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府权能场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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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政府权能场域的型塑(6)

尽管在洛克的思想中市民社会仍然是政治社会的同义语,市民社会从国家中分化出来的观点并不存在,但是,理解现代市民社会概念还必须从洛克开始,因为洛克为一个世纪之后出现的更新了的、与“政治社会”相对的市民社会含义做了铺垫。“没有洛克,现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发展是不可能的。洛克常常被认为是现代个人主义和市民社会‘自由’模式最重要的前驱。他受惠于那些为他的市民社会理论提供必要的‘超验’前提的自然法理论家们。”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裁断纠纷、保护财产与安全等方面有着诸多缺陷,为了使世界上所有的人能够享有平等,并充分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为了裁判和处罚哪些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适,因而,每个成员都放弃了由自己行使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自然权利而组成政治社会,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也就是说,洛克所认为的市民社会是所有人都放弃其部分自然权利,并自觉接受市民社会的种种限制,在与其他人自愿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而组成的共同体。洛克认为,市民社会先于国家(政府)而存在,“社会首先源自于一个把个人从自然状态下解救出来的契约,然后这个新形成的社会接着才建立了政府。政府尽管可被视为至高无上,但它与社会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信托(trust)关系。如果它违背了自己的信用,社会就可以恢复其行动的自由”。

洛克的市民或政治社会的规范状态与自然状态相对,并且以上帝赐予的每个人平等拥有的自然权利作为市民社会基础的本体论地位,这不仅说明了洛克的思想汲取了自然法传统,也体现了他对人与上帝关系的特殊理解。“在洛克眼中,并不存在本质上具有合法性的任何世俗权威。这个世界上的一切权威最终均来源于上帝。……世上可以发现的不同结构的政治权威都源自于自然状态下个人自身的行政和立法权威,而个人是以‘上帝代理者的资格’拥有这种权威的。”洛克以无法进行经验证明和不受责疑的神学公理为依据,构想出一个与17世纪英国社会没有任何联系、与他描述的市民社会完全不同的另一种境地,引导人们思考市民社会之外的他种状态,因而,他不仅开启了对俗界市民社会独立地位的论证,又使人们认识到市民社会之外的存在,隐含着市民社会与“他物”的分离。

“世界公民”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在《人的权利》一书中对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作了区分。潘恩首先阐述了政府与社会的产生及其原因,他说:“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前者使我们一体同心,从而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制止我们的恶行,从而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在潘恩看来,人们组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单个人无法满足生活需要的问题,通过社会实现人的天赋权利,因为社会是个人天赋权利的集合载体。市民社会是各个个人根据其私利而自愿结成的社会经济联合,这种联合基于人的自然本性,体现了自由平等和互利的经济关系。“由于人们对社会始终具有一种自然的趋向,又由于社会所具有的彼此利益和互动团结网络可以促进普遍的安全及和平,所以这种社会先于并外于国家而在。”潘恩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就存在着“社会”这种形态,而且社会越完善,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功能越强,国家作用的空间就越小。因此,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是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市民社会是公民自愿组织与管理的联合体,但是,在这个市民社会中,人们对恶行却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尽管国家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是一个“恶”,但是,为了制止人们的恶行,公民社会却离不开国家。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正是潘恩这种消极的国家观,使自己在不经意中明确地界分了社会与国家。

黑格尔(Georg Hegel)在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作出了明确区分,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繁荣阶段”,它不再是与野蛮或不安全的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而成为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概念,他明确讲“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这个外部国家”。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由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三个环节构成,这三个环节在市民社会中承担着不同的功能作用。“需要的体系”是“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需要的体系”是市民社会中物质生活的领域,是个体实现主观需要的手段与方法,人们彼此之间满足相互需要的条件是劳动。要满足需要,不仅要有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而且要有“通过劳动”的实践教育,因为在黑格尔看来,“劳动不仅仅是中介需要的手段,它还是人们从自然存在提升为社会存在的手段,是人类从自然必然性中解放出来的手段”。

黑格尔看到了在“需要的体系”中社会等级的存在及其作用,由于劳动分工的存在,在“需要的体系”中相应存在着农业的实体等级、从事工商业的产业等级和在政府中任职的普遍等级,个体只有在具体的社会等级中才具有权利、功绩和尊严,才能满足其社会需要。可见,“黑格尔在一定程度上比较科学地阐明了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即它是一个以满足需要为目的、以生产劳动为手段的物质生活领域,具有经济性和私人性”。“司法”的职能是保护所有权,需要体系是抽象的所有权的法,它仅仅为个体获得财富和占有财富提供了可能性,是自在的东西,它对人的权利的实现只起内在作用。

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法”只有经过具体的司法保护,才能成为“普遍物的现实性”,成为自为的东西。“警察和同业公会”,是增进个人特殊福利的组织,其职能是保证单个人的生活和福利,“即把特殊福利作为法来处理,并使之实现”。黑格尔这里所说的“警察”(polizei)不同于人们通常理解的鹰犬式的“警察”,“从全社会成员的利益出发去监督和禁止个人不侵害他人和公共财富的人就是‘警察’”。“警察”是广义的内务行政,它要监督管理市民社会的“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要负责照顾路灯、搭桥、日常必需品价格的规定和卫生保健,”“要限制市民的不良行为,举办慈善事业、缓解贫困”,“总之,黑格尔所说的‘警察’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社会组织,代表了一种‘公共权力’”。

“同业公会”是产业分化而形成的产业等级组织,其社会职能是向内部成员提供公共物品。

“市民社会的劳动组织,按照它特殊性的本性,可分为各种不同部门。……而市民社会的成员则依据他的特殊技能成为同业公会的成员”。

“在市民社会的范围以内和在国家本身的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之外的特殊公共利益是由自治团体、其他职业与等级的同业公会及其首脑、代表、主管人等等来管理的。”“警察”是以“外部秩序和设施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而“同业公会”则主要是内部方式来实现和促进其成员的特殊利益,它关心所属成员,防止特殊偶然性,对成员加以教育培养。因此,市民社会是“是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的中介,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

黑格尔认为国家先于市民社会而存在,市民社会必须以国家为前提,“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由于市民社会缺乏普遍性与伦理,它成了个人私利的战场,成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也成为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由国家保护它们的特殊性权利。黑格尔认为,现代国家的本质是社会普遍原则的体现者,同时又把普遍性与具有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利益相结合,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国家是公共权力的最高代表,它不仅能够克服司法、警察和市民社会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缺陷,而且又体现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成为最高的“善”。“国家不是手段而是目的。

它代表不断发展的理性的理想和文明的真正精神要素,并以这种地位来运用(或者从形而上学的意义上来说也许是创造)市民社会,以实现自己的目的。”黑格尔的伦理国家不仅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而且又高于它们;国家不仅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公共服务,而且引导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发展,为它们提供精神发展的普遍性原则。黑格尔“国家高于社会”的理想与框架,决定了他对立宪政体赋予的意义。在他看来,国家的权力是绝对的,但不是专横的。国家地位的绝对性反映在它垄断社会的一切伦理方面,国家必须永远在法律的形式下行使其管理权力。

国家是理性的体现,法律则是‘合乎理性的’。“因此,黑格尔的国家乃是后来德国的法理学称之为的法治国家。”另一方面,正如一些学者忧虑的,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实际上隐含着国家权力可以无所不及和社会可以被完全政治化的逻辑,这种观点及其隐含的逻辑往往趋于被用来作极权或集权统治的张目。

20世纪以来,由于经济的力量对政治和社会的影响作用巨大,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重心转移到经济领域。对市民社会研究这种新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主要有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以及柯亨和阿拉托等人。其中最具影响的是哈贝马斯“生活世界——系统”的二分理论框架、柯亨和阿拉托的“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元分析模式。

尤尔根·哈贝马斯(J.Habermas)是法兰克福学派后期最着名的理论家,也是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他把当代资本主义称为“晚期资本主义”,认为晚期资本主义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增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再是以生产无政府状态为特征的经济危机,而是国家对个人、对经济、对“生活世界”的干预是否适当的问题。哈贝马斯认为,由于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变化引起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国家对应的是“公共权力领域”,即政治领域,与社会相对应的是“私人领域”。“对于私人所有的天地,我们可以区分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包括狭义的市民社会、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哈贝马斯在其着作《交往行为理论》一书中,提出了一种分化的行动理论和一种既强调生活世界又强调系统的二分理论,重建市民社会概念。他所论指的“生活世界”对应于公共领域,“系统世界”包括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这两个方面。生活世界和系统世界分别拥有自己独特的运作逻辑。在生活世界即公共领域中,人们进行“社会整合”,即人们在自发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社会结合。在系统世界即在经济和国家中,人们进行的是“制度整合”,即根据现存政治系统或经济系统的整体需要和组织原则进行人与人的结合。系统世界的运行遵循的是权力和金钱的逻辑,生活世界的运行遵循的是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交往逻辑。“生活世界”是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由于市场功能的缺陷、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中的失调等原因,导致了公平交换这一基本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崩溃,资产阶级国家产生了合法化危机。因而,公民的积极支持是国家合法性的重要资源,是政府活动合法化的基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