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化组织属于非政府间的国际机构,1947年2月在日内瓦成立,其成员团体应是各国国内在标准化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机构,每个国家只允许一个团体具有成员资格。
我国于1978年6月16日以“中国标准化协会”的名义申请参加,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理事会讨论后一致通过。自1978年9月1日起,中国标准化组织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并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国大会。成员国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例会,每个成员只有一票表决权;其常务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
日常事务工作由中央秘书处负责,中央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的制定采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组织形式。其中国际标准化组织104技术委员会(ISO/TC104)是集装箱专业的技术委员会,于1961年成立,104技术委员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大会。多年来,由于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已被越来越多的货主所接受,为确保集装箱运输在国际上顺利流通,在ISO/TCI04的领导和组织下,已制定了一系列技术基础标准,如集装箱分类及外部尺寸和总重、集装箱名词术语、集装箱代号及识别和标记、集装箱数据交换——电子数据交换格式等,约有20多项标准。
9.2.2 集装箱运输的组织
集装箱货运根据其发货人或收货人是否单独需要使用一个集装箱,可分为整箱货(FCL)和拼箱货(LCL)两大类。采用整箱货还是拼箱货来完成集装箱货物运输,主要取决于集装箱货流。集装箱货流有不同的形式,根据其收发量的大小,一般有下面四种情况:
①发量大,收量大(整箱货装,整箱货拆);
②发量大,收量小(整箱货装,拼箱货拆);
③发量小,收量大(拼箱货装,整箱货拆);
④发量小,收量小(拼箱货装,拼箱货拆)。
集装箱货流可能发生的起讫点通常有三个,即货主仓库(DOOR)、集装箱堆场(CY)和集装箱货运站(CFS)。
整箱货的接取送达作业是以“箱”为单位的,其装箱与拆箱作业由货主自理。货物在箱内装载时,必须稳固、均衡,且不得妨碍箱门开关,箱内货物装好之后,发货人应自行施封,并在箱门把手上拴挂货物标记。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凭铅封进行交换。铅封完整,箱体完好,拆封时发现物残损、短少或内货不符,应由发货人负责。铅封上应标明发货人、发货地点以及施封日期等。
拼箱货的接取送达作业仍以普通货物形态完成,其作业方式与整车或零担相仿,应在集装箱货运站内完成。
1.集装箱的公路运输组织
(1)公路集装箱运输组织的形式
公路集装箱运输组织的形式有计划调拨运输、合同运输和临时托运三种。
1)计划调拨运输。计划调拨运输是我国目前公路集装箱组织的最基本形式。所谓计划调拨运输,即由公路运输代理公司或配载中心统一受理本口岸进出口的集装箱货源,并由代理公司或配载中心根据集卡公司(车队)的车型、运力以及基本的货源对口情况,统一调拨运输计划。
计划运输是保证集装箱公路运输正常发展的前提,也是保障集装箱公路运输企业效益的主要支柱。同时,计划运输对集装箱公路运输的运力调整和结构调整起着指导作用。
2)合同运输。合同运输是公路集装箱运输的另一种组织形式,一般是在计划调拨运输以外或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运输形式,它是由船公司、货代理或货主直接与集卡公司(车队)签订合同,确定某一段时间运箱量多少。虽然这是计划外的组织形式,但是长期的合同运输事实上也列入了计划运输之列。合同运输对稳定货源、保证计划的完成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3)临时托运。临时托运可视为小批量的、无特殊要求的集装箱运输。一般说来,临时托运不影响计划运输和合同运输的完成,它主要是一些短期的、临时的客户托运的集装箱。临时托运是集卡公司(车队)组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织形式。
(2)公路集装箱运输组织的手段
公路集装箱运输组织的手段主要有三种方式:①委托公路运输代理公司或配载中心组货,这种公路集装箱运输组织手段主要对应上述集装箱运输组织形式中的计划调拨运输,由公路运输代理公司或配载中心统一受理本口岸进出口的集装箱货源,并由代理公司或配载中心根据各集卡公司(车队)的车型、运力以及基本的货源对口情况,统一调拨运输计划,同时一部分合同运输的组织形式也是委托公路运输代理公司组货,这种组织手段相应的货源的集装箱量比较大;②建立集装箱公路运输营业受理点,这种组织手段可以适用于办理合同集装箱运输,同时也适用于集装箱的临时托运,这种组织手段较为灵活;③参加集装箱联办会议和造访货主,这种组织方式更为灵活多变,能更好地满足货主的需求。
2.集装箱的水路运输组织
水路集装箱运输组织的基本程序包括集装箱货物的集散方式、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以及集装箱货运组织的基本程序。
(1)集散方式
发货人将分散的小批量货物先在内陆一些地点集中,待组成大批量货源后,通过内陆运输将其运至集装箱码头,装船后通过海上运输运抵卸货港,再通过卸货港的内陆运输将集装箱货物运送到最终目的地。在此流通过程中,货物的集散方式呈现两种状态,即整箱货集散和拼箱货集散。前者是指由货主负责装箱、填写装箱单,并加海关封志,在集散过程中习惯上只有一个发货人和一个收货人;后者则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装箱、填写装箱单,并加海关封志,在集散过程中涉及几个发货人和几个收货人。
(2)交接方式
水路运送集装箱在集散过程之间发生集装箱的交接,而集装箱的交接根据其交接双方交接形制的不同分为以下九种不同交接方式:①门到门交接(doortodoor);②门到场交接(doortoCY);③门到站交接(doortoCFS);④场到门交接(CYtodoor);⑤场到场交接(CYtoCY);⑥场到站交接(CYtoCFS);⑦站到门交接(CFStodoor);⑧站到场交接(CFStoCY);⑨站到站交接(CFStoCFS)。九种交接方式应灵活组合,按照集装箱水路货运及其集散的要求进行优化配置。
(3)货运组织基本程序
集装箱水路货运组织的程序较为复杂,本节就基本的程序作简单的介绍,一般情况下,集装箱水路货运包含以下13个主要步骤:①订舱;②接受托运申请;③发放空箱;④拼箱货装箱;⑤整箱货交接;⑥集装箱交接签证;⑦换发提单;⑧装船;⑨海上运输;⑩卸船;皕瑏瑡整箱货交付;皕瑏瑢拼箱货交付;皕瑏琐空箱回运。
3.国际标准集装箱铁路运输组织的有关规定
为满足与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我国铁道部、交通部先后颁布了有关铁路集装箱运输组织的若干规定与协议,其主要内容为:
①铁路运输的国际标准集装箱限20英尺和40英尺箱。
②货主自备的国际标准箱仅限于专用线路办理运输,但20英尺箱可放宽范围。
③一般情况下,40英尺箱以一箱为一批,20英尺箱一批不超过两箱。
④使用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货物,由发货人加铅封,并用10—12号铁绞将箱门加固。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交接凭封印办理。
⑤运输国际集装箱,应使用敞车或有端侧板的平车。两箱箱门应相对,间距不超过0.2米,使用平车时应捆绑加固。
⑥铁路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做好货运组织,力争重来重去,减少空箱运输。
⑦到达内地铁路集装箱货运站的国际集装箱,如果无回程货,铁路应从第2天起,在15天内组织空箱回返。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负责接箱,并在铁路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空箱回空费。
⑧过境箱货的运费不在我国的发到站核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通过与其他国家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与过境站直接结算。
⑨国际联运的国际标准集装箱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及其办事细则以及协定附件第5号《铁路集装箱货物运送规则》的第7条、第10条、第12条至第17条规定办理。
具体规定为:
第7条:集装箱中禁止运送爆炸品、易燃品、毒品、臭味品、能玷污或损坏集装箱的物品以及运送途中需要加温、加冷或通风的食品或其他物品。
第10条:发货人应在运单中载明“集装箱”及其代号、号码、载重、容积、自重、总重、货重。
第12条:集装箱不得超载。
第13条:除家用品外,只限有发货人铅封才能承运。
第14条:铅封应能保证不破损,铅封不能触及货物。
第15条:如箱门锁扣损坏,应用软铁皮裹紧。
第16条:发货人应确认集装箱是否适合装该货,并对此负责;铁路交货以铅封完整,箱体完整为责任区划。
第17条:途中发现箱子损坏,铁路应将货物换装到完整的箱子中,并编制商务记录。
9.3 多种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含义
大多数情况下货物的全程运输需要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或同一种运输方式两程或两程以上的运输,通过分段接力形式来完成的。
在传统的全程运输组织形式下,各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仅限于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独立组织、完成各自区段的运输业务,而大部分运输组织工作都是由货方来安排和完成的。货方为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需要与各区段的承运人分别订立多份运输合同,多次结算费用,多次办理保险,并负责不同区段之间的运输衔接工作。这种运输组织形式不仅对货方极为不便,而且可能因为货方对办理各项运输业务不够精通而造成运输时间过长和运输费用增大,甚至造成不合理运输。
根据综合运输思想和为货主提供最方便、最全面服务的全新运输经营理念,形成了一种新的货物全程运输组织形式,即由一个机构或一个运输经营人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组织和完成货物的全部运输、衔接和运输服务业务等。而货方只要与这个机构或运输经营人订立一份全程运输合同,一次交付费用,办理一次保险就可以实现货物的全程运输,这种新的运输组织形式称为联合运输。
联合运输属于交通运输范畴,其含义是广泛的。主要包括货物全程运输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运输衔接,货物全程运输中使用同一种运输方式两程或两程以上运输的衔接,货物全程运输所涉及的货物生产、供应、运输、销售企业之间的运输协作组织。
9.3.1 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和特征
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1980年发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2.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并结合国际惯例,国际多式联运应具有以下特征:
①必须要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的合同关系和多式联运的性质。这一特征是区别于一般传统运输方式的重要依据。
②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即在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并承担自接管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全程运输责任,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因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③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多式联运提单或多式联运运单。它是用以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所签发的单据。
④实行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并以包干形式一次性向货主收取。
⑤必须是至少两种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属于国际多式联运范畴,如海海、陆陆、空空等联合运输方式。
⑥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于国内运输和是否适合国际法规的限制条件。
总之,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一人、一票、一个费率、一次保险、两种及其以上运输方式和跨国运输”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