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养生毛泽东健康之道
13051200000085

第85章 做事论理,私交论情

梁启超认为私德不只是讲个人的“独善其身”,还包括“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义”。所谓公德,就是要“人人相善其群”,“道德之精神,未有不自一群之利益而生者,苟反于此精神,虽至善者,时或变为至恶矣”。

毛泽东深受梁启超思想的影响,在修养品性的过程中,强调“做事论理论法”,即办事要出于公心,不能以感情代替原则,做到公私分明。

他在1921年1月28日致彭璜的信中,谈到自己立身处世的原则时说:

略可自慰者,立志真实(有此志而已),自己说的话自己负责,自己做的事自己负责,不愿牺牲真我,不愿自己以自己做傀儡。待朋友:做事以事论,私交以私交论,做事论理论法,私交论情。

这就是他交朋友的原则:公私分明,做事按公德办事,坚持原则,“论理论法”;私交以私德相处,讲究感情。

彭璜是五四运动时期的湖南学生领袖,五四之后加入新民学会,后来,在驱张运动、创办长沙文化书社、湖南俄罗斯研究会、进行湖南自治运动的过程中,毛泽东都与他有过十分亲密的合作。就私交来说,也是很好的。

毛泽东对彭璜的评价是:“高志有勇,体力坚强,朋辈中所少有。”可是当他发现彭璜的缺点之后,则毫不留情地进行批评。毛泽东曾毫不客气地在给彭璜的信中列数了他的十条缺点。

彭璜曾扬言要“征服”易礼容等人。对此,毛泽东大不以为然,他说:

过矣过矣!人那(哪)能有可以征服者?征服必用“力”。力只可用于法,用于法则有效;力不可用于私人之交谊,用于私人之交谊则绝对无效。岂惟无效,反动随之矣。我觉得吾人惟有主义之争,而无私人之争,主义之争,出于不得不争,所争者主义,非私人也。私人之争,世亦多有,则大概是可以相让的。其原多出于“占据的冲动”与“意力之受拂”。兄与礼容之争,吾谓乃属于后者。

在这里,毛泽东不仅批评了彭璜处理内部矛盾的错误方法,而且认为对于主义等原则问题,决不能相让,“不得不争”;而对于朋友之间的非原则问题,往往是涉及个人利益,应该相互让步和照顾。

这一原则贯穿了毛泽东一生的人际交往实践。

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毛泽东对陈独秀是十分崇拜的,视之为“楷模”和“思想界的明星”。

毛泽东曾在陈独秀主编的《新青年》上发表过《体育之研究》。当毛泽东去拜访已是赫赫有名的大教授、文科学长时,尽管毛泽东的湖南方言让陈独秀听起来十分费劲,但他没有丝毫的不耐烦,相反,他为这位比自己小14岁的年轻人的观点感到欣慰,两人成为知己。

1919年,当得知陈独秀在五四运动中被捕,毛泽东义愤填膺。

1920 年,毛泽东离开北京,来到上海。在这一段时间里,毛泽东多次与陈独秀见面,同他讨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一些问题,研究如何在湖南开展革命。毛泽东后来回忆说:

在那里我再次见到了陈独秀……我和陈独秀讨论我读过的马克思主义的书籍,讨论了我们组织改选湖南联盟的计划,然后我回到长沙着手组织联盟。陈独秀谈他自己信仰的那些话,在我的一生中可能是关键性的这个时期,对我产生了深刻的印象。

这时,陈独秀也十分赞赏和信任毛泽东。当他和李汉俊、李达等人在上海成立中国共产党的早期组织,即上海共产主义小组时,便立即给长沙的毛泽东写信,约他在湖南建党,同时寄给他一些进步书报。毛泽东接到信后,马上秘密建立了湖南共产主义小组。

陈独秀对毛泽东的工作很信赖,也极力推崇他。在中国共产党三大的报告中,陈独秀对毛泽东为首的湖南党组织的工作进行了高度赞扬,说他们的工作比上海、北京、武汉、广州等地的做得好。

由于湖南的工作完成得出色,加上陈独秀的推崇,毛泽东于1923年5月被调到上海,参加了中共中央的领导工作。在党的三大毛泽东选为中央局委员和秘书,成为了陈独秀的助手。

可以说,直到1924年底毛泽东因病返湘休养以前,和陈独秀的关系一直是好的。

可是,随着大革命的深入发展,毛泽东和陈独秀的观点逐步发生分歧,特别是在农民问题上彼此意见更是尖锐。陈独秀甚至利用其权力,压制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报告》在中央机关刊物上发表。

从此,两人开始分道扬镳。

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对陈独秀的批评是十分尖锐的。在八七会议上,毛泽东讲了他与陈独秀的认识过程,说我素以为领袖同志的意见是对的。可是当他对湖南农民运动进行调查之后,认识到群众要革命,党的指导却不革命时,他非常尖锐地说:陈独秀的意见是跟着许克祥走了。他甚至认为陈独秀有反革命嫌疑。

以后,随着陈独秀被开除出党,毛泽东与他的私交也中断了。

但是,毛泽东并没有忘记陈独秀对他的影响和对中国革命的贡献。1937年,陈独秀从南京监狱获释后,毛泽东曾邀陈独秀到延安工作,后来由于康生从中作梗,此事才不了了之。

后来毛泽东在评价陈独秀的历史地位时,称赞陈独秀“是五四运动的总司令”,影响了一大批我国早期共产主义知识分子,认为陈独秀“创造了党,有功劳”,并说陈独秀在某些方面好像俄国的普列汉诺夫。

这就再次说明了毛泽东“做事论理论法”的一贯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