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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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条文释义(2)

为更好地引导和推动我省“十一五”期间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我省于2007年3月发布了《福建省散装水泥“十一五”发展规划》,对“十五”期间我省发展散装水泥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环境进行了分析,提出“十一五”期间发展散装水泥的总体构想及保障措施等。《福建省建材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也明确水泥工业的发展重点和产业导向是:坚持总量控制,加强结构调整,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加速淘汰工艺落后的水泥生产线;培育壮大骨干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水泥产业结构升级;推广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和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理工业废弃物等先进技术,提高水泥企业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降低水泥生产能耗水平;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做好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推动散装水泥装备水平提高和农村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应用干混砂浆、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等水泥深加工产品,积极发展水泥制品业。

二、关于将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对该地区未来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做的部署和安排,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三种,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条例颁布之前,发展散装水泥规划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条例颁布后,根据本条规定,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散装水泥发展最终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所以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必须要与本地区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立足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编制,并做好与其他专项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确定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职责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政府对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的领导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散装水泥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税务、审计、财政、公安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需要由政府统一协调和领导。2006年,我省建立了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了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组织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外,还应当切实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研究贯彻国务院及各部委、省政府有关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规定和政策措施,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分析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措施,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指导和监督。

二、关于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

(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要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首先必须要明确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省经贸委“三定”方案,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我省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九个设区的市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宁德、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南平等六个设区市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明、龙岩、厦门三个设区市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区)一级,部分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还不健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困难。因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明确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人员编制、经费渠道和机构规格,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工作经费、职责清楚,目标明确,以保障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综合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涵丰富,需要有一支专业的散装水泥行政执法队伍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我省目前在省、市、县三级已成立了50个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持有散装水泥行政执法资格证的共有122人,多年来承担着发展散装水泥具体管理工作的职能,具备接受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条件。按照本条规定,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工作,接受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三、关于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工作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需要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因此,除经贸、建设部门外,其他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如税务部门应当对生产散装水泥的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退结、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进入城市交通控制路段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水泥质量、计量的监督检查,防止劣质水泥流入市场;统计部门要将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企业袋装水泥、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使用量单列统计;环保部门要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施工现场污染治理监督检查的内容。

鼓励与扶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引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并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工作,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支持散装水泥技术进步和项目建设,以及做好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工作的规定。

一、关于鼓励支持散装水泥技术进步和项目建设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开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利废效果好,节能减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政策和发布信息,引导资金投向技术水平高、产品有市场、预期效益好的项目。同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和用地等方面应给予支持。

二、关于做好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工作

1.农村使用散装水泥现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省的散装水泥发展很快,2011年,我省散装水泥完成供应量3398万吨,散装率达51.72%。但是,我省散装水泥的发展存在城乡不平衡的状况,散装水泥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仍然以袋装水泥为主,散装水泥的使用率不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村单个用户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使用量较少;二是农村用户分布较散;三是道路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四是缺乏适用于农村小规模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备。上述原因阻碍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在农村的推广应用。

2.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促进农村城镇化建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推动城乡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建设水泥消费量占水泥消费总量的40%以上,但散装水泥使用率只有6%左右。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县域经济和中小城镇的发展,以及小康工程建设、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大,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空间巨大。

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应用,主要措施包括:一是鼓励生产企业直接向农村供应;二是通过建设中转配送站,以中转形式向农村供应。中转配送站的建设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政策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推广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的布局规划,通过必要的政策、技术、资金支持,积极引导、鼓励、支持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郊区、农村集镇及其周边地区和其他使用水泥量较大的农村地区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逐步扩大散装水泥销售的覆盖范围。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水泥企业、经销单位与农民紧密联系、互惠互利的发展散装水泥有效机制,改善农村散装水泥运输、存储等条件,采取切实可行的优惠措施,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面和使用比例。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大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资金投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的规定。

一、关于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五条指出: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随着散装水泥的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在散装水泥使用中的比重不断加大,预拌混凝土设备的国产化程度逐步提高,预拌砂浆的发展逐渐得到重视。对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可采取政策或资金扶持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二、关于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发展散装水泥

社会投资主要是指来源于民间资本等渠道的非政府投资。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大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资金投入。

(一)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经济信息和政策导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市场信息,分析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及时发布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和个人投资行为。

(二)研究出台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优惠政策。2009年以来,国家结合税费改革,采取减税、退税或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企业投资。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散装水泥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来,利用社会力量支持散装水泥发展。

第八条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散装水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使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生产企业,经依法认定后,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散装水泥生产税收优惠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散装水泥税收优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