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l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二条省、市、地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干部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七条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八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对,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女职工委员会,在届中增补和免职的委员,需提请下次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确任。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基地。要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关于各级地方工会换届选举办法的通知
(工组发[1988]4号1988年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组织部:
今年,不少地方工会都将要换届改选,一些地方来电询问有关换届选举办法的问题。经研究并请示书记处同意:地方各级工会领导机构的选举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改以前,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差额选举,或者采用差额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出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如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各地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酌情确定。也可参照下述办法试行,并请将试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1、选举地方工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2、工会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差额分别为:
省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差额不少于5%,候补委员的差额不少于10%;省级以下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差额不少于10%,候补委员的差额不少于15%,候补委员差额中均含差额落选的委员候选人人数。
3、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不少于1~2名。
4、工会主席、副主席是否实行差额选举,由各级工会委员会决定。
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的规定,充分发挥会员代表联系会员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依靠会员群众把工会组织建设好,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会员代表
第一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个别特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需超过500人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的单位,报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批准。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第三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