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湾温泉产业的发展
1.台湾温泉的源起
根据历史学家研究“3”,在台湾的温泉是由一位德国人奥利Ouely 于1894年首度在北投发现的,惟来年台湾便割让给日本。1895年满清政府割台之初,部分抗日义军退守大屯山区及金山一带。日本人在围剿义军与筑路的同时,也积极开辟草山附近之道路以加强其军事统治之准备,便陆续发现北投草山地区的温泉地热。1896年日本大阪人平田源吾来到北投开设台湾第一家温泉旅馆“天狗庵”泉汤馆,揭开了台湾温泉史的序幕。
2.台湾温泉的发展历程
1897年北投溪中露天“汤泷浴场”形成并陆续改良。1905年北投温泉守护神“汤守观音”落成;日本政府又进一步积极开发北投温泉,并在此地设立“陆军疗养院”,供日俄战争受伤的士兵休养。此年台湾妇人慈善会发起“浴场改良会”组织,接受各地捐地而整理了大花园(北投花园的前身),并自十八份敷设铁管引白璜在北投溪中使用。
1913年北投公共浴场与北投公园同时落成。除了是改良先前简陋的露天使用方式外,也提供有别于温泉旅社高昂消费的“大众温泉浴池”。1911-1915年总督府殖产局陆续针对北投温泉放射性的岩石(北投石)进行研究调查,并予以保护。1916年新北投火车站落成,环绕北投溪的温泉旅社一一开张,温泉浴场、公共设施、温泉旅社、宗教活动等等,构成了完整而丰富的温泉地空间图像。
1940~1960年代在韩战与越战时期的国际分工中,台湾扮演了战区边缘观光消费与次级军需品提供的角色。最盛时期的北投有47间大大小小的旅社饭店,加上阳明山地区则将近90家,将此地的经济资源和发展高度集中于旅游餐饮的提供和再生产;也由于对温泉的认知、使用方式以及温泉旅馆的经营态度之转变,造就了异色文化的北投。1950~1980年政府逐步进行台湾地区能源与资源的开发利用。1960~1970年台湾处于风雨飘摇的外交情势中,为了国际颜面,政府宣告北投禁娼,致使温泉地的旅馆经济体系崩盘。1998年台湾开始实施周休二日,掀起本土温泉旅游的热潮,北投温泉博物馆成立。1999年台湾温泉观光年开始,温泉泡汤自此更加盛行。
四、台湾温泉产业经营型态
台湾温泉产业之经营模式与日本方面有所不同,日本温泉经营模式主要以大众池及裸汤为主,不像台湾温泉业者之多元化经营。
台湾温泉业所提供之泡汤方式有汤屋、大众池、SPA水疗、房间泡汤、药浴池以及结合三温暖、煮蛋等各种型态。各温泉区经营模式也有所不同,台北北投主要以餐饮及泡汤为主,很少住宿的旅客,经营时间也以晚间为主,北部地区的大众池大都为室内男、女汤分开,比较倾向于日式泡汤。金山温泉区以前主要以汤屋为泡汤主轴,近几年来才有大型温泉旅馆进驻,结合住宿、泡汤及餐饮的经营模式“4”。
五、台湾温泉发展面临之问题
台湾之温泉远在日据时代已被开发,许多温泉资源泉质优异、泉量丰富地区且交通便利地区,自日治时代即远近驰名,如:北投、礁溪、庐山、知本等等温泉区。但由于温泉产业长久以来面临着公共设施不足,管线任意架构,整体景观零乱,建筑物土地使用分区不合理,非法使用公有地,水权无法取得登记等问题,以致影响其日后之发展。兹汇总目前温泉区发展面临之问题如下“1”“4”“10”。
1.温泉区整体环境规划方面
(1)由于现有温泉区开发使用在先,缺乏整体规划,而且公共设施普遍不足,环境凌乱,影响游客日后再游意愿。
(2)部分温泉地区受限于地权地用、环保、山坡地开发等诸多问题,牵涉极广,民众守法观念薄弱,滥垦滥建情形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破坏整体环境景观与保育。
(3)部分温泉地区联外道路不佳,转运功能不善,降低旅游的可及性。
2.温泉资源利用方面
(1)部分温泉地区,缺乏事权统一的专责管理机构,导致温泉资源被普遍非法开发、利用。
(2)温泉地区业者大多未申请水权,非法使用温泉资源。
(3)无共同管线供应温泉,导致管线凌乱,无统一管理,温泉资源有枯竭之虞。
(4)温泉资源利用仍以传统沐浴为主,未就温泉特性发展为观光、休闲、养生及医疗等多元化用途。
(5)温泉资源基础资料阙如或不全或分散于各机关,未经有系统整理,无法有效进行保育及管理。
(6)温泉业大多集中于温泉源头附近,虽每家业者排放废水水量不大,但是一处温泉区能高达20~30家温泉业者,其所产生之总废水量则相当可观。
(7)若温泉区之温泉业者排放废(污)水的污染浓度超过河川可以负荷的程度,则会影响河川生态及水体的用途。
(8)对于餐饮、沐浴等废(污)水,客房废(污)水直接排放于河川,并没有分管分流排放。
3.温泉旅馆管理方面
(1)非法温泉旅馆大多由于土地使用分区或建筑物用途、构造不符,而无法办理合法登记。
(2)温泉旅馆多为中小型经营规模,部分设施已老旧、简陋,亟须政府辅导转型再造。
(3)温泉地区业者缺乏横向联系沟通,且未与邻近据点结合新游程,重塑温泉新风貌。
(4)温泉旅馆业者未与同业结合进行策略联盟,办理行销推广活动,将温泉地区之特色推销至民众。
4.温泉区开发管理法令方面
在台湾,温泉法“7”虽于2003年6月“立法院”审查通过,对于温泉资源开发利用及相关产业取得法源与规范,惟对于温泉之观光发展、温泉区之土地、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卫生、农业、文化、原住民等事务,仍由台湾主管机关会商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各产业进行管理,其涉及相关法令相当复杂。
六、温泉资源经营管理之刍议
综合上述可知,目前温泉资源经营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相关法令与土地使用间的冲突、温泉区缺乏整体规划、泉质及泉量保育相关管理规定缺乏、温泉资源与观光产业之整合等问题。为使台湾温泉资源获得合理有效之利用,本文乃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对温泉资源的永续利用有所助益。
1.温泉资源的经营与管理方面
(1)温泉资源之使用应采“总量管制”方式,进行管理调配,确保温泉资源不致开发过量而枯竭。
(2)自然涌出温泉的使用者,或是钻井获得温泉资源者,皆须申请登记水权,以便于温泉资源之总量管制。
(3)温泉区之资源管理与维护,应设立专责单位负责。
(4)采用集中管理,设置共同管线,美化整体景观。
(5)应落实使用者付费原则,并建立循环利用系统,以确保温泉资源之永续利用。
(6)主管机关应积极调查辖区内温泉资源之使用现况资料,建立温泉资源基本数据库,以作为经营管理之参考依据。
(7)加强对违法建筑、管线或设施之取缔和处罚。
2.温泉区之开发与管理方面
(1)政府部门应设立单一窗口,受理民间业者之投资申请。
(2)温泉区之土地问题,主管机关应订定温泉区土地及建筑物使用管理办法,解决用地困扰。
(3)加强住家与旅馆之污废水排放管制,避免污染溪流和破坏环境卫生。
(4)温泉业之单纯泡汤废水,建议与其他废水分流或分管,单纯泡汤废水以简易处理设施进行管理,其他废水(餐饮、沐浴及住宿废水等)以废水处理系统管理。
(5)目前温泉业者依《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法规中事业之定义,即归类为餐饮业、观光旅馆(饭店)业。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事业于设立或变更前,应先检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计划,并兴建相关水污染防治措施。
(6)山坡地开发,应加强水土保持及绿化、美化工作。同时可应用生态工法技术,营建多样化生态环境。
(7)为确保温泉品质及提高温泉使用率,可考虑温泉工厂之设置。
3.温泉区之行销推广方面
(1)政府部门订定奖励或补助办法,鼓励民众配合改善景观环境。
(2)主管机关应结合温泉地区业者,运用各温泉区之特色,重新检讨温泉区规划与发展特色,并设计出套装之旅游行程,以提升旅游服务品质,吸引新客源。
(3)结合社区资源,推动社区总体营造工作。
(4)温泉旅馆业者与同业结合进行策略联盟,办理行销推广活动,将温泉区之特色推销出去。
4.温泉区服务及设施规划方面
(1)订定奖励或补助办法,鼓励民众投资及提升旅馆设施与服务品质。
(2)规划完善之交通路线及停车、公园、活动空间。
(3)建立完善之医疗、消防安全等服务系统。
(4)加强当地景观之解说设施系统和导览人员服务。
(5)加强开发当地独特产品、特色与美食餐饮,吸引游客前往。
七、结论与建议
(1)台湾温泉资源丰富,但由于欠缺周详之整体规划及有计划且具规模地经营管理,导致产生许多温泉资源环境不佳的问题。为保育及永续利用温泉资源,民众在享受泡汤乐趣之余,实应思考如何使温泉资源能永续利用的课题。
(2)《温泉法》虽审查通过,对于台湾温泉资源开发管理及相关产业取得法源与规范,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亦可依权责对各产业进行管理,惟对于相关配套法源及政府主管机关的统筹管理,仍是未来温泉资源经营管理努力的目标。
(3)为避免过度开发温泉资源,造成环境负面之影响,对于温泉区所处之地质构造与特性,应加强此类资料调查与探勘,以作为未来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
(4)由于温泉品质及供应量之确保,是温泉产业的基础,为了确保温泉品质及提高温泉利用率,“温泉工厂”的设置有其必要性。
(5)台湾温泉资源未来之发展,应是整合当地环境生态、经济、文化资产三者,以互动方式来突显具地方特色的资源,缔造永续经营的温泉新故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