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法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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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3)

【例10-6】2010年8月10日,上海某服装公司A公司向北京某棉纺公司B公司购入棉纱一批,双方在上海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地为A公司所在地上海。在合同中未对管辖法院做出规定。合同签订后,棉纱涨价,B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决定去法院了结此事时,请问A公司应到哪里的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A公司应到B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合同中另有选择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例中,双方未约定且合同尚未履行,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审判组织与回避

(一)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二)回避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在出现某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时,自行申请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参与本案的审理。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上述(1)、(2)、(3)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五、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与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时的程序。它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审判程序中规定最完整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法院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案件,可以当庭宣判也可定期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前,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审查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能有效地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国家审判权。

1.上诉状的提交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例10-7】2010年4月3日,公民郑某与王某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同年6月3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于6月5日送达被告郑某。郑某不服,6月19日郑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问题:你认为郑某在6月19日才提出上诉还来得及吗?

解析:

郑某在6月19日提出上诉还来得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判决书是6月5日送达郑某的,因此上诉期应从6月5日起算,所以郑某的上诉期限没有超过法定上诉期限。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进行重审的一种审判程序。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认为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均可提起再审。在经济争议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以变更原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请求,称为申诉。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在审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当再审。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均应另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时要对原审全面进行审查,并作出新的判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审。

六、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实施,强制当事人履行的程序。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定书和判决书,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定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期限应从法律文字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