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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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国家(5)

(三)现代国家形态

欧洲从14至16世纪完成了从中世纪封建割据向统一的、具有民族意识的现代国家形态的转型。宗教改革后统一的基督教会不复存在,各国的政治制度都实现了世俗化,国家政权掌握在世俗君主和行政官僚手中,政教实现彻底分离,从而为建立统一主权的民族国家创造了条件。14世纪后,欧洲各主要国家都朝内部统一、外部独立的主权国家方向发展,而在战乱和灾荒的打击下,欧洲封建主义体系基本解体,这导致两个结果,一是代表公共权威的政府的发展,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化身,代表公共利益进行专业化的社会管理,取代了封建时代的私人管理和业余性质的司法管理。二是社会力量的增长,随着贵族力量式微,市民、法律工作者、知识分子等社会成员地位上升。在这种条件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开始分立,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分离的同时也走向了统一。一方面,市民阶层通过官僚机构和等级议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共政策,以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是以国家认同为取向的民族主义的兴起。民族主义最初从种族认同中发展而来,尔后上升为对自身独特文化形态的认同。主权国家的前提是臣民们形成全新的国家认同,在这一过程中,民族主义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民族主义主张每一种文化都应当独立自主,在国家层次则要求最终的国家主权。现代民族国家的民族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从种族认同演变为一种国族认同。1648年各国达成威斯特伐里亚公约,承认了各自所拥有的对外对内的最终主权,标志着欧洲现代民族国家最终成型。自此现代国家形态不断得到发展,从目前看来主要形成了下述三种基本类型。

1早发型资本主义国家形态

早发型资本主义国家从法律上确定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逐渐获得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和独立的经济活动权,形成由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所调节的自发秩序,即所谓私人领域。国家以宪法的形式规定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构成了对公共领域政治权力的勘定,即公共权力以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限度,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其目标,因此,早发型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又称为宪政国家。

早发型资本主义国家从专制国家中发展而来,专制君主逐渐成为虚位君主,或通过革命的方式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以人民主权为原则的现代代议民主制。代议制是指由公民选举出代表组成国家机关来履行国家权力,这样就以间接民主取代了古典政治中由公民直接履行国家权力的直接民主,代议制一方面以代议方式在人口众多的国家中保证人民民主的实现,建立了相应的政府公共责任机制;另一方面,代议制实质上是现代国家的民主政治与传统国家的贵族政治的平衡,试图将人民民主与精英统治相结合,避免直接民主的多数暴政。为此,早发型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了普选制度、议会制度、行政官僚制度、司法制度等,在扩大政治参与的同时使这种参与制度化和程序化。

作为国家与社会最为重要的联系机制,现代政党制度在早发型资本主义国家走向成熟。政党最初是议会斗争和选举的工具,并最终发展为驾驭整个国家政权的政治力量,早发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都掌握在某个政党或政党联盟手中。人们通过政党制度培育、选任政治领导人、整合社会利益进而操纵或影响政府政策,同时政党制度也是在现代社会中进行政治社会化的工具,人们通过加入政党实现政治参与,培养政治意识。

2社会主义国家形态

社会主义国家大多不是在早发型资本主义国家的基础上形成的,相反是从传统国家中直接发展而来的。与早发型资本主义国家形态截然不同的是,早发型资本主义国家形态是在封建制国家形态自我解体、市民阶层上升的条件下形成的,故形成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立。社会主义国家形态则是在专制统治相当成熟的国家中通过革命的方式而建立的,社会力量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后都面临变革既有社会经济结构的任务,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权的作用,从而强化了国家和政府的权力。

故革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处于国家覆盖社会的状态。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形态自我改革的推进,社会力量逐渐得到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多元的社会经济结构,政府垄断社会资源的格局逐渐转变为政府以宏观调控方式管理社会经济的格局,从而形成了全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形态的核心。社会主义国家所强调的是基于社会资源分配均质化条件下的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相结合。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资源归社会全体成员所有,而对社会资源的管理则由国家或政府代表人民来履行,相应地在政治上也以人民主权原则来组建国家机构,以政治民主来保证和促进经济民主。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政治制度上以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均实行议行合一的共和政体,以民主代议机关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国家也相应地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也不断地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扩大公民参与和强化公民监督。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一般都是一党制或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共产主义政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共产主义政党的执政地位是由共产主义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性质所决定的,只有坚持共产主义政党的执政地位,才能确保人民民主的真正实现。

3后发型资本主义国家形态

后发型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指在二战后摆脱殖民地和政治依附地位的新兴独立国家。这些国家一方面还保留着本土浓厚的宗教和文化传统,另一方面则在政治和经济上都受到宗主国的深刻影响,在这一张力下,大多数后发型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处于不成熟状态。具体而言,后发型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体制上摹仿早发型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代议民主制度的形式,但是由于经济落后、公民政治意识薄弱,以及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则形成带有一定专制色彩的威权统治。这种错位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由于简单搬用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而无法使之与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后发型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制度徒具形式,其民主功能则无法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对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摹仿往往导致了对传统的破坏,而这反过来也抽掉了代议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使得后发型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无法真正得到巩固。

国家与社会的资源互动在后发型资本主义国家也并不是制度化的,相反成为政治不稳定的根源。民主制度的建立导致民主参与的扩大,但是政治制度所能提供的参与空间有限,这样,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不仅没有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相反导致了社会动乱等非制度化的参与,对民主制度的维系构成威胁。另一方面,后发型资本主义国家都面临推动经济发展的任务,而在社会力量尚未成熟的条件下,经济建设主要是由政府来进行的,这就使得政府垄断了重要的社会资源,为政府官员与社会特殊利益集团的结合提供了条件,这样,社会与国家的资源互动就不是有机的,而使得国家自主性出现危机,政府腐败无能。因此,在后发型资本主义国家中,社会动乱、政权倒台甚至军人干政的政治现象时有发生,政治现代化的进程经常面临中断的危机。

三、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

(一)政体类型划分标准

国家政体是指国家的组织形式。国家相比政府更为抽象,但是国家政权本身则是具体的存在,由一定的实体所组成,这些实体分化组合的原则、方式和相互关系,就构成了一国的政体。政体并不等同于政府机构设置,而是在国家主权层次所展开的国家政权的宏观架构,它为政府机构设置奠定基本原则和合法性源泉。

国家产生以来,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政治实践,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政体类型也呈现纷繁复杂的现象。就政体类型传统的划分标准来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下述三种。

第一是依据执政者人数的多寡来进行划分。亚里士多德按照执政者的人数多寡将城邦划分为三种类型,一人统治的是君主政体,少数人统治的是贵族政体,多数人统治的是共和政体。西塞罗沿用这一标准将国家政体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一人掌握统治权的君主制、由少数被选举出来的人掌握统治权的贵族制和人民自己掌握统治权的民主制。执政人数的多寡虽然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标准,但它决定了政体本身的性质,是故一直为人所沿用。但是由于近代以来各国大多都建立了宪政体制,按照人数多寡来划分已经无法体现各国宪政体制细微的差别,因此近代以来的学者更多是把执政人数多寡和其他标准结合起来。

第二是依据政体的价值取向来进行划分。最为典型的是亚里士多德和孟德斯鸠。亚里士多德在以上划分的基础上,又根据统治者是以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为依归,相应地归纳出三种变态政体,即作为君主政体变态的僭主政体、作为贵族政体变态的寡头政体、作为共和政体变态的平民政体。孟德斯鸠按照执政人数多寡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其中共和政体又包括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专制政体则是君主政体的变态。孟德斯鸠进一步从价值取向上来划分政体,认为共和政体需要的是道德,君主政体需要的是荣誉,而专制政体需要的是恐怖。

第三是依据执政者的产生、统治方式与任职期限来进行划分。法国学者布丹以掌握国家主权的人数多少,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进一步按照君主行使权力的方式将君主政体分为王朝君主制、领主的君主制和暴君制三种形式:王朝君主制以神法和自然法为依据;在领主的君主制下,君主如同家长统治奴隶一样统治臣民;暴君制是一种违反神法和自然法的制度,君主任意宰割人民。洛克认为政体的形式取决于立法权的归属,在此认识基础上,他根据掌握立法权的人数多寡和产生方式,将政体划分为四种类型:社会的大多数人掌握立法权,并通过自己委任的官员执行法律的政体是纯粹的民主政体;立法权归少数经由选举产生的人或他们的继承人的政体是寡头政体;立法权归一人的政体为君主政体,其中又包括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两种;如果立法权起初由大多数人交给一人或数人在其终身期内或一定限期内行使,然后收回立法权,重新交给他们所属意的人,组成新的政府形式,这种政体洛克称之为混合政体。

尽管经过近代学者的改造,传统的政体划分已经初步具备了多重复合标准,但是其结果无外乎突出民主政体与君主政体的对立,这固然显示了国家政体最为根本的差别,但是缺乏对民主政体本身的细致考察。随着现代国家政体的复杂化,当代政治学者在传统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执掌者的产生方式、任职期限以及国家与政府的结合程度等对国家政体提出了更为精细复杂的分类方法和标准。其中,以美国政治学者柏杰斯和亨廷顿的政体划分标准最具代表性。

柏杰斯提出了政体分类的四项标准:第一,以国家主权机关与政府机关有无区别为标准,将国家政体划分为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前者是主权机关直接行使政府职权,后者的主权机关与政府机关分别组织,主权机关将政府职权委托一个或几个机关来行使。第二,以国家元首产生的方式为标准,将国家政体划分为世袭制和选任制。世袭制的国家元首由血统有关者世代继承;选任制的国家元首由定期选举产生,并不限于一姓的血统关系。第三,以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权力关系为标准,将国家政体划分为内阁制和总统制。在内阁制政体中,行政机构由立法机构产生,对立法机构负责;在总统制政体中,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并无权源关系,是各自独立的。第四,以国家权力的集散为标准,将国家政体划分为集权制与分权制。在集权制政体下,国家事权统归于中央政府;在分权制政体下,国家事权分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亨廷顿则从政治发展的程度,根据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两项标准对政体进行划分。他首先根据政治参与的程度由低到高将政体划分为传统型、过渡型和现代型三种;然后再根据制度化与政治参与之间比率的高低将政体分为公民型和执政官型。两种标准结合便产生六种政体类型:公民政体中有建制型、辉格型和参与型,与之对应,执政官型政体包括寡头型、激进型和群众型三种。

此外,还有西方政治学者按照统治的性质将国家政体划分为专制政体、共和政体和极权政体;根据统治方式将政体划分为动员的、神权的、官僚的和妥协的政体;根据政治现代化的程度将政体划分为英美式的、欧洲大陆式的、前工业化或半工业化式的,以及集权式的政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