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全球化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新发展:一种国家治理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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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公有制、社会秩序与人民利益(6)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基础的新基石

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我国主动参与全球化以来,党和政府审时度势,积极应对,战胜了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在全球化中既坚持原则,又积极进行规范倡导,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基础建设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基础理论。

1.公有制与市场的结合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结构基础。

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并没有掉进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陷阱,对国民经济进行彻底的私有化,更没有对公有制经济进行自我摧毁式的改革。

而是一方面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把加强公有制建设提到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战略地位上来,确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建设的战略目标: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和调节国民经济命脉的作用,保证公有制经济作用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另一方面,积极而审慎地引进市场机制,努力推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型公有制。

如我们所知,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普遍的信条是,市场经济只能在私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而与公有制不相容。在20世纪30年代有名的“社会主义大论战”中,西方经济学代表人物密塞斯和哈耶克断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只能建立集权的计划经济,这种经济形式不仅扼杀市场机制,而且是一条“通向奴役的道路”。资本主义大危机后,在凯恩斯主义影响下,一些主要西方国家对个别产业或少数大企业实行了“国有化”措施。

但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凯恩斯主义日益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责难,于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之说,在一股“彻底私有化”的浪潮的荡涤之下,重新兴起,甚嚣尘上。在这种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国内外不少学者开始质疑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否定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可能性。

毫无疑问,如果“市场经济的命运只能是私有制”,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水火不容,那么,这无异于否定了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体制的可能性。由于市场经济是现阶段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历史趋向,于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就尖锐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然而,中国人民用自己的理论勇气和实践成果否定了这个结论。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立足于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认识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党的十四大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认识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党的十五大根据新的改革实践发展了这些理论,特别是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及主体地位的理论,从而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理论。

公有制能否与市场经济结合不仅是一个种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是否具有兼容性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与什么样的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就前者来说,实质上是公有制经济能否发展出作为市场竞争主体所必需的市场属性,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就后者来说,就是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通过30年来的实践探索,我们初步塑造了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属性,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竞争主体。这些实践包括:

第一,明晰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关系。传统的公有制经济脱离生产力水平,采取“一大二公”的公有制方式,以国家和集体的行政机构为主体拥有产权。所有国有企业实际上成了全国统一的“大工厂”的一个车间,每个企业不拥有独立的产权,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的产权边界,因而不能形成市场交换关系,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的经营权为行政权所制约,因此这种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所有制或权力所有制,必然形成集权化的经济管理制度,并滋生腐败现象。为此,我国对公有制经济的产权改革,一方面分别从“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两个层面推进“两权适当分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另一方面,国家在法律上“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推进公有制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之后开始积极稳妥地推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在公有产权中融合、引入个人产权,形成所有权多元化结构。

第二,在明晰公有制产权的同时,积极推进公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依法规范的企业制度。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是公司制度,基本步骤是按公司法进行股份制改造,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内容是确定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和形成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是企业成为名符其实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选择了2000多家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试点,选择了100来个大中城市开展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以优化本地区的资本结构,努力抓好100家重点国有企业的改革,并通过转让、租赁或转化为股份合作企业,加速对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步伐。

第三,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随着公有制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制为公司制的企业迅速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建设问题摆到了突出的位置。对此,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解决改制后国有企业在建立健全治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的要求,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努力进行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市场竞争、质量标准、经营成本、科技开发、资本组合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使公有制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发展壮大。

公有制要结合的市场经济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始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探索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我们破除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调节对立起来、把指令性计划等同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并在实践中付诸实施。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随之提出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逐步完善市场体系,使改革逐步深化。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计划和市场关系的认识进一步成熟和深化,党的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他说:“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之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强有力的国家宏观调控,有强大的政治优势,政府将通过经济社会政策、经济法规、必要的行政管理,创造一个稳定的、安全的和公正的社会环境,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使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成为可能,它奠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

2.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按照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国家理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照样是社会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维护自身阶级利益的那个无产阶级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目的是通过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并利用这个政权为无产阶级及其联盟阶级的利益服务。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社会利益基础首要地表现为一种阶级利益结构。无产阶级及其联盟阶级是国家政权阶级,它通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方式,掌握并支配着对生产过程具有决定意义的利益资源,制约着国家政权对社会利益关系的控制和调节,服从和服务于无产阶级及其联盟阶级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关系的核心环节,背离了这个阶级利益原则,也就必然动摇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同样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它又必须考虑并满足包括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居于次要或被统治地位的阶级在内的更广泛的人群的利益。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和现实中,虽然广大的劳动群众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或主导阶级而其获得利益保障的,但由于他们中大多数人对社会利益资源实际上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他们的利益往往被抽象的阶级利益原则所遮蔽而得不到真正的落实。所以,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一种更为现实的社会利益结构,即人民利益结构,对广大的劳动群众来说才更具有实际意义,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来说才更具有深刻的社会和政治意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社会利益基础更应表现为一种人民利益机构。

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利益结构是一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的利益模式。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运动的根本的利益原则。早在150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郑重宣布:“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占人口绝大多数,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利益结构的基本依据。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内孕育和成长中的所谓的“新兴利益阶层”的利益,也同样具有人民性。虽然,这个本来是从广大的工人、农民阶级中发展而来的阶层,由于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凸显出了比较严重的短视、保守、急功近利、缺乏社会责任的阶层缺陷,而使他们背负着浓厚的非人民性。当然,这是当代中国的人民利益结构成长、成熟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利益结构是一种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与人民群众具体的利益辩证统一的利益实现形式。马克思主义指出,社会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最大利益、最根本的利益。”

这个根本利益与现阶段群众的具体利益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根本利益与各阶层群众具体利益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利益事关大局,因而群众的具体利益应服从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本利益受到损害,具体利益必然受到损害;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以群众的现实利益为前提和出发点,完全忽视群众的现实利益,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利益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终也无法实现。因此,必须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协调和处理好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具体利益和人民内部矛盾,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维护和体现各阶层群众的具体利益有机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