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工会建家工作指南(最新工会干部培训与业务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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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5)

第五,违反劳动保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的责任承担。

⑥合同期限。关于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根据规定可以在1~3年之间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

⑦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关于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协商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有相应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变更、修订和解除是指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会永远存在下去,任何集体合同在时间上都是有限的,因此,集体合同订立时,应该对它的终止条件作出明确,如集体合同何时期满或双方约定某些具体条件。届时,集体合同便可因期满或双方约定的条件出现而终止。

⑧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的集体合同,双方都有自我履行的义务,也有监督对方履行的权利。为了保障集体合同的切实履行,不致让它变成一纸空文,双方当事人应在集体合同中约定一些制度,保证它的履行。如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小组制度;建立定期召开会议,协商、通报履行情况的制度;明确企业与工会在对职工进行奖惩时双方的职责、权利;工会经费的保障问题;职工协商谈判代表的劳动关系保障问题等。

⑨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其规定。如在履行时发生争议,应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集体合同争议不同于一般劳动争议,他的主体人数众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应按照特别审理程序仲裁。

⑩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

一般来说,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由直接责任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罚款。

第三,负行政责任。

第四,道义和政治责任,工会不是集体合同主体,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承担经济、物质责任。

第五,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反集体合同,造成严重后果,应根据国家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10条法定内容之外,集体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

(2)集体合同的格式。集体合同的特殊书面形式是集体合同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集体合同必须遵从某种固定的格式,只要当事人双方对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签订,那么集体合同无论采用什么格式,法律都是允许的。

一般说来,在条文式和表格式两大类书面合同格式中,集体合同常常采用条文式格式。它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①集体合同名称。集体合同应在卷首标明该合同的名称和通过年、月、日。

②序言。序言是集体合同正文前的一段叙述文字,一般写明签订本集体合同的目的意义等。也有的集体合同省略了序言而直接进入正文,把正文部分的第一章作为总则,介绍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意义和某些原则性问题。

③正文。正文就是指集体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议定的集体合同的内容,也就是集体合同的基本条款,可按问题大小、轻重缓急的顺序排列。

④结尾。结尾部分的内容多放在“附则”一章,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集体合同正本、副本的份数及法律效力;注明集体合同报送、备案单位;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年、月、日及签订地点;还可以注明附件和其他应注明的有关事项。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总的可以分为两大阶段:一是签订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二是协商谈判阶段。就具体程序而言,可以把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分为九个互相衔接的具体步骤分别进行介绍:

(1)提出订立集体合同的建议。提出订立集体合同的建议,也即发出要约。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要约可以由职工一方提出,也可以由企业一方提出。

(2)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当集体合同的订立建议被双方所接受时,便可着手进行协商谈判的准备。这时可以依法确定协商代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协商代表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双方人数对等。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民主推举的代表必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它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工会一方首席代表应是工会主席,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3)进行协商前的准备。协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准备好协商的内容,确定协商议题。在确定协商议题时,工会应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了解职工的要求。议题确定之后要有针对性地收集资料,准备辩论的论据。

(4)统一议题。统一议题,也即起草供协商用的合同草案。这一草案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5)协商谈判。在协商谈判过程中,首先,“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然后进入正式协商谈判过程。整个协商过程中应有记录员负责记录。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如果经过充分协商双方对各项议题达成一致协议,则形成正式的集体合同草案。

(6)审议草案。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7)签字。由双方首席代表对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签字。

(8)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签字后,应当在10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书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如果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在15日内未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9)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的地位与作用

(1)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处于代表者的地位。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工会处于职工群众的代表者地位。工会代表,是指在谈判和合同签订中,劳动者一方的权利是由工会代表行使的。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实际过程中,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事实上是相当困难的。所以,要签订集体合同,就要有工会作为职工一方的代表去协商谈判和签约,没有工会的企业就必须加快组建工会。

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可以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2)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的重要作用。工会代表职工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工会和职工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工会应积极推动,积极参与,发挥自己的重要作用。在推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工会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积极做好集体合同的宣传教育工作。企业工会要发挥自己的特点积极做好集体合同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重视宣传集体合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宣传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此同时,还要宣传集体合同与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工会的关系。提高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思想认识水平,增强签订集体合同的自觉性。

②积极做好集体合同的具体工作。企业工会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积极做好集体合同的具体工作。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企业工会要主动与企业协商提出集体合同的草案,在广泛听取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加以补充修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工会要充分运用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积极组织和动员职工努力实现集体合同。

《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承担监督和督促企业及时、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责任。

7.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措施

工会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必须坚持“三高”

工会组织在履行基本职责中必须从政治和战略高度,牢固树立大局观和大维护观,自觉地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党的领导的高度统一,与维护经济发展的高度统一,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统一。

(1)维护党的领导。这不仅是因为工会事业、工会命运始终与党的事业、党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工会事业本质特征所在,而且是因为党代表了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执政地位已成为中国工会维权的最大政治优势,党的领导是工会搞好维权最根本、最关键的保证。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要强化维护党的领导的政治坚定性和接受党的领导的行动自觉性。

(2)维护经济发展。这不仅是因为发展经济是党的中心任务,是第一要务,而且是因为“发展才是硬道理”,是实现广大职工群众眼前及长远利益的根本保障。所以,工会应致力于把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调动、保护好,在发展中体现作为。

(3)维护社会稳定。保持企业乃至社会的稳定,这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保障。在构筑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建设和谐社会目标中,工会组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工会工作应以维护为主旋律,既坚持日常维护,建立常规状态下的维权长效机制,又要坚持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应急状态下的维权实效机制,及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事件。

工会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必须坚持“三全”

工会组织在履行基本职责中,发挥好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作用,必须以职工为本,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全心全意和全面地担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做好对广大职工群众的全方位维护、全覆盖维护、全过程维护。

(1)全方位维护。就是针对职工群众的各种不同权益,全方位地搞好维护。既要重视职工群众经济劳动权益,如就业权、分配权、休息权以及社会保障,安全健康等,也要关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民主、教育培训、精神需求等其他方面的权益。

(2)全覆盖维护。就是针对职工队伍中的各种不同群体,全覆盖地加以维护。改革开放以来,职工队伍的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内部形成了不同的群体及其利益要求,从分工讲,有普通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辅助人员等,特别是由于用工方式和职工来源多样化的原因,企业内形成了各种不同身份和隶属关系复杂的劳动者群体(如合同工、劳务工、小时工、外籍工、外来工、外包工)以及享受着不同待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工会更要关注需要帮扶的群体,如特困工、农民工、下岗工等困难和弱势群体,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为他们解难题、分忧愁。

(3)全过程维护。就是把维护贯穿于涉及职工利益的各项事物发展的全过程。正如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工会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贯穿到工会工作的各方面、各个领域,贯穿到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凡涉及职工利益,就要事事、处处、时时,有始有终地加以维护。全过程维护,工会一定要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只有角色定位准确,工会表达者和维护者的身份,才会被广大职工群众乃至社会所认可。

工会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必须坚持“三化”

维护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谁来维护?怎样维护?仍处在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的过程之中。做到切实维权,还必须着力打造法制化的维权模式、职业化的维权队伍、社会化的维权机制。

(1)法制化的维权模式。维权方式的法制化,这是实行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以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应当是中国工会依法治会最主要的体现。建立法制化的维权模式,要抓住“以法为据、依法行事、立法参与”这十二个字。以法为据是要求我们把法律法规政策作为维护的基本依据和准绳。工会工作者都应当做到学法、懂法、用法,成为劳动关系问题的“专家”;依法行事是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方式和渠道解决劳动争议和实行集体协商;立法参与是强调广开参与渠道,搞好源头维护,工会要在相关场合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2)职业化的维权队伍。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普遍兼职化,企业工会主席具有既是职工选出的主席,更是企业聘来的雇员的双重身份,遇有重大棘手的维权问题,他们很难为职工说话,上级工会也难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因为企业会借工会干部行政身份所担当的工作出现过错为由,对其进行打击,甚至炒鱿鱼。同时由于兼职主席精力有限和专业素质的原因,也难以适应处理复杂矛盾的要求。所以无论是突出维护职责还是普遍兼职现状,客观上都要求我们推进维权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进而达到专职、专责、专业、专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