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征求意见。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也可根据需要,吸收代表团(组)长列席。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分别举行,也可以结合举行,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
第三十一条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结合举行的单位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试行:
(一)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可以同时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可以兼任职工代表,但非会员职工代表不能兼任会员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团(组)可以共同组成;
(三)职能相近的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可以合设并承担两个委员会的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可以“一身二任”,也可以根据两段会议议程的需要,分别组成;
(五)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可一致,也可以分设届期。
第三十二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既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两个大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行两会结合的单位的工传授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以及工会领导人的民主选举结果,仍按工会章程的规定,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按《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确定,届期内的会议按次计算。
第三十五条会员大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全国总工会组织部。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
(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27次会议通过)
为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工会民主生活和民主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工会章程》,特将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代表名额:
1.各级地方总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比例规定为:
会员在五万人以下者代表为一百至二百人;
会员在五万至三十万者代表为二百至三百五十人;
会员在三十万至一百万者代表为四百至六百人;
会员在七十万至一百万者代表为四百至六百人;
会员在一百万至二百万者代表为四百五十至八百人;
会员在二百万至四百万者代表为六百至一千人;
会员在四百万人以上者代表为八百至一千二百人。
2.工会基层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由基层工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一定的先进性。代表中,工会干部和工会各级分子应占半数左右,妇女、知识分子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总工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少数民族的代表应占圈较大比例。
二、委员、候补委员名额
1.各级地方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不含候补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比例规定为:
2.各级地方工会在选举委员会的委员的同时,选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的名额按正式委员名额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确定。
3.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设候补委员,正式委员名额定为:
4.各级地方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中,工会工作者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先进人物、有专业知识的各种售货员应占一定比例。其中,妇女、少数民族应占相当比例。
三、常务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名额
1.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和职工在一百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工会常务委员会设委员九至十五人,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最多不超过六人。
2.省辖市、地辖市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设七至十三人,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
3.县(旗、镇)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九人(职工人数少的县也可以不设常务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工业特别集中的县工会可设副主席二人。
4.基层工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委人数可设七至十三人,副主席可设二分之一。
5.各级工会委员会正、副主席的人数不得超过常委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
1.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名额,最低不少于三,最高不超过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2.不设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高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五、代表资格审查
1.各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各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各级工会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这项工作。
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名额,由工会委员会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各级工会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资格无效。
4.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资格审查编者按报告。
六、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和任务
1.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团或代表小组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3.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原则,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经主席团全体会议讲座决定。
4.主席团的任务主要是:
按照大会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组织代表讨论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本届工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主持选举;
组织代表讨论大会的决议。
5.会员人数不多的基层工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不设主席团,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会议和主持选举。
七、选举的原则和方法
1.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者,不参加选举。非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自下而上地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为有效。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4.选举彩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彩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5.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选举,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6.代表、委员、候补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当选的候补委员,按行票多少依次排列。得票相同的,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7.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一般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要先增选为委员。
八、报批手续
1.召开代表大会以前,应向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代表选举情况。初步酝酿的下届委员会、常委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名额及其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和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预备名单,必须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同意后,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2.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委员会上选出的常委、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选举结果如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九、各级产业工会的组织和选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