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工会建家工作指南(最新工会干部培训与业务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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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4)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在我国各种劳动岗位上辛勤工作的33亿名妇女,撑起了全国就业人员的“半边天”。她们用柔弱的肩膀默默地扛起了家庭、工作的双重担子。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女职工群体的结构、分布和流向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大量转移,农民工逐步成为女职工群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个领域女职工队伍显著增加;在女职工总体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女职工收入水平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就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导致下岗失业女性人数高居不下。如何使现行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设置,充分有效地覆盖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的所有女性,如何更好地维护女工权益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新时期所要面对和必须解决的新课题。

女职工维权存在的问题

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同男职工平等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只有保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女职工工作做不好,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也就不可能全面落实。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忽视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女职工在肩负生产建设任务的同时,还承担着孕育生命和操持家务的重任,加之她们在身体结构和生理上与男职工有很大差别,给予女职工以特殊保护就显得更加重要。为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专门对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做出保护规定。如《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规定了保护措施,禁止让女职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不允许分配女职工担负可能引起生理机能受到破坏和危害下一代安全与健康的工作,女职工的生育应享受物质补助和产假等。这些特殊权益是男职工所没有的,而对于女职工来说又是非常重要的。

但对女性来说,特殊劳动保护与平等就业权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又相辅相成:特殊劳动保护是女性平等就业权题中应有之义,而用人单位对女性特殊劳动保护须支出成本的种种顾虑,又往往加大了女性实现平等就业权的难度。在我国,自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来,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但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企业用工、分配、社会保险、医疗等各项制度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压力持续加大的现实背景下,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难度依然很大,在有些地方、有些企业甚至呈现出某种程度的退步。

在平等就业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下,在就业等方面暴露了一系列性别歧视的问题。例如,少数单位在招工时存在对女性就业歧视的现象,同等条件下要男性不要女性。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女职工视为“包袱”甩给社会,搞歧视性下岗分流。中国传统的性别角色观念是“男主外、女主内”。但是,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技术生产力已经从人手的延伸,发展为人脑的延伸。经历了这场革命的人类,社会分工再不应该以性别为标志。

除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外,侵犯女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据查,侵害女职工权益集中在四个领域:

(1)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些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及社会保险等内容。

(2)非公有制企业女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状况差,女工长期在有毒有害作业环境中工作,这主要集中在橡胶、制鞋、玩具等行业。

(3)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

(4)超时加班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为了保障女工的怀孕、生育权,国家早就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在“三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应顺延到三期届满为止。另外,早在1988年,劳动部就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女职工婚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但为何在中国企业中内部违法的规定至今依然存在呢?这也与一些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女工们认为“端谁的碗,服谁的管”,所以对一些不合法的规定常常听之任之,而不向主管部门投诉。

“由于就业压力巨大,很多妇女为了保全工作岗位,即使生育、哺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好忍气吞声。”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为受到权益侵害,成为妇女维权的新热点。因此,如何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妇女权益,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据《中国妇女法律帮助》最近调查,享受“哺乳期特殊保护”的私营企业女职工几乎为零。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有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但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如果职工们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利和尊严,就面临着失去工作及生活来源的情况。

让女职工的人身权得到尊重,女工的尊严,首先体现在对女性身体的尊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但近年来,性骚扰案件直线上升,尤其以非法搜查女工身体为甚。在各种对女性的带有性意味的侵害中,权利从来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尤其是发生在工作等公众场所的性侵害。这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切。

让就业性别歧视消失,近年来,不要说普通女性越来越不好找工作,就连女大学生分配也难。部分用人单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只招男性”、“35岁以下”、“相貌姣好”等招聘条件,随处可见。有关部门最近进行的女工权益保护现状调查显示,女工对“就业和生存”的担心远大于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她们首先渴望有一份工作,能够养活自己,养活孩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明文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希望女职工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依靠政府、依靠工会组织,勇敢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广大女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副本,领取工资的清单等,以便对簿公堂时有理有据。

中国妇女运动的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坚持性别平等和经济增长,完全可以有双赢的圆满结局。实践性别平等的承诺,不仅是社会健康发展、促进公平公正的必需,而且也可以有利于经济增长。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妇女劳动者面临着种种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我们用智慧建立性别平等和经济增长的双赢目标,并为之不懈努力。

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方法

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应着力把握的问题,可以用深化“一个认识、处理好两个关系、实现一个转变”来概括。

(1)深化对“突出维护求特色,优化结构树形象”工作思路的认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存在的土壤,求特色是工会女职工组织旺盛的生命力之所在。优化结构树形象,就必须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和处理工会女职工工作。

(2)正确处理健全机制和办好实事的关系。健全机制和办好实事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健全机制可以形成作为一种制度或规律性的东西,成为维权工作持久而无形的力量;办实事作为维权的载体,能使广大女职工直接感受到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工作的成效。

(3)正确处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整体推进并不是零散工作的简单相加,而是理性地指导和推动工作的进行。重点突破是要抓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实现重点突破,有利于塑造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整体形象。

(4)实现工作方式的转变。

①要用好工会组织自身的资源,用足政策资源,善用行政资源,借用产业资源。

②要重视社会宣传,讲究策划和创意,研究新闻宣传规律。

③要重视工作积累,积累工作经验,积累工作理论,积累人才资源。企业要有负责任的态度,加强“诚信守法”的观念,关心女工,不侵犯女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企业应当向工人公示社会保障等知识,并且监督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鲁英认为,新时期建立与完善女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保障机制势在必行。

对女工劳动权益和法律保护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①女工与男工享有同等保护。

②对女工的特殊保护。表现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劳动方面。

第一,提高执行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标准的自觉性。

第二,完善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对女工劳动环境保护的立法和修正。

(5)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对于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工会突出维护职能,包括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除了反映和解决男女职工共同的意见和要求外,还要特别关心和研究女职工的特点和特殊权益、特殊要求,帮助她们解决特殊问题和困难。同时,还要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由此可见,女职工工作是十分广泛和重要,又是非常有特点的。因此,应当针对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设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特别是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专门表达、重点研究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此,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条就这一问题专门做出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定不移地维护女职工权益是女工工作的首要任务。”女职工的劳动权是维权的重点。大家纷纷介绍了在维护女工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针对下岗女职工比较多,再就业比较困难等问题,工会组织积极参与再就业工作,协助政府把下岗职工再就业及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落到实处,妥善解决下岗女职工出“中心”后遇到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参与对企业职工下岗程序、用工行为和对下岗女职工有关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下岗女职工情况通报制度,使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方法

那么,怎样才能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问题,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呢?工会女职工组织如何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笔者感到最重要的是夯实女职工维权的组织基石。

据有关方面调查,在工会女职工组织健全的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普遍较好,反之,女职工劳动保护就不容乐观。那么,全国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现状又如何呢?

近年来,加强自身建设一直是工会女职工组织工作的重点。各地在坚持工会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织同步组建原则的同时,重点加强了非公有制经济、改制及重组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工作。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中女性占相当比例的情况,各地普遍加强了把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和女职工组织中来的工作。

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9月底,全国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数为523万个,占全国基层工会总数的512%,比2003年增长36个百分点;全国工会女会员人数为51353万人,占会员总数的375%,比2003年增加5341万人。

对于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落实,严重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关专家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是在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过程中出现的,随着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其对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包括劳动保护在内的女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据了解,过去一年中,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主要从三方面着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1)注重源头维护。通过工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两会递交了关于加快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将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纳入《社会保险法》的提案和议案;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就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开展了调研;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努力下,还推动一些地方出台了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使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2)注重机制维护。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有效机制的建设,通过参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以及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切实维护女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权利,努力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及特殊劳动保护等内容纳入到集体合同之中。

(3)注重特殊群体权益维护。针对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维护问题相对突出的实际,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给予了密切关注,在努力维护其各项权益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到维护她们在劳动报酬和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上。

在夯实组织基石的同时,工会还着力于加强女职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会女职工工作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