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组织治理的公共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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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现状(3)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其中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对党的执政能力及其权威造成巨大的影响就是其一。罗峰(2009)总结了社会组织对党的执政能力及其权威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对政党社会性的冲击。由于政党具有社会性,这与社会组织的属性具有同一性,因而政党权威的扩展与社会组织的发展可能面临着一个空间重叠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对一定资源的争夺,特别是对认同资源的争夺。其次,对政党政治性的冲击。面对着多样的且处在发展进程中的社会组织,执政党在将其纳入国家政权的建设过程中,怎样保证其发展的理性化、有序化和有机化,这是对其政治性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再次,对政党行为方式的影响。改革开放后,随着政治行为的逐步规范化和理性化,在国家和社会双重动力推进下的社会生产使各种社会组织快速得以萌生和发展,社会逐渐从以前的均质化走向异质化。政党作为“整合器”功能的发挥就需要考虑已经分化的社会现实,要考虑各异的社会组织的不同需求和功能,这就构成了对执政党行为方式的影响。最后,对政党认同产生的影响。政党的政治性和社会组织的发展需求与政党的政治愿望间并非总是高度契合,社会组织有自身的发展逻辑与愿望,因而构成了对政党认同的影响。

面对着社会组织在社会领域的巨大作用以及对政党执政所产生的影响,政党要想实现对社会组织的良好治理,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最重要的是政党对社会组织的定位问题,即是把社会组织看作自己提高执政能力的伙伴,还是看作同政党争夺社会资源的竞争对手。换言之,在不同社会的政治背景和文化传统下,政党与社会组织之间既可以是友好合作关系,也可以是竞争对抗关系,因此有必要对政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进行梳理。概括地说,政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编,2009)主要体现为四种模式:一是政党支配社会组织模式。在“强政府、弱社会”的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政党支配社会组织的关系模式。其特点是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居于支配领导地位,各类社会组织处于下属、服从地位。由于政党的特殊地位,它在资源和组织等方面具有相对于社会组织的压倒性优势,因此政党可以借助其强势地位掌控社会组织,形成政党支配社会组织的模式。二是社会组织支配政党模式。在“强社会、弱政府”的国家或地区,一般是社会组织支配政党的关系模式,其特点是社会组织长期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而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处于弱势地位。在一些政党制度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组织拥有强大的优势地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着政党的作用,从而直接介入国家政权领域,形成了社会组织支配政党的模式。三是社会组织与政党竞争对抗模式。竞争对抗模式的特点是,社会组织与政党在利益表达、动员社会资源和发动群众方面形成相互对立和对抗的零和关系。竞争对抗模式反映了政党与社会组织在利益冲突上的“零和博弈”关系,即政党和社会组织双方都认为二者在利益上是“一方所得必为另一方所失”的关系。四是社会组织与政党合作互补模式。合作互补模式的特点是政党与社会组织基于职能分工而相互支持和利用,它反映了政党与社会组织在利益上是“非零和博弈”的关系,即政党和社会组织双方认为二者之间在利益上是“一方所得并非另一方所失”的关系,双方能够在合作互补中实现“双赢”,在双方的良性互动中实现社会和谐。因此,怎样处理好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改善对社会组织的治理,就成为党在新时期面临的重要问题。张文成(2006)指出,“妥善处理执政党与民间组织的关系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扩大党的社会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面对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组织的态度出现了如下变化:首先是控制;其次是规范;再次是建立党组织;最后是整合民间组织,开发民间组织的功能。(王名,2008)

1.控制。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容易导致社会秩序的无序混乱,如不加以引导控制,势必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但这种控制不是扼杀社会组织,而是在正视社会组织作用的基础上加以引导。1984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指出,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一些从事经济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和专题研究的民间组织相应出现,对搞活经济、促进智力开发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现在有些单位和个人不经中央审批,随意成立全国性的组织,这种做法发展下去,叠床架屋,鱼龙混杂,可能助长某些不正之风,不利于“四化”建设。因此要严格控制成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全国性组织,是否成立这类组织要由中央、国务院统筹考虑,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决定。但是,也有部分党政干部对社会组织存在消极的态度,无视社会组织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组织的限制、约束甚至反对。俞可平总结过党政干部对社会组织的四种消极态度:一是轻视和藐视民间组织,认为民间组织在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无足轻重;二是不信任民间组织,认为民间组织不正式、不可靠;三是害怕民间组织,认为民间组织强大后会脱离政府的监管,导致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下降;四是敌视民间组织,认为民间组织总是不跟政府合作,甚至跟政府唱对台戏,必须坚决予以遏制。(陈金罗、刘培峰,2010)

2.规范。主要是通过政府制定法规条例来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从而使社会组织在法定的框架内有序发展。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条例对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了规定,主要涉及社会组织的登记、注销、撤销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这些条例的制定,使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促进了社会组织的有序发展。

3.建立党组织。主要是通过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任何组织都必须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因此,在社会组织中加强党建工作就成为党领导社会组织的重要方式。加强社会组织中的党建工作,有利于借助社会组织增强党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引导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1998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第一条要求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原有社会团体经清理整顿换发新的证书)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审批。社会团体在筹备过程中就应考虑建立党组织问题。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应了解和掌握社会团体的情况,对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而没有建立的,要帮助其尽快建立。第二条,社会团体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入社会团体党组织;社会团体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虽然中共中央一直强调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截至2000年,广东省市属社会团体7301个,建立党组织97个,占1.3%;省直属社会团体212个,建立党组织12个,占5.7%;四川省社会团体10380个,建立党支部324个,占3%。2000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该文件认为目前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没有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尤其是有些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没有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在这些社会团体中工作的党员长期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些已经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比较薄弱,党员未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不够完善,难以担负起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职责;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所属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疏于管理,有的甚至不闻不问。针对这些问题,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引导作用。

4.整合民间组织,开发民间组织的功能。“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开始注重社会建设工作,关注社会组织的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加强和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

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组织的上述四个反应是一个连续的行动过程,新的反应行动出现,并不完全替代原有的反应行动,所以这四个反应行动实际上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组织问题上的基本行动框架。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已经正视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权力的力量与治理资源在社会生活空间中的存在与发展,并且开始寻求通过与社会组织的共存、协调与合作,巩固自身的社会基础,同时在生活空间建构起以其为领导核心的治理体系,使得不断拓宽和深化的生活空间成为一个治理有效、运行有序的空间。(王名,2008)

还有学者从执政党和社会组织关系角度来研究党对社会组织的治理。如张文成(2006)指出,妥善处理执政党与民间组织的关系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扩大党的社会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吴辉、赵绪生从分析政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入手,提出了政党与社会组织的四种关系模式,即政党支配社会组织模式、社会组织支配政党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党对抗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党合作互补模式。(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2009)

有的学者从党应对社会组织发展的路径选择角度研究党对社会组织的治理。周太彤认为,应该完善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实现有效的治理。政党治理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核心和保证,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前提,当前要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的质量和能力,在组织上和工作上实现全覆盖,要借助一批整合型的中间组织,形成以党的基本组织为核心,党联系社会、整合社会、服务社会的同心圆结构的社会工作体系。(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2009)

林尚立提出,政党迎接挑战的唯一选择就是进行自我变革,在此基础上协调政党与民间组织的关系,努力使民间组织成为能够与政党协调、合作的伙伴,成为社会治理力量。他通过分析中国共产党对待民间组织的反应行动,提出了“控制—规范—引导—整合”的基本行动框架,从而说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寻求通过与民间组织的共存、协调与合作,以巩固自身的社会基础,构建以其为领导核心的治理体系。(王名,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