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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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释义篇(7)

企业经济效益是指企业的生产总值同生产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提高经济效益,就是要用尽可能少的各类资源消耗与占用,生产出尽可能多的适合社会需要的物质财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企业经济效益是建立完善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是职工工资水平提高的重要条件之一。企业的盈利增加,企业就有了增加工资的能力。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企业职工一方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合理提出协商的要求。总体上,要参照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合理确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统筹安排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使工资分配向技术岗位和一线岗位职工倾斜,逐步实现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的同步提高。对不同经济效益的企业,要有所区别。对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好的企业,要推动创新性劳动参与分配,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正常的外资企业,要积极争取员工工资增长比例与企业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要以协商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合理确定离岗职工生活费标准等问题为重点。

2.关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情形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是反映居民购买生活消费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化趋势和变动幅度的统计。指数的调查范围和内容是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品的全部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大类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通过指数可以观察居民生活消费品及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为各级政府掌握居民消费状况,研究和制定居民消费价格政策、工资政策以及为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消除价格变动因素的核算提供科学依据。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这是一个界定相对比较模糊的规定,未作硬性具体规定。立法过程中,先后从“指数增长”、“指数变动”、“指数较大变动”演变至目前的“指数持续较大变动”。在本条款中,“持续”一般指连续数月,“较大”的判断尺度,则由集体协商双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经济状况综合判断。

3.关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情形

工资指导线,也叫工资增长指导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力供求水平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指标确定的工资增长水平,指导工资分配的一种宏观调控形式。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说明在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过程中,企业成为分配主体,实行自主分配。企业确定的工资水平不仅要与企业自身效益增长水平相适应,还必须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此背景下,我国借鉴了新加坡等国的有益经验,制定和实施了工资指导线制度,通过工资指导线的形式来对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

工资指导线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提供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价格信号,为企业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以此提高企业对人才的竞争能力;二是作为企业集体协商的依据和处理纠纷、协调分配关系的手段。

在我国,工资指导线作为过渡时期工资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除具有市场经济国家的两方面作用外,还具有另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政府通过发布工资指导线,提出全社会企业工资增长的宏观调控目标;二是指导企业在工资指导线确定的区间内依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人工成本状况和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安排工资分配。全国各省的工资指导线就是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调控政策,综合考虑本地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劳动力市场状况及上年企业工资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的。

工资指导线一般包括工资指导线水平和企业工资增长的有关要求和建议。工资指导线水平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上线、下线。其中,基准线是当年企业工资增长的适度水平,是地区企业工资增长的总体调控目标;上线是企业工资增长的高限或最高控制线;下线是企业工资增长的低限。在近几年,由于物价等环境因素影响,部分省份根据经济快速发展、物价膨胀较快的形势,在一些特殊时期,对工资指导线水平进行不设置上线的尝试。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是企业集体确定工资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企业方或职工方在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发生变动时,可以根据实际变动情况,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的要求,确保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的目的。

第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就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集体协商会议的规定。

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规定:“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因此,协商会议是整个集体协商过程中的重要和基本环节。协商会议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协商会议的主持

为体现双方协商主体的平等地位,协商会议原则上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实际操作中,也可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在具体协商中,有时年度集体协商需要召开多次集体协商会议,经过几个甚至十几个回合的协商过程才能达成协议,每一次协商会议可指定一方首席代表为本次会议主持人,下一次协商会议则由另一方首席代表为主持人,也可以采取共同主持某次协商会议或者通过协商分议题轮流主持。通常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时,职工方会首先提出有关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劳动标准等方面的要求,这时,首次协商会议以职工方首席代表主持为宜。当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时,企业方也有可能提出调整薪酬方案、劳动岗位等方面问题,首次协商会议则多由企业方首席代表主持。

二、集体协商会议的程序

协商会议主持人确定后,集体协商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一般情况下,集体协商会议由主持人宣布协商议程、协商规则和会议纪律,并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逐一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均可提议增加新的内容,但要在原定议题协商完毕后,再就新增加的内容进行商议。

当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商定,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有关事项由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超过60天。休会期间双方要充分听取本方人员意见,积极调整协商方案,尽快恢复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均可作出恢复协商提议。协商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超过中止期限无法恢复协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理。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协商会议指定专人或成立起草小组负责集体合同草案的草拟,协商双方对草案认可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草签。

三、集体协商会议的记录

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开始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记录员只负责会议记录,不是正式代表。协商记录要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协商过程,对协商会议的参会人员、协商内容、各方代表的意见和分歧、会议结果等要详细记录。每一次协商会议的记录均要有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充分听取和收集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体协商过程中收集职工意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

一、集体协商双方应收集和掌握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提供和掌握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是劳资双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基础。集体协商的内容,实质上是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共同约定,更多地体现为企业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承诺。开展集体协商所需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作了基本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对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作了专项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特殊群体的劳动条件作了专门的规定;此外《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章对有关劳动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是法定的标准,各用人单位就这些问题所开展的协商应在法定标准之上进行。二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劳资双方只有掌握了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情况,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三是职工的意愿和要求。职工的意愿和诉求得到如实反映、合理表达,是集体协商成功与否的关键,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质就是,改变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问题由企业方单决为劳资双方共决。

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收集和掌握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工资是民生之源,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集体协商的核心和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收集和掌握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主要有:一是职工对工资调整的要求。二是企业外部影响工资水平的一些因素。包括国家关于工资分配的指导性意见、政府的具体工资政策,如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当年城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同地区、同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等。三是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如,企业年度利润、劳动生产率、企业人工成本、职工工资总额及人均(年或月)工资水平、企业职工结构及不同岗位工种职工收入状况等等,此外,还要分析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对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双方协商代表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下发问卷等方式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职工方代表要注意及时通报每一轮次协商会议的进展情况,将协商的阶段成果告知职工并听取职工意见。《集体合同规定》规定:“协商双方都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因此,协商双方在分析有关信息和资料遇到专业技术难点时,都可以从外部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解决问题。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收集集体协商有关信息和资料时,要注意向职工介绍国家有关经济发展政策,分析企业现状,引导职工对协商调整工资的理性思考和正确认识。企业方协商代表在掌握有关信息和资料方面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方面有一定优势,因此,要求企业经营管理者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开展集体协商对激发职工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归属感和向心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如实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慎重考虑协商双方权益,推动集体协商顺利开展。本《条例》第三十条针对“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情况,规定了“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在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应当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体协商期间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纪律的规定

一、协商期间要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机制,协商的目的也是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我国,企业和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协商双方都有义务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创造良好的氛围,同时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企业不得采取闭厂、裁减人员和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职工也要避免采用停工、怠工和集体上访等非理性的做法。

二、协商期间要遵守协商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