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校学生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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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学生管理制度(7)

(4)完成毕业生各类材料的装档发放工作。

(5)配合各部门做好学生档案的查阅工作。

(6)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登记。

(7)对失去保存价值的学生档案,应征求学生处领导的同意。造册报经校领导批准,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同意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五条学生档案归档范围

凡是学生在我校所填写的相关表格,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以及与学生相关的各种材料,均应归档。

第六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1)每年度在招生结束后认真按录取新生名单核对信息,并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2)学生在校期间,档案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

(3)建立学生电子档案,用来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及档案中的材料名称。

第七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1)档案管理人员要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保证学生档案材料的完整安全。

(2)对于学生的档案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3)要爱护档案,查阅时不准在档案上划圈、涂抹、批注、删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4)查阅、借阅档案时,需履行借阅手续,经学生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5)我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学生档案,在借阅时也需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借阅人要爱护档案原件,用后及时归还。

(6)外单位人员因需要查阅、借调学生档案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7)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将查阅档案内容泄露他人。

(8)未经校学生处的同意,不得向无工作关系的个人借阅档案。

(9)做好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防有害生物、防尘、防光、防高温等工作,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做到无丢失、无霉变、无虫蛀、无差错。

第八条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9.学生阅览室管理制度

借阅图书规定

(1)阅览室是读书的圣地,是求知的摇篮,是文明的场所,应时刻保持安静、整洁、美观。

(2)进入阅览室阅读书刊,要遵守管理制度,尊重并支持管理员的工作。

(3)借阅书刊凭借书证(卡)或学生证,每人每次限借一本。

(4)报刊阅读限于阅览室内,不得带出。阅读完毕,按管理员要求,归还到位,并当场领回借书证或学生证。

(5)确因重要资料复印需要带出报刊者,应与管理员协商,并办理借出手续,且必须在一天内归还。

(6)保持阅览室安静。不得大声谈笑、喧哗;不能使用外音播放器;移动电话应调至静音状态,接听电话应到室外;搬动桌椅避免发出噪音。

(7)不得在阅览室吃零食,不得乱扔瓜果皮壳和纸屑等垃圾。

(8)爱护报刊及设施。避免茶水、饮料等污损报刊,污染环境。避免随身物品磨损、划坏阅览室桌椅、墙壁、地面等。

(9)阅览室是集体学习场所,提倡文明阅读。应保持言行及穿着大方、得体、文雅。

(10)对不慎损坏的报刊和设施要勇于承担过失责任,主动征询管理员意见,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11)对管理员工作有意见可以以适当方式提出,也可以将书面意见投入“意见箱”。

管理员规定

管理员是阅览室管理的责任人。有权利和义务负责报刊、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与维护,制止不良行为。管理员要率先垂范、言传身教。

(1)管理员要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不得聊天、吃零食和处理私人事务。更不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管理员要严格执行报刊入室和借阅手续,并认真检查每份回收报刊是否有污损。对丢失、损坏的报刊,若不能查明责任人的,应由管理员负责赔偿。

(3)管理员要负责日常卫生保洁和每周一次卫生大扫除;管理员要负责阅览室设施保管,凡被损坏的,要及时追查责任人,并报告修复。

(4)管理员要做好财物管理工作,防火防盗。下班时关窗、关灯(电扇)、锁门。

(5)管理员应及时将新报刊上架,并收存过期报刊。年度结束,分类整理报刊,经馆长清点验收后入过期书刊室。

处罚:

(1)对于因个人过失而丢失、污损的报刊及损坏的财产,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原价赔偿。

(2)对故意损坏报刊(含乱涂乱画,撕下或挖下书本扉页、内页者)及破坏财产的,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原价的3~5倍赔偿。

30.中学生安全制度

(1)遵守交通规则,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2)不准爬越攀登危险物,不准逞强斗殴,不准打气枪弹弓。

(3)不准随便从楼上往下扔杂物,不准在楼上走廊追逐打闹,不准在楼梯扶手上溜滑。

(4)禁止乱动各种电器设备。

(5)不准在马路上追逐打闹和滑旱冰、踢球、做游戏。

(6)不准单独游泳。

31.食堂就餐管理制度

就餐对象

住宿学生。

就餐秩序要求

(1)进餐厅。

①以铃声为准,按本班就餐轮次进入餐厅。

②第一轮开饭的班级直接进餐厅。行进时不准跑。

③未轮到开饭的学生一律在学校规定的位置以班级为单位站排等候,每班4排,女前男后。不得大声喧哗、起哄。进餐厅时不准跑,队形不准散。由专职班干部负责。

④晚到的学生只能尾随本轮开饭队伍。

(2)打饭

①按先后次序排队,排队时不准讲话、插排,不准捎带打饭。

②在餐厅内不准大声喧哗、跑跳、打口哨、疯闹、起哄、敲打餐具、脚蹬桌橙、串桌或在窗台吃饭、搞生日聚餐等,男女生不准混桌吃饭(除非班主任安排)。

(3)其它

①严禁故意损坏、偷拿餐具。

②尊重炊事人员,服从炊管人员管理、调度,不准与炊管人员顶嘴、吵架,有事统一反到政教处。

③未经学校批准走读生不准在餐厅内就餐。

卫生要求

(1)不准乱扔食物和杂物,剩饭剩菜倒在指定浑水车内,餐盘倒干净,餐具按要求送放到指定位置。

(2)无论哪一轮就餐,就餐后值日生都要把本桌及本桌周围卫生收拾好,抹布要洗净放在指定位置;若值日生不到食堂就餐,必须找人代替值日,代人值日者代人负责。

32.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依照《辽宁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奖惩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处分种类

(1)警告或严重警告

(2)记过

(3)留校查看

(4)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处分规定

(1)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①在校内吸烟喝酒经教育不改者

②在教室或宿舍打扑克、下棋经教育不改者。

③在校内带违禁物品(零食、首饰、不健康书刊等)经教育不改者。

④不按学校规定着装,经教育不改者

⑤违犯课堂纪律不听劝告者。

(2)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①校内考试违纪者。

②一学期旷课两天者。

③参与打架斗殴者

④顶撞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

⑤破坏公共财务造成严重损失者

⑥私自离校造成极坏影响者

⑦早恋经教育不改者

⑧受有严重警告处分又违犯校纪者。

(3)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①大专考试违纪,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②聚众打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③有偷盗行为,品质败坏者。

④有记过处分,不思改过,继续违纪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①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品质败坏行为恶劣,干扰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②一学期内旷课7天,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10天者。

③在留校查看期间又严重违犯校纪校规者。

④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学生处分与解除处分程序和处分期限

(1)违纪学生经教育不改者,由班主任提出处分报告,交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查,并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2)解除处分程序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每月填写一份思想汇报,处分期满,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经班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后交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同意交分管副校长,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学生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可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

(3)警告处分不少于三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不少于四个月:记过处分不少于一学期:留校查看不少于一年。

(4)学生处分和解除处分都需填写申请表。

33.旁听生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对旁听生的有关规定:

(1)凡经一学年期末考试(含补考)仍有两科以上不及格者,取消旁听资格。

(2)在留校旁听期间,不遵守学校纪律,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取消旁听资格。

(3)在留校旁听期间,期末考试成绩排在班级倒数五名内,取消旁听资格。

(4)留校旁听一年后,在各个方面均有突出表现者,可申请重新取得学籍。具体手续如下:本人申请,班主任对其一年来的表现进行鉴定,学生处审核,上报校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34.中学生毕业和结业管理制度

目的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符合教学目标的要求,为社会提供合格人才。

适用范围

教导处、各毕业班相关负责人和班主任对毕业(结业)和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学生毕业和结业管理控制。

职责

(1)教导处教务科负责对修业期满学生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审核。

(2)教导处教务科负责对修业期满学生的考核提供统计资料。

(3)教导处政教科负责对修业期满学生的操行总评和奖惩情况做出评定,并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技能等级和操行评定的综合情况提出其毕业或结业以及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处理意见。

(4)主管副校长负责对教导处政教科提交的学生综合情况,确定其是否毕业或结业以及升入高一级学校。

工作程序

(1)毕业

①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由教务科提交其统计资料始学生办。

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A.学生在校修业期满,操行总评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由政教科进行资料统计。

B.学生毕业前,有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2)结业

①学生毕业时,虽经补考仍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②学生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③学生操行总评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毕业前仍未撤销处分者,不能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3)《毕业证书》的颁发

《毕业证书》由学校填制后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检审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