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你其实不懂法律纠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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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工商局人员追人致残,处罚未成还赔款

2009年3月的一天,余某和同村的兄弟张某、赵某和孙某分乘两辆农用三轮车去其他的村子里面收棉花。余某等人正将收上来的棉花装车准备离开时,恰巧遇到了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到该村检查。工商人员见到余某等人车上装载着棉花,于是就上前询问,谁知张某不等工商人员问话就立刻跳上车,并招呼余某等人上车,计划驾车离开。工商人员立刻驱车尾随。结果由于车开得太快,余某从车上摔下来,当场头破血流。看到这一幕,工商人员立即掉头开车离去。余某的同乡立刻将余某送到了医院。后来经过法医鉴定,余某的伤残等级为2级。

出院之后,余某将工商局告上法庭,认为正是因为工商局人员的紧追不舍造成自己坠车,给自己的人身带来巨大的伤害。余某要求工商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在明知追赶余某乘坐的车辆可能造成其潜在危险的情况下,依旧对其穷追不舍,导致余某摔落车下,造成其人身上的巨大伤害。同时,在出现事故之后,工作人员不但不积极加以救助,反而掉转车头离去,其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工商人员应对余某坠车致残一案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到工商人员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因此其责任应当由工商局承担。而作为余某的同伴,张某在遇到工商人员执法时,理应配合工商人员的职责停车接受检查,但张某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这也是造成余某摔下车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张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和孙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作为受害人,余某没有配合工商人员的执法,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法院最终判决工商局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赔偿余某医疗费等费用的30%;张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余某各项费用的40%,赵某和孙某承担连带责任,余某自身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利,并同时承担行政执法的职责和义务。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加以配合,在行政机关执法的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而在本案当中,余某等人在遇到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但不予以配合,而且逃离现场,因而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追赶余某等人的车,造成了余某坠车的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妨碍了行政人员的公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责任。而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在发现余某坠车之后,没有施救,造成余某最终受伤致残的后果,也应当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