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新儒家如何面对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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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结语(5)

我们多次提到,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要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共产主义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一切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条件”。 因为这是一个新的思想标志的出现——科学社会主义学说问世,这一标志的深层理念及其意义就在,马克思、恩格斯从哲学、社会学视角探讨了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初步确立。这里前提条件无比重要,即“一切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一最终目标的前提条件是“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注意:没有个体就没有全体。个体是基础。既然马克思对个体自由是何等地关注,那么他将自由作为人的本质的复归,就成为其思维取向的必然了;所以,在马克思那里,争取自由的过程,就是争取人的本质的复归过程,也是人的解放的过程。恩格斯也曾明确说社会主义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无论如何,马克思、恩格斯将其最终目标指向了“所有人”、“一切人”,这显然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是将个体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集体目标加以促进的价值取向。共产主义的目标就是全体人类的解放,实现人类的自由。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整体的目标取向与个体的职责是内在地关联着的。在目的论领域中,共同体是先于个体的。其中的逻辑是:没有整体,则个体既无意义,也不可能最终实现。确实,单个的棋子是没有意义的,必须把它放在棋盘中,与其它棋子发生关系,它才有自己的角色、功能与价值。从责任意识的视角看,只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各得其所。任何个体的人,都是社会的人;人的社会属性从来就不是什么后来附加上去的东西,而恰恰是这个“社会属性”,让他既享受权利又负有责任。这个责任既是对其自己的责任,也是对他人与共同体的责任。因为“从本体论上说,个体的人与共同体是彼此相关的,若彼此独立他就无从存在。即使某些个体的人确实可以做到自我生存,因而成为一类独一无二的存在,他也只是一种有限的存在,而未能完美地实现人的理念。因为,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完善。对于他来说,成为一个持久性共同体的一员,乃是本质性的。”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14页。

正是站在社群主义的角度,我们清楚地看到了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首先遭到了来自西方自身的批判。为什么?因为新自由主义所导致的个人主义的极度膨胀,危及的整个人类社会与整个自然界。正是不受限制地疯狂追求个人利益,加剧了个人主义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因而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大行其道的新自由主义,在其欢呼资本主义赢得了“全球胜利”的同时,立即遭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质疑与批判。英国的理查德·贝拉米写下了《重新思考自由主义》一书,就从社会学角度,以具有社会道德内涵的自由“社群主义”思想,批判了欧洲及北美的新自由主义观念。近年来,“社群”“社群社会”“社群主义”等概念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西方学者的理论中,美国的郝大维、安乐哲在其《先贤的民主》一书中就指出,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所设定的个人唯意志论概念,本质上是18世纪与19世纪经济学中“经济人”的概念;其要害在脱离社群及其社会关系来抽象地界定个人,使自我利益凌驾于人类同情心之上。他还指出了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理论,是将“权利”摆在“善”之上。而倡导“共同体”的思想家麦金太尔,主张回归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传统,他也发起了对后罗尔斯主义新右派的自由意志论的批判。布隆克更是以“个人主义与社会死亡”为题,全面分析了个人主义如何破坏道德秩序而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多诺休则直接提出要重建理想与道德系统,并指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个人自由。文明社会的进步,越来越证明只有通过社群的联系,个人自由才是有意义的。荣格就说过:“我”需要“我们”,才成其为“我”。其实在中国儒家观念中,个人“权利”都是由社会给予的。(当然,传统中国思想对个人权利的“社群主义”式的理解,旨在促进社会利益而不是个人的权利。)有意思的是,亿万富翁索罗斯在《大西洋月刊》上撰文激烈批判资本主义体系,甚至在《开放社会——改革全球资本主义》一书中,对弗里德曼“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新自由主义展开了深入的批判。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就连西方一贯持自由主义思想的学者也开始省悟“责任”的重要,他们在倡导全球伦理之时,视全球伦理为一种责任伦理;而那些不断兴起的所谓“浅绿色文明”、“深绿色文明”等运动,无疑是在突出地强调人对全球生态、对人类子孙后代担负起真正的责任来。上述来自西方学者对过度的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实际上也提醒了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必须确立“责任体系”的对应框架,并相应地展开系统的学理研究。而本文同时亦欲倡导一种理念:“责任”是“公平正义”的内核。

从责任意识到责任原则: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重要话题

物质——制度——精神,这是文化的三层次进路,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经之路。改革开放以来,责任的话题的逐步深入已充分显示了这一逻辑层次的秩序。这里,重提“责任意识”,是着重在强化其精神层面的内涵,要让整个民族牢牢树立起责任意识,决非易事,它需要整个文化的支撑。所谓责任意识,就是通过某种文化代码而自然显现的人的一种意识,它让人在一定场合下自然清楚明了地知道什么是责任,并自觉、认真地履行社会职责,并在参加社会活动过程中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显然,这是已经深化到精神层面的一种心理特征。

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我们势必要将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作为一对范畴,并将其作为今天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的重要话题。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必定要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着重回答并解决时代的新主题。显然,对中国而言,紧迫而实在的问题就是关联着权力与责任的公平正义问题。而责任问题只有在整体文化氛围的保障中,才能使我们这个民族在思想观念中真正地树立起“责任意识”,从而进入到当今的“责任原则”时代。我们虽已讲了多年的责任意识,但我们并没有在深层的精神层面上建树起责任意识,也就是说,我们还没有达到遇事“问责”的境界,更谈不上遇事持“责任原则”之态度;这从不断出现的“责任事故”及其相应的“责任风暴”中可以看出。当然,这更加说明制度文明建设的艰难性。但任何艰难曲折都是可以克服的,对理论工作者而言,建树起这个时代的价值取向十分重要。何况我们正处在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的大背景中,然而正是这一背景处处提醒我们,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必将使当前的责任话题置入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的统一之中。然而对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而言,其必经之路是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背景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而“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统一的适时推出,必将会在中国改革发展的进程中扮演一重要角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贯穿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就必须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立场上,把造福百姓作为最大责任。因而,责任意识是个必要前提,然而光有意识不行;责任原则是个更为根本的核心所在,识而未行、识而无行既不是真正的识、更不是真正的行。这其实也是知与行的统一,真知与实践的统一。

当今中国,仍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一切为了人民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当前,收入分配与社会正义已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问题。责任意识的树立与责任原则的确立,正好可以对应这一问题;特别是责任原则的确立与推行,无疑能起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价值取向的保障作用。可以说,当前整个责任制度的文明建设,尤要以责任原则开先,它对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特别是公平正义问题,是一种合理而科学的促进。如果说,当今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仍须在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背景中进行,那么,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的统一,必定成为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的重要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