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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劳工政策(1)

第一节就业

在工业领域及其相关产业部门中就业,是现代化进程的社会动员功能的基本表现,但是就业成为公共政策关注的对象则是“大萧条”特别是“二战”之后的事情。“大萧条”激发了美国的新政,接纳了凯恩斯主义的美国政府开始推行充分就业的政策,以缓解经济危机对美国社会和经济造成的创伤。

经历了战争破坏的欧洲面临着重建的任务,此时劳动力的短缺是制约各国重建的重要因素,于是政府开始介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制定相关的就业政策来保证战后重建的顺利进行。

工业部门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工作岗位之间是存在重大差别的,不同的工作岗位依照科层规则排列,一定的社会成员依照自己的条件来获得一定的工作岗位,要言之,就业在表象上就是劳动力市场自动调节的结果。既然就业是市场规律支配的行为,那么政府制定的就业政策又当如何理解呢?一种解释是认为就业政策将就业界定为经济问题,政府制定就业政策只不过是市场规律的辅助手段。如果这种解释是充分的,那么就业政策就只是一个经济政策,其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市场对劳动力的需要。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就业绝非只是一个人找到一份工作,拿到一份收入谋生而已,如果说就业是特定社会成员以自己的条件来满足社会的特定的需要,那么就业就是一种具有丰富社会意义的行为。

就业的社会意义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首先,就业并且按照职业的阶梯向上流动是个人价值实现的重要内容,特定的社会成员从家庭熏陶到学校教育无不受到这样的影响,选择何种职业、从事何种具体工作,是衡量一个人的能力和价值的基本尺度。其次,就业是社会分层的基础,在劳动力市场上得到某一个工作岗位,是因为特定社会成员的能力满足了社会的某种特殊的需要,所以根据这个工作岗位的重要性和特定社会成员在此岗位上贡献的大小,社会就相应地回报给特定的社会成员一定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而社会的回报就是决定特定社会成员属于何种阶层的条件。最后,占据特定工作岗位的特定社会成员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有丰富社会条件的人,这里的社会条件涉及性别、种族、年龄、受教育水平,所以特定的社会成员占据怎样的工作岗位,以及能否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胜出,占据一个工作岗位,都在揭示特定共同体的社会排挤倾向和社会歧视规则。由此可见,就业既不是简单的经济行为,更不是个体行为,而是社会行为。

作为社会行为的就业实质上是一种公民权利,这就是说作为特定国家的公民都有工作的权利,而且政府当局必须为公民的就业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例如提供免费基础教育、免费技能培训、刺激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等。显而易见,就业问题不仅是政府应该制定公共政策关注的公共问题,而且能否实现充分就业也是判断一个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绩效的基本标准。

一般而言,政府的就业政策主要关涉就业机会、性别、年龄和民族问题。

对于人口众多的国家来说,刺激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是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这就是说政府的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实际上处于相互渗透的状态,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推行不只是考虑经济发展,而且要把扩大就业机会作为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所以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会成为特定国家的重要产业,而且由于此种特殊性,这个国家的产业升级、经济结构优化将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工作机会和就业人口之间的巨大差距,不仅给政府当局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且给工人本身也造成了伤害,工人失业当然是严重的问题,但是就业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资本占据了优势地位,工人缺乏与资本讨价还价的条件,工人的合法权利往往遭到侵害,而且政府为了吸引资本以保证就业,就选择对工人利益受损现象保持沉默。

就业政策的性别问题就是指限制和缩小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主要有两种类型,即水平职业隔离和垂直职业隔离。所谓水平职业隔离是指依照性别分类选择劳动力,于是男性和女性被一种社会偏见指引从事特定类型的工作(例如纺织工人),其结果就是在性别的基础上造成了社会成员收入、地位上的差别。所谓垂直职业隔离就是在职业高低结构明确的职业领域中,直接雇用女性从事永久性的低层级职位,或者严格地限制女性向高层级职位流动的机会(朱柔若,1998)。就业中性别歧视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当前尚没有妥善的公共政策可以予以解决,但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方向是扩大女性在各种行业和各级职位上的比例,和重新评价女性所承担的无偿的家务劳动的价值。

年龄在公共政策中成为问题主要指涉童工和退休两个方面,一个国家对于童工年龄和退休年龄的规定,反映了这个国家对待劳工的态度和保护劳工权益的程度,应该说对童工年龄规定得越大、退休年龄规定得越小,国家对劳工权益的保护就越好。将童工的年龄抬高到一个适合的岁数和将退休年龄降低到一个合适的岁数,实际上就是通过法律设定合适工作的年龄段从而将一定规模的劳动力排除在就业大军之外,这既有利于维护在岗工作的工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和老年人的权益,当然这种双赢局面的生成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是说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能够使未成年人在工作之前接受足够的教育,能够使老年人拥有足够的退休金。如果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完善甚或是缺位的,那么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就会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而与在岗工人发生恶性竞争,最终导致工人阶级整体失败的后果。

工人就业中的民族问题就是指特定国家之外的劳动力进入该国寻找工作、占据工作岗位、从事劳动。国家边界的确立不只是具有国防、政治、外交上的意义,它同时意味着特定疆域之内的国民实现了本疆域之内的就业机会的合法垄断。然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力的短缺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就需要从国外引进劳动力以解决劳动力短缺的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外来劳动力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力,因为外来劳动力不仅被限制在一些特定的就业领域之中,而且在居住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方面也受到限制,所以外来劳动力实际上是一种廉价的、不自由的劳动力,并且外来劳动力所处的不平等状态还受到接纳国法律的保证和支持(朱柔若,1998:319)。尽管外来劳动力在一种受歧视的状态下为接纳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一旦该国的经济形势转向低迷,外来劳动力就会成为社会排挤的首要对象,因为经济形势的恶化导致了工作岗位的减少,于是本国的劳动力便开始与外来劳动力争夺以前并不愿意从事的工作。这样的工作竞争会滋生种族主义情绪,近年来欧洲不少国家出现的排外运动和极右势力的复活,与外来劳动力问题不无关系。政府其实应该对外来劳动力问题负主要责任,一些政府首先只是被动地适应经济形势而吸收外来劳动力,其次只考虑本国利益而不保护外来劳动力的合法权利,因此,推行公平的劳动力政策,平等地对待外来劳动力,是当代各国劳工政策不容忽视的内容。

与劳工就业中的性别、年龄、民族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二元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由初级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构成的,受雇于初级劳动力市场的工人会得到较高的工资、较好的劳动条件、较稳定的工作前景和较多的升迁机会,而受雇于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人则只能得到较低的工资、糟糕的劳动条件、工作不稳定、也难有升迁机会,要言之,劳动报酬与劳动环境的分配基本上依照初级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两极进行分配(朱柔若,1998:218)。女性工人、童工、退休工人、外来工人是次级劳动力市场的主要成员,次级劳动力市场为这些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而这些工人则支持着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存续,当然政府政策取向也是次级劳动力市场运转的基本条件,在次级劳动力市场问题上政府实际上选取了利用的立场,因为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不仅提供了就业机会,而且满足了资本攫取更多剩余价值的愿望,至于工人的权利因为次级劳动力市场而遭受侵害,这在政府看来则是难以避免的。

如果说就业中性别、年龄、民族和二元劳动力市场等问题是比较容易发现的,那么职业上的代际延续问题则是比较隐蔽的。特定的社会成员获得怎样的工作,不只是自身的条件与社会的需要在劳动力市场上相互匹配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阶级延续的过程,出身于工人家庭的子女在职业前景上成为工人的概率很高,因此职业就带有实现阶级地位在代际之间延续的内容。承认职业的阶级内涵需要解释两个问题:一是界定阶级内涵,二是解释社会流动。职业中存在阶级内涵并不是说在就业的过程中存在主观的阶级倾向,工人的子女主动选择当工人,或者资本家有意识地将工人的子女分配到工人岗位上去,阶级内涵是指受到家庭熏陶、教育背景和成长经历的影响,特定的社会成员会形成特定的言谈举止、兴趣爱好、穿着打扮、态度、价值观等“个人风格”,这就在相同的阶级出身的人们之间形成了各种形式的同情和理解,在此影响之下职业机会就以一种细微和隐秘的方式分配给了相同阶级经历的人(斯凯思,2005:63)。既然职业之中存在着高度的阶级延续,那么如何理解现代社会中的社会流动呢?社会流动的机会确实存在,也不乏利用这样的机会实现了阶级地位更替的故事,但是最为重要的是意识形态灌输和社会流动机会发生的概率使人们感受到了社会的开放性(斯凯思,2005:52)。

第二节工资

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就是为了赚取一份工资以养家糊口,但是工资这种货币形式究竟反映着什么内容呢?马克思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在表面上它是工人劳动的价格,而在实质上则是劳动力的价格即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既然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那么它为什么要采取劳动的价格这个外在表现形式呢?马克思认为将工资转变成劳动的价格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所在。如果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即劳动力的价格,那么剩余价值就会直白地体现出来,为了掩盖剩余价值就必须将工资转化成劳动的价格,这种转化实际上就是在使劳动作为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将工资计算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剩余价值也就转变成利润,进而论之,资本家所获得财富与劳动力的价值无关,而只是与资本家投入的生产成本相连,至于工人在生产中的劳动早已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工人了(《资本论》第1卷)。

既然工资只是劳动的价格而与剩余价值、剥削等问题失去了关联,那么劳动作为生产中的一种要素就只能接受市场供求关系的支配,当劳动力紧缺时工资就上涨,当劳动力富余时工资就下降,至于劳动力本身的再生产则与工资无涉,而且一旦工人接受了资本家付给他的工资,那么工人就必须按照资本家设定的生产规则进行劳动,因此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工人的劳动强度非常大而工资水平则非常低。资本主义虽然只有吸纳大规模的劳动力才能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但是资本主义同样也在制造大量富余的劳动力或失业人口,由于劳动的价格即工资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因此就业之争将导致工资趋向于“触底竞争”状态,这非但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且影响到了资本主义生产所需的劳动力的正常供应,于是政府开始介入工资水平的决定过程。

政府干预工资问题首先是从工资支付立法开始的。工资支付立法主要包括工资正常支付和保障支付两个方面,所谓正常支付就是对资本家向工人支付工资的形式、时间、地点、支取人等作出规定,支付形式是为了保障工人能够得到货币工资从而限制资本家以货物代替,支付时间则是为了保障资本家按时支付工资以防拖欠,支取人则是要求将工资支付给工人本人以限制工会力量的发展,支付地点则是为了限制工人的消费倾向。所谓工资的保障支付就是指工人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工资,资本家除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集体协议否则不得扣除工人工资,若是发生资本家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的行为,工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并且工人的诉讼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在企业破产之时工人应该作为优先债权人得到应得的工资(张俊峰,2004)。

伴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和工会组织力量的增强,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逐渐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并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工资问题开始与集体谈判密切相关,并成为集体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工人独自面对市场是毫无讨价还价能力的,但是团结起来的工人则是能够制约市场的自发力量进而与资本家谈判的。就工资的集体谈判来说,工会代表自己的会员与资本家协会签订一个集体合同,在合同中对工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凡是本工会的会员到资本家协会会员企业中就业,工人的工资就依照集体谈判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