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为了保证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本法的各项规定得到严格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89条规定:“制定的劳动制度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89条规定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承担的责任形式是相同的,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条文评析】
第一,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本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依法进行,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劳动规章制度包含各种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卫生规程、产品质量检验和保证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但无论建立何种规章制度,均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论在制定的内容上还是制定的程序上,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劳动法》第89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正式谴责和训诫,是最轻的一种行政处罚,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精神上的惩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以使其不再违法。行政执法机关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的,应当依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是国家机关责成违法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即及时修改或者废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2)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当赔偿受害人所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建立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仅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用人单位建立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
【条文评析】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但没有对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欠缺必备条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本条对此作了完善,不仅规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文本、文本必备条款且必须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同时还对欠缺必备条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具体的责任形式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约定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具体条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缺少就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甚至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内容。因此,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齐备、准确,直接决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劳动合同能否得到切实履行。本法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比《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更为具体,范围更为广泛,本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利用事先准备劳动合同文本的条件,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故意不写进劳动合同文本,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劳动者先签字后交给用人单位,往往用人单位盖章后不把合同交还给劳动者,使得劳动者不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处于不利的局面。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第一,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改正,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时,可能在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工伤待遇等方面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应赔偿劳动者所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与本法均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订立书面合同规定的民事责任是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要求劳动者证明自己遭受侵害较为困难。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民事责任是惩罚性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本条规定,不论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用人单位都要向劳动者支付其两倍的工资作为赔偿,劳动者不需要证明存在损害。
【条文评析】
劳动合同是约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依据,能够有效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书面合同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如果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仅仅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争议时往往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动法》等法律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本法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本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符合本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违反以上两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承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根据本法第10条第2款以及第14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确立的期限限制。本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起算点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即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以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计算。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了起始日期而未约定终止日期的合同。但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只是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