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全球化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新发展:一种国家治理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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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德治、法治与治国必先治党(1)

——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新逻辑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仍然是建构性的,而全球化中的市场、公共性和治理策略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提供了一种较为有效的分析视角和建构机制,即把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纳入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实践中去,围绕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治理实践来总结和阐释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来,党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最新成果。

一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治理理论:

民主、制度与政党治理国家

当无产阶级从旧的统治阶级手中夺得了国家政权,建立了自己的阶级统治后,无产阶级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运用国家治权来管理社会事务,维护统治秩序,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和历史使命。也就是说,无产阶级如何来治理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无产阶级专政这个特殊的国家。

虽然,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并未明确论述无产阶级国家的治理问题,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国家的许多问题都是把它放在国家政权的运行过程和运作机制中进行探讨的,他们在《共产党宣言》、《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国家与革命》等经典着作中,不仅始终旗帜鲜明地坚持和贯彻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根本性原则,而且还对巴黎公社和苏维埃俄国的政权实践,展开了可贵的理论探索和总结。

从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角度上看,这种探索和总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产阶级国家如何把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根本原则及其基本要求落实到国家层面上的一系列制度上来;第二,如何以国家制度的形式使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始终体现为无产阶级的阶级统治,保障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第三,在国家治理上如何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国家权力科学、有效地运行;第四,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和执政的活动在国家治理上如何走向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使无产阶级专政真正成为“阶级的事业,而不是少数领导人以阶级的名义实行的事业”。马克思主义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实际上也就揭示了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根本逻辑: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政党治理国家,也展示出了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基本的逻辑线索:制度的逻辑、效率的逻辑和价值(伦理道德)的逻辑。

(一)作为无产阶级国家治理原则的无产阶级专政

如我们所知,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有了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萌芽。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期间,恩格斯在为同盟起草的第一个纲领草案《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指出,从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向共产主义的财产公有过渡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达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共产党宣言》发表前夕,恩格斯曾在阐述“(共产主义)革命的发展过程”时说:“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这一思想在《共产党宣言》中已经表述得更为具体了:“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之后,马克思在总结法国工人六月革命的经验和教训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中,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他指出,无产阶级要在资本主义共和国范围内稍微改善一下自己的处境只是一种空想。

因此无产阶级要彻底改善自己就必须大胆地高喊革命战斗的口号:“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

1852年马克思在致约瑟夫·魏德迈的信中写道,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首创,他的新贡献在于证明了以下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1875年,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地把过渡时期与无产阶级专政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完整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

通过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简要考察,我们可以从无产阶级国家的治理角度得出几点基本的认识:第一,马克思是在从资本主义社会到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个过渡时期的国家形态意义上来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无产阶级专政首先是一种国家的过渡形态,是国家的暂时的、最后的形式。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只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根本性原则,无产阶级才能打破旧的国家机器,建立和掌握自己的国家政权,为自己争得民主;在这个基础上,无产阶级才能够利用政权的力量建立自己的生产方式,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以社会的方式达到消除阶级剥削和阶级分化,为国家的消亡创造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基础。

当然,国家过渡和消亡所必需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艰难而复杂的过程,即使在资本主义较为发达的西欧,只要还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国家就不会消亡,无产阶级专政就依然是无产阶级国家的一个坚定不移的原则。马克思正是在研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形式的意义上,来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的。因此,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根本性原则。

第二,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无产阶级政治解放的途径和基本形式的民主,是一种本质上区别于资本主义自由民主的新型的民主,这种民主就是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本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在工具和目的意义上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的。从工具层面上看,无产阶级要改善自己的艰难的处境,要实现自身解放的经济愿望和政治理想,就只有通过暴力专政的极端途径。国家从来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无产阶级也需要国家,因为,如前文引述《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的话,无产阶级要在资本主义共和国范围内改善自己的处境,只能是一种空想,而这种空想只要企图加以实现,就会成为罪行。而“现代工业的进步促使资本和劳动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为发展、扩大和深化。与此同步,国家政权在性质上也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变成了阶级专制的机器。每经过一场标志着阶级斗争前进一步的革命以后,国家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就暴露得更加突出”。资产阶级对六月起义的镇压如此,对巴黎公社的镇压也如此。同资产阶级以阶级专政为手段达到自由地奴役和统治无产阶级之目的一样,无产阶级也必须以阶级专政为途径达到自身解放之目的。因此,无产阶级专政不仅是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为自己争得民主的工具,也是无产阶级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治理自己的国家的重要手段。

从目的层面上看,无产阶级专政的另一重要的内涵是无产阶级民主,它首先是打破资本主义国家只有少数人的民主而对“最大多数人”专政的民主,因而也是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本身,是无产阶级的目的。因为无产阶级的艰难处境在资产阶级共和国家范围内是不可能实现彻底的改善,无产阶级民主权利的政治目的必须以自身的阶级专政为政治前提,易言之,必须在自己的阶级统治范围内才能得到最终的完整的实现。于是无产阶级的政治运动就历史性地把作为手段的阶级专政与作为目的的阶级民主紧密地联结起来了,并且把实现无产阶级的民主权利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任务和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根本目标。所以马克思并不是把“无产阶级专政”仅仅当作一种工具性的、狭隘的、巴枯宁主义和布朗基主义的政治词语来使用——这种意义上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运用实际上已经给无产阶级专政带来了诸多的为人非议和攻击的口实,也很不幸使一些无产阶级国家最终蜕变成集团统治和极权主义——而是在以对少数人实行专政为前提、以对“最大多数人”实行民主为旨归、以无产阶级的民主的国家制度为根本依据的意义上来论说“无产阶级专政”的。

恰恰是在这个意义上,第三,无产阶级专政才是无产阶级实现自身政治解放的国家的制度方式。如前文所引述的,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特别强调,从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向共产主义的财产公有过渡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达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之后又在阐述“(共产主义)革命的发展过程”时进一步强调,无产阶级政治解放必须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可见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无产阶级实现民主权利和政治解放的国家的制度前提。但是,由于还没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因而他们还没有全面地探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结构问题,即还没有具体探索无产阶级将如何建立自己的国家制度、建立怎样的国家制度、如何把握和根据无产阶级国家的具体国情去有效地运作这些国家制度、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和执政将如何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制度等问题。而这一系列问题只是在巴黎公社革命实践所提供的新鲜经验之后,在列宁创建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实践进程中,才开始有了初步的理论认识和制度经验。这些宝贵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成了日后各无产阶级国家治理进行制度创新的思想源泉。

(二)作为无产阶级国家治理制度的无产阶级专政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无产阶级专政应该而且必须落实到一系列的民主的国家治理制度(法规和制度)上去,惟其如此,无产阶级才能真正达到自身的政治解放。因为,无产阶级可以以多种方式来夺取国家政权,但夺取到的国家政权必须以制度的方式组织起来,必须使无产阶级的各种专政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这是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必由之路。当无产阶级运动有了巴黎公社的光辉实践后,马克思立即从制度上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并热情洋溢地称颂巴黎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巴黎公社所颁布和实施的这些制度是真正的民主的国家制度。

在政治制度方面,巴黎公社实行了普选制、监督制和随时撤换制,否定资产阶级议会选举制,确保公职人员的公仆本色。公社由巴黎各区普选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是工人阶级的代表。警察、法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他们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随时可以撤换。马克思明确划清了公社的普选制同资产阶级议会选举制的界限,他指出,资产阶级议会选举制不过是资产阶级通过人民之手把自己的代理人推上议员的宝座,它始终是粉饰和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揭露了它的实质:“为了每隔二年或三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

公社不是议会式的,而是同时兼具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就是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公社,公社不仅有立法权,而且还有行政权,它是立法与行政统一的工作机关,既管立法,又管行政。因此,巴黎公社从国家政治制度方面有效地防止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由极少数特权者把持的资产阶级选举制的反动、虚伪的性质,落实了无产阶级专政保障“工人和其他劳动者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的题中应有之意。

在组织制度方面,巴黎公社废除了资产阶级的官僚集权制,实行类似之后所形成的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公社在全国组织纲要上规定:公社应该成为甚至最小的村落的政治形式。公社通过实行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结合的制度,以实现民族统一的无产阶级集中制。因此,公社的地方自治制度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是无产阶级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绝不是“中世纪公社的复活”,更不是孟德斯鸠和吉伦特派的“小邦联盟”,而是以民主集中制的方式组成全国统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革命政府。

在军事制度方面,巴黎公社废除了资产阶级常备军代之以人民武装。

巴黎无产阶级在抵抗普鲁士的侵略和反对梯也尔政府发动的内战的斗争中,充分认识到资产阶级常备军的反动性和劳动人民武装的重要性。所以巴黎公社建立后,“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用武装的人民来代替”。马克思认为,人民的武装,无产阶级的军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也是无产阶级国家的首要制度。

在文化教育制度方面,巴黎公社摧毁了精神压迫的工具,即“僧侣势力”,废除宗教特权,以无产阶级民主的方式对宗教和教育实行改革。“方法是宣布教会与国家的分离”,“剥夺一切教会所占有的财产”,一切学校对人民群众服务,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在法律制度方面,巴黎公社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废除了具有“表面独立性”的法官制度,实行司法人员选举制。司法人员“也如社会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并且可以罢免”。这样就保证了法官为人民群众服务,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