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府权能场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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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导论(1)

一、选题缘由

政府是按照一定原则和规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化的机构系统,由政府这一概念延展出政府制度、政府体制、政府权力、政府职能、政府功能等基本概念和政府理论的具体问题,并由此形成关于政府的理论体系。政府权能是作为组织政府和制度政府的功能、作用、影响的综合体现,它与政府性质、政府制度、政府体制等问题紧密相关,政府权能问题是政府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和基础问题。

政治权力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政治体系围绕着政治权力这个核心聚合而成,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以政治权力为中心内容展开,政治文化以政治权力为中心和价值取向。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以国家政权的活动、关系和形式的发展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强调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政治的核心问题。注重研究国家问题,不仅因为国家的阶级性质,更在于“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所以,“国家本身是一定社会政治权力的表现形态,而真正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的公共权力的活动、关系和形式的发展规律”。政治权力是以国家政权为主体所形成的政治权力关系,在国家权力关系中行使国家治权的主体是政府,即政府权力是出于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由宪法法律赋予的。因而,政府理论研究无法回避政府权力、政府权能问题。政府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和行使者,所有政府都十分关注自身权力和权能作用。以政府、政府行为及其政府发展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政府理论,必须研究政府权力和政府权能问题。

“政府权能理论是研究政府的权力、职能和能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政治学理论。”研究政府权能问题旨在说明政府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的权、势、威与能的综合体现,即政府的权力、职能和能力的各自实现状态和它们的统一性关系。政府权能存在于国家权力关系结构中,存在于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中,实现于对权能客体的影响、指挥、作用、改变等政治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同社会的权力关系结构不同,政府权能内容、作用也有很大差异。因此,研究政府权能理论必然要研究政府权能与政府性质、政府制度、政府体制的关系,政府权能与政府权力、政府职能等的关系;必然要研究政府权能的运动变化规律,政府权能作用的方式与途径;必然要研究政府权能运行依存的基础条件,回答政府权能与其依存基础之间的关系,回答政府权能重心位移与权能场域的关系。

政府权能是政府行使权力和发挥职能作用的能力与实现状态,政府权能场域是政府权能运行的基础,是政府权能发挥作用的条件。政府权能场域包含“政府权能”和“场域”这两个基本概念。“政府权能”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实体性概念,即是政府的权能;而“场域”这个概念则说明政府权能作用依存的基础与条件,表明政府权能作用所存在的状态。因此,政府权能场域论以政府权能运行所构成的场域关系为前提,研究政府权能依存的条件、基础和依据;研究政府权能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延续性、非间断性,在空间上的蕴徼性、交叉性、共存性;研究政府权能依存的场域变化与政府权能之间的连续性、延续性关系;研究政府权能在国家权力关系结构中、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中的作用状态;在场域范围内考察政府权能内容、政府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强弱,以及政府权能资源整合与政府合法性等问题。

从场的视角研究政府权能作用所依存的基础,直接受到场有哲学思想的影响。“场有哲学”是美籍华裔学者唐有权教授在《周易与怀德海之间》一书中建构的哲学体系,“场有”概念是唐有权教授在“场有哲学”中提出的一个基本概念。唐氏在《怀德海与栀易经枛的时间观念》一文中认为:“场概念包括两个根本的概念,即从功能上被组织或建构起来的整体与制约此整体而同时又被制约的环境。”“场”的构成要素是以“实体(entities)”和“界面(aspects)”这两种性能存在于场域之中:

它们“实体性地”存在于“相对性瞬时”中,相互分离,彼此独立;它们“界面性地”存在于“绝对性瞬时”中,在此,“场”与“有”是有机地牵涉和依存的。唐氏在《蕴徼论:场有经验的本质》一文中对“场有”概念作了明确的定义,他说:“‘场有’就是场中之有、依场而有、即场即有的意思。

换言之,一切事物都是依场而有的,一切事物都是场中之有,而场本身也是有。……‘场有’就是事物的相对相关性和为此相对相关性所依据的根源所在。……即场即有,有与场之不可分,这就是‘场有哲学’或‘场有论’最基本的观点了。”唐氏在《权能与场有:行依论》一文中对“权能场有”作了解释,他说:“所谓场有乃‘权能场有’之省。‘权能场有哲学’乃是一种以行依体验为出发点,为理论根据的哲学。权能场有是一可分而不可分,相反而又相成的真理与真实。”唐氏随后又用中国传统哲学的理论对“权能场有”进行了全面阐释,“对《易经》哲学来说,‘存有’就是相对于人的开显——所谓‘一阴一阳谓之道’。而开显的存有就是一个生化流行的权能场有。权能场有是至大无外的真实,不是权能场有之外还有一个超越的真实”。“‘权能’乃是行有作用性的体验引申出来的观念。‘行’是一切活动与作用的总称。……‘行’(活动作用)是存有的本质,离开了‘行’也就无存有可言。故权能场有哲学亦可称为‘行有哲学’。所谓‘权能’就是在‘行’中起作用的‘权’与‘能’——笼统地讲,就是使一活动产生效果或造成差别的因素或决定力量。”他强调一切事物都是在权能之行中起用,万物既是权能运行的因子又是权能运行的果实,所以,“权能”就是涵摄在事物因果变化过程中并促成事物因果变化的生化(生发变化)的力量。

唐氏的“场域哲学”熔中国传统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于一炉,在比较哲学理论的基础上建构了自己“场有哲学”体系。唐氏的“场有”观念的形成更多的得益于现代西方哲学家怀德海的“非实体主义”思想,从“系统”和“脉络”中“透视”宇宙的内在相关性和宇宙的统一性,怀德海的思想对于唐氏“场有”观念的形成和“场有哲学”的构建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同时,唐氏又从《易经》的观点审视怀德海的思想与中国传统哲学,找到了怀德海与中国传统哲学的亲和性。唐氏的“场有哲学”是针对“实体主义”将“实体”设想为是完全孤立自存的东西导致事物的自我封闭且趋向于僵化的思维方式,他强调事物的相对相关性,要从“关系”的角度考察事物。唐氏的“场有哲学”以“场有”观念超越“实体”观念,实现了思维方式上的根本性跃进,使人们从习惯的实体观念、绝对主义的思维方式中解脱出来,为人们认识世界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

“场”(field)概念的突显是20世纪人类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科学认识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概念。场理论不仅成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重要的理论组成部分,更成为科学研究的应用方法和思维方式。物理学量子场理论(the quantum field theory)的革命、心理学格式塔理论(the Gestalt theory)的形成,使“场理论”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地位突兀。在哲学领域,詹姆斯(James William)、杜威(John Dewey)、怀德海(Alfred North Whitehead)、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等哲学家都对“场”问题给予了密切关注。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物理学家库特·莱温(Kurt Lewin)将物理学上的场论引入社会科学,创立社会科学的场理论。法国着名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则把“场域”问题作为自己社会学理论的核心内容和核心概念,对此作了全面阐述,形成了完整的场域理论体系,使场域理论在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弥重彰显。

场理论也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场思维方法已经成为政治学重要的研究方法。在日本,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将物理学的磁场理论和场思维方法引入政治学领域,创立“磁场政治学”。

场理论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凸显,场思维方法具有普适性。政府作为组织体和行动体,对其进行研究引借“场理论”、“场方法”具有可承继之知识。引入“场理论”、“场方法”对政府权能进行理论分析,以“场”视角来研究政府及其政府权能行为,分析作为“场”而存在的政府以及场域中之政府权能有很多文章可以做。用“场域”说明政府权能的存在形态与运动状态,在这里“场域”是指政府这一作为权力组织而存在的政治实体其行为与作用所依存的场域,而不是政府自身成长发展所依存的场域。“场域”强调的是政府权能存在的空间物理状态、已经型塑而成的政府外部与政府内部各种权力关系结构及其权能状态。

政府权能之所以能够在场域的基础上运行并发挥作用,是由于政府本身的特性决定的。政府是一个复杂的组织体,只有在一定场域中政府的目的意图才能实现、政府权能才能发挥作用、产生影响。因此,要阐明研究政府权能运行依存的场域基础的必要性,必须对政府本身特征进行分析,将政府组织与其他组织进行比较,研究政府内部要素之间的关系。

政府是由人设计制造的“机器”,在所有“人造的物品”中,再也没有比政府更复杂、更令人难以捉摸的了。一个合法政府拥有并行使着一项特殊的权力——与所有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权力,人们期望政府能够有效、充分、合理、公平的行使这一特殊权力并为人们带来最大利益和幸福。合法政府寄托着人们最大的希望。为了使政府能够充分有效行使权力而又不会导致权力滥用与无限扩张,人们设计了种种政府体制,确立了种种制度与规则,于是,政府机构就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庞大。近代以来,分权式的政府体制确立后,政府内部的机构设置与权力分工更加缜密细腻。政府兼具多种角色,它既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又是社会的组织者和行动者,因而,政府在国家、社会等不同场景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具有不同的权力与职能,发挥着多重作用。

(一)政府:权力组织体

政府是一个权力组织体,强调的是政府政治角色和政府的国家权力性,“无论什么国家,无论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政府都拥有巨大的权力,政府的决定对整个社会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它有权运用各种强制性手段,使人服从。政府内部为一权力结构,所以称之为权力的组织体”。政府的政治角色是在国家政治权力关系中确立的,它表明政府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在形式上表现为由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分工而形成的政府内部权力关系结构与权力主体角色。“政府是人和制度的组合体,它依赖并从属于国家,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处理事务的机关,它的一系列职能都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化。”“政府是指在一特定领土内成功地支持了独掌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以实施法规的任何治理机构。由这一领土内的居民和政府组成的政治体系就是国家。”

最早将主权的“国家”同具体实施这一权力的“政府”区别开来的是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让·布丹(Jean Bodin),他认为国家“这是许多家庭和管理它们共同利益的、具有主权的合法政府”。“他给国家下的定义:国家是各家各户的政府;家长一走出家庭并同其他的家长一致行动便成为公民。”由于国家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即便在王权君主制国家内,君主也不会直接去实施什么,而是一切由司法行政机构承担,“布丹在‘国家’与‘政府’之间所作的区分,恰恰是提出一种由‘官员们’,即由一个官吏阶层管理的公共行政体制的必不可少的理论前提”。布丹还对国家的形式与政府的形式进行了区分,布丹虽然接受了亚里士多德对国家所作的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分类,但他认为在每一种国家形式当中可以有不同的政府类型,比如,君主制的国家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领主”的君主制、“暴君”的君主制和“王权”的君主制。布丹所讲的国家形式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国体”意思不同,他没有与此之前传统意义上的政体作进行区别,但是,他强调国家必须具有主权,必须在其内部有某种能够完全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力,必须有承担这种权力的政府形式——司法行政机构,而这种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权力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