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城市贫困家庭治理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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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当前城市贫困家庭的研究成果(4)

“个体因素”、“文化因素”与“结构因素”是研究者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对“贫困”发生学做了解释。毫无疑问,这些界定之间是有差异的:“个体因素”所指比较偏重于贫困者自身的原因,虽然在上述各种具体的分析中,缺乏的范围从单纯的物质的缺乏到能力的、精神的、资本的缺乏,含义有所不同,但这些缺乏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结构因素”则在进一步探寻“缺乏”或“匮乏”的深层原因,比较强调致贫原因的外在性、客观性和被动性,即贫困是由于经济结构和社会制度而造成的。而“文化因素”比较偏向致贫原因的内在性、主观性和主动性,即贫困是由于自身工具理性的选择而造成的。以上的理论分析都可以在中国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得到足够的证据,但都不能完整的解释中国城市贫困的原因。

1、国内城市贫困家庭政策理论依据的评价

其中,“个体因素”强调个体主观能力和资本,却忽略了客观权利和环境。只有综合考虑主观能力与客观环境,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贫困。如果说个人能力的增强主要依靠个人主观努力的话,那么机会和权利的提供、增加和保障,则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能力理论”比较偏重强调能力的被剥夺是贫困的主要原因,贫困也源于能力建设的机会不足。尽管“能力理论”创造性地与“社会排斥理论”相结合,从能力的角度提出了社会排斥问题,但却忽视了从权利角度去观察社会排斥。

贫困“文化因素”影响了60年代美国“反贫困战”的具体实施。但相应的,这种文化解释的观点也遭到其他研究者的激烈抨击。这种文化解释的重要缺陷是假设穷人和非穷人的行为差别反映了他们目标和愿望的差别,而事实上,穷人是没有平等的机会去完成或继续他们的目标(周怡,2004)。不是文化价值观而是社会不公正引起了贫困,贫困家庭的后代由于身处社会底层,无法享有足够的教育与就业机会,造成了贫困在家庭中的世代传递。国内研究也认为“贫困文化”事实上并不足以被称作文化,充其量只能被当成某些行为特征,其形成原因是穷人适应外在社会情境的结果,并非穷人自身的错误。也就是说,贫困并非穷人自己的选择,而是穷人没有选择的机会。

而“结构因素论”的观点悲观地看待结构,结构是具有无法满足全人类需求的架构,几乎结构的方方面面,都会引起和制造贫困,而且结构的调整不能真正解救贫困(Hannerz,1992)。结构性解释的不足主要反映在,实际在结构的制定时,像每一个结构解释那样,往往仅注意结构条件对发展的某一方面的限制,注意到引起贫困的某方面原因,而忽视结构整体,忽视结构具有联系的方方面面(周怡,2002)。在上述结构解释中我们看到,政策原本抑制贫困的种种结构却无意间引发出贫困加剧的局面,结构性解释面对种种失败的反贫困策略已经感到束手无策。

2、国内城市贫困家庭政策理论依据的反思

西方社会科学家普遍认为,贫穷不是穷人的过错,而是受害者无法控制环境的结果。对于城市贫困产生的原因,西方学者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如贫困文化的解释、城市贫困的结构性解释、城市贫困的功能主义解释及贫困的社会经济根源解释。但各种反贫困的社会政策实施的结果也令贫困研究者迷惑不解,他们提出的种种治疗贫困痼疾的政策建议,常常会莫名其妙地遇上种种障碍(李实,2003)。因此,贫困不但没有被消灭,反而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城市贫困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就使研究者把质疑的目光转向社会政策的后果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评价上。

在与制度、结构等因素的互动中,贫困者往往处于被动的状况,权力、资金、能力、关系都是稀缺资源,始终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仅靠自己的力量是难以摆脱困境的。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的转型阶段,由于分配机制、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政策不完备以及公共权利在社会资源分配公平性上出现的差异,一部分人并没有被赋予公平的机会和公正的权利。权利的不足造成了机会的有限,而有限的机会又影响了能力建设和经济收入,最终导致贫困的产生。贫困之所以贫困是由于个人能力不足而受到社会排斥,但是,更多的情况是由于权利不足和机会缺乏而遭到社会排斥。如果说个人能力的增强主要依靠个人主观努力的话,那么机会和权利的提供和保障,则需要通过社会政策在这个方面应该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

五、社会政策缺陷和城市贫困家庭

“社会政策创造论”认为社会排斥往往发生于不同的社会政策层面,当社会政策系统化地拒绝向某些社会群体提供资源,使之不能完全参与社会生活时,就会导致出现弱势群体。具体而言,社会政策包括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个人服务以及其他各种公益事业方面的政策,社会政策的目标就是要修订制度和规则,使之尽可能地服务到每一个社会成员,从而趋于更合理、更公平。但是,社会政策缺陷所导致的排斥总是制造贫困的元凶。社会政策既可以确定“穷人”标签的指向(“谁是穷人”、“谁将成为穷人”),也可以再造贫困(唐均,2003)。就是说,政策本身就是排斥之策、社会福利政策因制定缺陷和执行失误再造了贫困。

(一) 社会公共政策的缺陷

从90年代以来,我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系统、教育政策上的改革,实事上是市场化和产业化了,也就是把原来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让市场来主导,这个转折强度的激烈,一下子导致住房价格、医疗价格、教育价格暴涨,达到普通民众都难以接受的水平,对于城市贫困家庭来说就更加难以负担。政府的政策制定不足或者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造成公共产品短缺、公共服务不到位,使得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全面凸现。事实上研究表明,为城镇困难群体提供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不仅可以直接缓解并缩小贫富差距,还可以通过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提高其获取收入的能力。当前,社会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地增长,不但需求的主体增多,而且需求结构也迅速扩大,然而承担着社会平衡器作用的医疗、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政策却呈现对贫困家庭的排斥,且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

1、住房政策的缺陷

随着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及房改工作的深入,城市居民必须通过市场交易获得住房。在购房款数倍于居民个人收入及积蓄的情况下,住房贷款就成为广大城市居民提前实现住房消费的重要手段。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刺激住房消费和住房贷款的措施和政策,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但是,这项住房政策却将城市贫困家庭排除在外,因为城市贫困家庭根本无法满足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吴宁,2004)。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个人贷款条件包括:“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上述的各项贷款条件,对于城市贫困家庭而言,几乎没有一项是可以达到的。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并不高,能够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多为党政机关、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且公积金是一项预缴费政策,特别是那些城市贫困家庭,根本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虽然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政府出台了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中国确定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张力军,虎小红,2004)。但是,在政策实施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由于价格依然偏高和一些违规行为的存在,经济适用房依然很少惠及城市贫困家庭。

2、教育政策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