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古论今”
2011年的春天,关于国企改革的话题又激起了百姓的关注,而这源于《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回顾》的发布。《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回顾》中有一个显失客观的论断,即“国企综合税负是私企平均值的5倍多”。针对这一论断,社会各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其实央企的税负并非实际存在,只是名义上的税负,因为央企的绝大部分税赋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而央企的有关人士则奋起反击,一时间关于央企税负高低的争论甚嚣尘上。想要弄清争论的真伪,我们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税负转嫁。
“点睛释义”
何为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没有实际负担所应缴纳的税收,而是通过变动商品的销售价格,或是通过其他途径,将部分或是全部税收转移给他人。税负转嫁从根本上并没有变更税收的总额,但会使税收负担在不同的纳税主体之间进行转移,对不同的纳税主体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必须考虑税负转嫁的影响因素。通常税负转嫁主要有前转、后转、混转、旁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几种方式。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前三种。
前转就是指纳税人将其所应承担的税款沿着商品流转的方向,通过一定比例地提高商品价格,将税负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其中的卖方既可以是商品的制造商,也可以是批发商或零售商,买方也可以是制造商、批发商或是零售商,但通过税负转嫁后,税负最终主要还是由消费者负担。由于前转是顺着产品流转的顺序进行的,因此也称为顺转。
后转与前转恰恰相反,它是纳税人将其所负担的税负逆向商品流转的方向,通过压低采购成本的办法,使供应商承担部分或全部税负。比如,国家对某种产品的零售环节征税,而零售商为避免税负支出,通过压低进货价格,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而批发商又按照相同的方法将税负逆转给生产商,生产商再如法炮制,通过压低原材料价格将税负逆转给供应商。
混转通常又被称为散转,是指纳税主体将所承担的税负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一般情况下混转兼具前转和后转的特点。比如,某纺织厂将承担的税负一部分通过提高布匹价格的方式转嫁给印染厂,一部分通过压低棉纱的购进价格转嫁给纱厂,还有一部分则可以通过降低工资的途径转嫁给本厂职工。
税负转嫁的条件
税负转嫁主要是通过改变商品价格的方式实现的。如果商品交换没有发生,也就不会存在税负转嫁的渠道。所以,商品流通是税负转嫁的前提条件。但同时,税负转嫁还与承担税负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弹性有关。纳税主体需要自己承担纳税的比例主要受课税商品的相对弹性影响。如果需求弹性较大,供给弹性较小,纳税人需要承担主要税收;如果需求弹性较小,供给弹性较大,则纳税人可以将大部分税负转嫁出去。
税负能够完全被转嫁出去或是完全不能被转嫁的情况很少存在,理论上只能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一是纳税商品的需求完全没有弹性,二是纳税商品的需求有充分弹性,三是纳税商品的供给完全没有弹性,四是纳税商品的供给有充分弹性。
如果存在第一与第四种情况,纳税商品的税负就可以完全转嫁给购买者负担,而在第二与第三种情况下,纳税商品的税负将完全由纳税人自己负担。当然,出现这四种情况的机会十分微小,因此税负完全被转嫁出去或是完全不能被转嫁的情况只能是理论上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