王某感到了巨大的住房压力,想申请廉租房。
问题1:王某家庭有没有权利申请廉租房呢?
答:有。按照《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1)王某拥有杭州上城区户籍;(2)居住杭州时间6年;(3)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4)无自有住房;(5)人均收入300元,不到杭州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半(710元),因此符合申请要求,可提出申请。
问题2:王某家庭是申请货币补贴,还是实物配租呢?
补贴多少?租金多少?
答:都可以。按《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若申请货币补贴,因王某家庭一直按市场平均水平租房,并无自有住房。假设杭州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20元/平方米,则王某家庭可获得货币补贴金额为45×20=900元。(杭州市规定的人均最低住房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最低住房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租赁市场租房,每月可获2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贴。)若申请实物配租,假设王某家庭分配到的廉租房面积为56平方米,政府批准公布的廉租房租金为0.5元/平方米,当地公有住房租金为2.27元/平方米,则王某家庭需缴纳的租金为50×0.5+(56-50)×2.27=38畅62元。
(在杭州,按相关规定,困难家庭租用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每月租金为0.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为每月租金2.27元/平方米。)案例2 2007年上半年,胡某一家三口成功申请获得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但是,到了下半年,胡某的妻子不幸遭遇车祸,不得不休养在家。胡某为了照顾妻子,也辞去了工作。此时,每月的廉租房租金让夫妻俩忧心忡忡。
问题:这时候,胡某该怎么做?
答:胡某可以向当地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说明自身的实际情况,同时提交缓交租金的申请。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案例3 2005年上半年,孙某一家成功申请获得实物配租的廉租房。2006年夏天,廉租房出现渗水现象,墙体表面剥落严重。于是,孙某与妻子商量后,对墙体进行维修改善,情况得以好转。2007年,孙某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另购置了一处房产,一家人也搬到了新家。为了不让廉租房空置,孙某将廉租房出租给了另一位朋友,从中收取租金。
问题1:廉租房出现质量问题,孙某自掏腰包的做法是否有必要?
答:没必要。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二十一条规定,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因此,孙某应先向当地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说明房屋情况,并经协商后解决。
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若孙某维修房屋的行为引起房屋的另外质量问题,则需要孙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2:孙某擅自将廉租房租与他人的行为合不合理?
答:孙某这种做法是完全不对的。首先,孙某应在自身家庭条件好转后10日内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其次,孙某不应该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给他人。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问题,2006年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从此,农村困难群众家庭也可以像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一样,得到政府的住房帮助。本章向您解答:农村困难群众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住房救助?怎么申请?有多大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