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全球化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新发展:一种国家治理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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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利益、主权与认同(2)

有人认为,这种与资本主义政治理念相契合的民族国家思想,只是从国家的民族构成意义上来对民族国家进行界定的。然而,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种理论对后来的政治实践却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极端民族主义、地区分立主义和各种恐怖主义在当前世界各地的猖狂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是与这种理论思潮密切相关的。如今,有不少的研究者指出,西方民族主义的古典理论具有明显的历史化约论的思维特征。它更多的是强调包容个人自由和身份的民族的政治化,而忽视了世界其他地区的主权国家在实现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民族建构的多样性。像东欧国家和美国、中国、印度等多民族的主权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始终伴随着国家的民族化建构过程,并且可以说,至今都是一个“未完成的方案”。而且,即便是像英国、法国和德国这些“典型”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如今也同样面临着国家的民族化建构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现代国家的民族化建构是国家社会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回归社会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趋势。所以,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民族国家,那么民族国家就不再是一个欧洲概念了,而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了,或者说,国家的民族化不再是一个地区现象,而是一种全球化过程。因此,民族国家也并不是一种政治的乌托邦,而是一种现实的社会政治过程。美国历史学家C·E·布莱克似乎突破了民族主义的古典理论的局限,他指出,现代民族高度依赖于它的公民的各种形式的认同与合作,而共同的历史经验和共同的语言这些民族要素则又是国家获得支持的基础,民族主义已经被证明是巩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的“最有效的工具”。也正是在这个普遍性意义上,毛泽东在谈到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时就曾指出过:“文明的政府不但是代表工农的,而且是代表民族的”,“总括工农及其他人民的全部利益,就构成了中华民族的利益。……所以人民有权利称我们自己是代表全民族的。”他还明确表示,中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国家”。在这里,毛泽东是从中国的民族化建构的意义上来谈国家政权性质的。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西方学者所认定的普世性民族国家概念,首先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统一的民族国家”,是借助于民族保证资本主义真正自由广泛发展的民族化国家。然而,正是出于满足资本本性的需要,这种与资本主义政治理念相契一致的民族国家概念就被理想化、普世化了,并从一开始就被化约为现代国家的标准模式。因此,这种被资本主义普世化了的民族国家概念与马克思主义民族国家的普遍概念是有本质区别的。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民族国家是与现代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国家发展的新形式,它以民族化建构为特色,通过民族的疆域与人口的划界来确立主权,通过民族性的普遍利益要求来强化作为社会公共代表者的身份,通过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文化认同来获得广泛的国民忠诚。可见,“民族国家,就是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政府的、具有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因此,民族国家作为国家发展的新阶段和新形式,它既有一般国家的重要特征,如一整套官僚制度、合法垄断暴力、阶级统治的本质等,又有其特殊性。这里我们主要在与传统国家的比较意义上,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作一个尝试性概括。

第一,民族国家之“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家是利益分化、斗争与整合的结果。利益上的不同不断引起人们在交往活动中的利益冲突。人们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也为了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必然结成各种各样的利益共同体形式,如氏族、部落、民族、国家等。但这种社会现象和过程的另一面是,人们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共同体形式,反过来又形成了与个人特殊利益相对立的矛盾现象。也就是说,每一个利益共同体都是社会一部分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势必造成共同体的“特殊利益”与社会其他成员的普遍利益的矛盾冲突。当国家在实现资产者的财产和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资产者国家与无产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了缓和冲突,国家又不得不以超越阶级特殊利益者的角色出场,去满足不同阶级、阶层和团体的利益需求,从而使国家利益在“统治阶级利益”这个本质的基础上,获得更为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由于民族具有天然的社会基础,民族普遍性的利益需求对于国家来说,是一种天然的建构资源,它在使国家超越“阶级利益”而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对生活在世界上的各个民族来说,国家能够提供一种在其内外的交往中确保自身普遍利益需要的满足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在谈到近代欧洲国家兴起时曾指出:“日益明显、日益自觉地建立民族国家的趋向是中世纪世界的重要形式之一。”

民族国家实现了“统治阶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三者的统一,使民族国家利益具有了实质性的社会公共基础。

第二,民族国家主权的统一性、权威性和独立性得到最终确立。国家主权的确立是近代民族国家诞生的标志,也是民族国家的尊严和象征的标志。国家借助于民族确立了疆域、人口的界限。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由于宗室姻亲关系的变化和诸侯争夺频繁等因素的影响,其领土和人口变得十分不稳定。而且,民族作为一个较之族群更具有疆域、人口确定性的社会共同体形式,它满足了现代国家的权力行使对市场集中、疆域明确和人口确定等方面的要求。可见,国家疆域的确定和民族的“公民化”对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主权作为一种统治权威,在民族国家形成之前,受到宗教教权和分封贵族权力的挑战。在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由于人民为了免受权力争夺之苦,迫切需要有完善的政府和更好的司法管理,也由于统治者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统治,迫切希望加强自己的权力。于是民族国家的统治权威就在人民和民族的支持之下被树立起来了。这种统治权威就是现代民族国家主权,它在确定的疆域内是至高无上的,是国家政治统治确立和民族自治的象征。同时,民族国家主权的权威性,即它的“特殊地位和组织使它能够代表这个国家的人民参与国家间的往来,决定相互间的重大事务”。可见,民族国家主权是“完全自治的,因而是独立的”。

第三,民族国家的认同基础和公民忠诚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现代国家的存在是以广泛的公民忠诚和民族认同为根据的。在传统的政治秩序中,国家统治的认同基础和效忠机制建立在封建特权利益、君主绝对权威、神权政治(宗教)观念和封建正统(道统)理念的基础上,完全是出于政治强制和精神强迫,并不存在广大民众的自觉和自愿。然而,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国家所包含的如主权、宪政、个人自由、集体权利、公民资格、公民社会等概念,就不再仅仅通过冷冰冰的政治方式化成国民忠诚,还以广泛的政治文化或民族文化的认同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民族认同随着岁月的不断积淀,逐渐融于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之中,构成现代民族国家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这就大大拓展了现代民族国家的认同基础。民族认同的拓展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国家的忠诚。民族身份作为一种集体归属的象征,它与人民的利益、地位和感受密切相关,能为人们提供一种心理上的忠诚。因为,任何人都希望归属于一个强有力的群体,并通过这个群体找到自身的位置,确证自己存在的意义。在现代民族那里,由于民族认同具有强烈的政治意义,因此,人们确定自己身份和价值的时候,总是通过对国家的忠诚表现出来。当这种忠诚逐渐具有了政治的文化价值意义时,人们的民族情感及其活动就能超越人的感性心理层面而升华为一种理性化的民族精神、意识形态、社会运动和政治诉求。这时,民族主义就成了民族国家最典型的政治文化。它把民族与国家两种信念密切结合在一起,“为民族国家的构建提供一种政治理想、价值、观念和符号”。

(三)民族国家的建构

当社会生产方式的进步促使国家与民族结合在一起时,民族国家也就面临着建构的历史重任。由于国家是历史性的,因而国家必然是建构性的。所谓国家建构,意味着对社会对国家进行构想、设计和建设。那么什么叫民族国家的建构呢?就民族国家的建构途径而言,有人认为,一般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是否定性建构,即对原来存在的国家形式和合法性进行否定的基础上建构;二是肯定性建构,即对肯定原来存在的国家形式和合法性的基础上,通过对旧有的国家制度进行改造而建构。而就国家的建构内容而言,学界由于对“现代国家”、“民族国家”、“国家主权”、“民主主权”等相关范畴的理解的差异,而各有不同的观点。但强调的重点基本上主要集中在民族国家的“共同体建构”、“制度建构”、“主权建构”、“利益建构”、“认同建构”、“能力建构”、“民主建构”等方面。

那么民族国家的建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究竟指的是什么呢?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民族国家”只不过是国家借以实现自己的一种现代形式,这种“崭新”形式是国家历史演绎过程中的暂时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只是现代国家建构的一种视角或一个方面。近年来,以徐勇为代表的国内研究者认为现代国家是“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统一体,因而,现代国家建构可分为“民族”和“民主”二元视角或两条主线上的建构。前者以国家主权为中轴,围绕着国家主权对内的“一体化”和对外的“自主化”进行国家组织的构想;后者以国家权力合法性为中轴,围绕着主权在民的原则进行国家制度的构造。应该说,这种区分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因为,虽然民族建构突出的是“以民族共同体为组织基础的政治共同体”的建构,民主建构强调的是“基于国家权力民主属性的制度体系”的建构,但是无论是民族建构还是民主建构,归根到底都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权力的阶级性和公共性、阶级利益以及阶级借以实现自己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民族利益)、国家的民族认同与国民忠诚等问题。可见,国家建构的这两种视角或主线反映的是国家的社会取向的建构要求,这是符合社会决定国家这样一个基本的马克思主义原理的。

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建构,实质上是国家的民族化建构,主要包括国家的主权建构、利益建构和认同建构。

当资产阶级完成了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后,欧洲就产生了君主专制的政治统一的国家形态(对于这种国家形态,吉登斯、安德森和赫尔德等人都称之为“绝对主义国家”)。它标志着欧洲主要国家开始进入了近代民族化的建构阶段。绝对主义国家的民族化建构有其自身的历史特征。

第一,在国家的主权建构方面,绝对主义国家的主权的对外自主性得到确立,对内一体化统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绝对主义国家里,作为民族国家的首要条件之一的主权的空间即领土范围得到基本确立。吉登斯在分析这一问题时指出:“17世纪的欧洲国家已经不再仅仅是七拼八凑的诸侯国。每一个单一的国家,或者更准确地说,那些在经过几个世纪的战争和领土再分配过程后依然能幸存的国家,其独立主权的巩固过程也是国家间全面整合的过程的一部分。”

吉登斯在这里既强调了国家主权的空间范围与国家统治领土的相一致性,也强调了国家主权是因国家统治的领土疆域而得到承认和确立的。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认了基于疆域边界的国家主权原则。由于国家领土疆域得到相互承认,因而在绝对主义国家体系中,各国家处理内部事务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更加凸显出来。同时,国家主权对内的一体化建构进一步强化了。赫尔德指出,绝对主义国家里,权力的集中启动了一系列对政治共同体的历史具有巨大重要性的发展,包括领土边界与一个统一的政治系统日益吻合;财政管理的集中与延伸;行政管理权向中央集中;公共管理机构和专业官僚向全国各地扩展;军事权力逐渐由国家垄断,等等。这就形成了一个类似于“金字塔”的覆盖全国的中央集权官僚机构。所有这一切大大提高了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和整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