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要理解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关键之处在于把握哈耶克在不同时期设问自生自发秩序这个问题所依凭的知识观,因为在我看来,哈耶克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一定程度上已隐含在他的相关的问式之中,而这些问式所涉及的范围和深度则又取决于他在不同时期所选择的知识观。然而,欲把握哈耶克不同时期的知识观,要害又在于对那些使这些知识观成为可能的核心概念进行探究和理解,因为归根结底,哈耶克在不同时期对知识观的选择及其可能性并不是通过哲学叙述完成的,而是通过核心概念的转换或发展来实现的——这些核心概念不仅反映了哈耶克的知识观及其思维方式,而且还在更深的层面上决定了哈耶克进一步提出理论问题的可能性和进一步发展或修正知识观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核心概念的转换过程本身,标示出了哈耶克知识观的转换或发展过程,进而也展示了哈耶克立基于这一知识观发展过程之上的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依据这个前提性判断,我们就必需依循哈耶克在此一过程中所采纳的核心概念以及其间所存有的理论发展脉络,以发现哈耶克在不同时期所设定的不同的具体理论问题,进而揭示出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所依凭的知识观。因此,对那些支配了哈耶克知识观及其理论问题的核心概念进行爬梳和厘定,对构成这些概念之间的转换的逻辑脉络加以分析,进而认识和把握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便是本文所设定的基本分析进路;而透过这一分析进路并经由我所认为的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揭示出促成哈耶克实质性社会理论发生变化之背后的运思脉络和那些为人们熟视无睹的核心概念所开放出来的各种理论问题,则构成了本文所欲达到的目的。当然,哈耶克本人的反思性文字也足以表明本文所设定的分析路径的重要意义,一如他在1988年发表的最后一部论着《致命的自负》
总结自己研究的结论性文字中所指出的,“理解信息(或者实践性知识)的传播所发挥的作用,为理解扩展的秩序打开了方便之门。……我坦率地承认,从我在《经济学与知识》这篇论文中实现的第一次突破,到对《作为发现过程的竞争》的承认,以及我的论文《知识的觊妄》,直到最后提出我的信息分散理论并从中导出我关于自发形成优于中央指令的结论,实在是花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当然,从不同的追问目的或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在哈耶克社会理论中确立或发现不同的核心概念,然而具体到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来讲,我认为最为重要的却是那些构成哈耶克知识观之基础的概念:“分立的个人知识”、“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和“无知”,因为正是经由这些核心概念的引入和转换,哈耶克实现了我所谓的从“知”到“无知”脉络上的知识观的转换,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他关于自生自发秩序的不同的具体问题,而他在不同时期对这些不同问题的不同回答也恰恰成了他的社会理论建构过程的表征。正是立基于这三个核心概念,形成了本文的叙述架构:第一部分侧重于讨论“知”意义上的“分立的个人知识”,并由此指出哈耶克从“观念依赖”到“观念决定”的主观主义发展过程;第三部分则强调“无知”意义上的知识观的建构过程,并明确指出哈耶克由此发现的“一般性社会行为规则”对其真正建构社会理论的意义;而第二部分则通过对“默会知识”这个核心概念的分析而力图揭示出哈耶克知识观发生转换的承前继后的阶段。
哈耶克在早年追问社会整体秩序如何形成的问题时所强调的最为重要的论题之一乃是“知识”(knowledge),一如他在1936年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一文中所指出的,“我刚才讨论过的问题是关于人们可能获得必要知识的条件,以及获取这些知识所通过的途径;这些问题在过去的讨论中至少还得到一些重视。但是,还有一个更深刻的问题,我看起码与上述问题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可是却似乎根本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这个问题是,不同的个体必须拥有多少知识以及何种知识,我们才能够谈及均衡”。当然,哈耶克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所强调的依旧是“知识”或“如何运用知识”的论题,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正是这里存在着哈耶克前后所依凭的知识观之间的差异:前者的“知识”是在“知”的知识观脉络上展开的理论建构;后者的“知识”则是在“无知”的知识观意义上进行的理论重塑和发展,因为哈耶克于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开始转而诉诸苏格拉底式的知识论,一如他在其所撰《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所宣称的:“苏格拉底认为,承认我们的无知乃是开智启慧之母”,并且在1964年又告诫我们说,“是我们更认真看待无知的时候了”。正是在这种“无知”的知识观而非“知”的知识观的支配下,哈耶克在80年代初指出,“我渐渐相信,市场秩序的目标从而也是我们解释的对象……乃是如何应对每个人对大多数决定市场秩序的特殊事实所具有的不可避免的无知”。当然,在1988年出版的《致命的自负》这本论着中,哈耶克更加明确地指出了这个问题:“我们早先的主张,即获得的传统服务于‘对未知的适应’,必须从严格的意义上予以对待。对未知的适应乃是一切进化的关键,现代市场秩序不断使自身与其相适应的事件总体,的确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未知的东西”。毋庸置疑,哈耶克透过设定“知识”或“如何运用知识”的论题而切入自生自发秩序问题所凭靠的知识观之间的差异极具关键意义,因为它首先导致了哈耶克在“自生自发秩序”这个一般性问题下前后所设定的具体问题本身之间的“紧张”。众所周知,哈耶克早在1936年《经济学与知识》的演讲中就指出,“存在于不同的心智之中的零星知识的结合,是如何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的,即如果人们要经由思虑而刻意导致这样的结果,那么它就要求指挥者的心智拥有一种任何单个个人所不可能拥有的知识”?当哈耶克在60年代回顾其早年学术发展过程的时候,再次确认了这个问题,并指出他提出自生自发秩序观念最早就是为了解决这样一个具体的经济学难题,亦即为了“解释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是如何实现的,这个过程运用了大量的知识,而这些知识并不是集中在任何单个人脑中的知识,而仅仅是作为不计其数的不同的个人的分立的知识而存在的”。然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哈耶克在60年代的一系列着述中却提出了一个与此相关但却不尽相同的问题,亦即他在1965年发表的《理性主义的种类》一文中以比较明确的方式提出的问题:“个人在其行动中遵循的抽象规则与那种抽象的整体秩序之间的种种关系,那种抽象的秩序乃是个人在那些抽象的规则加施于他的限度内对所遇到的具体而特殊的情形所做出的反应的结果”。
显而易见,哈耶克在20世纪30年代与60年代提出的具体问题之间存在着某种根本性的差异。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把它们转换成命题的方式来揭示它们的差异:前者可以表述为这样一个命题,即整体社会秩序乃是经由个人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而达致的;而后者则可以表述为又一个命题,即整体社会秩序不仅是由个人行动者间的互动达致的,而且更是由行动者与表现为一般性抽象结构的社会行为规则之间的互动而形成的。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通过把它们转换成实质性问题的方式来指出它们间的差异,因为一如我们所知,这里的关键在于,社会秩序问题的设定所要求的远不止于对这种秩序所赖以为基的条件进行形式层面的描述,而是必须对置身于该社会秩序之中的行动者是如何始动其行动这个实质性问题进行追究:这样,前者可以转换成行动者是如何在“知”
的情形下始动其行动并相互协调的;而后者又可以表述为行动者是如何在“无知”的情形下进行其行动并应对这种无知的。
哈耶克关于自生自发秩序两个实质性问题的设定以及他产生这两个问题的认识路径的不同,无疑还会导致他对这些问题的探究——亦即他的实质性社会理论——极具差异,因为对行动者如何根据沟通性知识以协调他们行动的问题进行探究是一回事,而对行动者在处于无知状态下协调他们行动的问题进行追究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最终可以表述为从自生自发秩序只是由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构成的命题向自生自发秩序毋宁是由此基础上的人与其外部世界的互动关系构成的命题的转换,还在更深的层面上表现出Fleetwood所尖锐指出的哈耶克社会理论在哲学本体论层面的根本转换,亦即从早期的以行动者观念构成社会世界的主观主义本体论向社会行为规则乃是客观存在的实体性本体论的转换。这是因为一旦哈耶克认识到了行动者能够在无知的状况下协调他们的行动并形成社会秩序,那么他实际上也就在更深的一个层面上预设了某种独立于行动者的知识但却切实影响或支配行动者之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亦即哈耶克所谓的“一般性的抽象规则”的存在,从而行动者并不知道的社会行为规则以及行动者与这些规则之间的互动也就成为哈耶克真正进入社会理论的途径并且还直接关涉到他的社会理论新的研究对象的建构。
一、“知”意义上的分立知识观
影响哈耶克社会理论发展的知识观,最初是他在20世纪30年代参与“社会主义计划计算”大论战的过程中通过提出“分立的个人知识”这个核心概念而达致的。当时由他负责编辑并撰写导论的《集体主义经济计划》(CollectivistEconomicPlanning)这部批判Lange等人观点的论文集,就反映了他在这一方面的知识努力,因为哈耶克在批判这类“计算谬误”的过程中,正如AndrewGamble在其所着HayekTheIronCageofLiberty一书中所指出的,他“必须阐明奥地利学派反对新古典经济学各种假设的理由,并经由此一阐释而发展出了他关于知识的理论,而他的这一理论构成了他对社会科学的最为深远的贡献”。的确,从思想渊源来讲,哈耶克不仅承继了由门格尔(Menger)首创并由其导师F.vonWieser及其同事米塞斯(L.vonMises)所推进的奥地利经济学派,而且还在此一基础上原创性地深化并精化了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价值理论——该理论认为,价值是由行动者的主观偏好赋予资源之上的,且不能被解释为资源的一种内在固有的品质。正是这一深刻的洞见,终止了以李嘉图、穆勒和马克思等人为代表的那种认为价值须从客观角度加以分析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传统的支配地位。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哈耶克在主观论方向上走得更远,因为他在此后指出,甚至连社会研究的基据本身也是主观现象。哈耶克把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主观价值理论扩展至整个社会客体的领域的立场,最为明确地见之于他在1936年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的着名演讲。在这篇演讲中,哈耶克在批判主流经济学理论的一般均衡模式时强调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个人计划在经济活动中是不相一致的;二是被经济学界视为哈耶克立基于“劳动分工”之上提出的最具原创力的“知识分工”(divisionofknowledge)问题;三是关于市场经由价格机制传播知识而具有致使人们的计划相协调的作用的问题。正是通过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强调,哈耶克显然已开始着手处理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即社会秩序是如何创造并维续自身的问题。当然,早在20年代,哈耶克在试图解释感觉如何转换成认知问题的心理学论文中就已然初步洞见到了这个问题;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哈耶克的这篇早年的心理学论文中,这个有关秩序的问题乃是在人之生理学和心理学的运思脉络中加以讨论的,而在1936年的《经济学与知识》论文中,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则是在人类社会组织的运思脉络中予以探究的,并且由此形成了“自生自发秩序”问题的雏形——亦即侧重于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的问题。
《经济学与知识》这篇论文的发表,可以说是哈耶克学术生涯中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他由此建构起了“分立的个人知识”概念,进而确立了“知”意义上的主观知识观;这可以通过哈耶克在社会理论研究方面的两个向度上的主要发展线索而得到展示。第一条线索是哈耶克对处于支配地位的实证主义的否定,而这又表现在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