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法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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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合同法(2)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②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7-2】2011年7月17日,市民小朱在团宝网上看到A婚纱摄影的一次团购活动,活动称只需9.9元,就能拍摄原价299元的全家福写真,其中包含了精拍30张照片、提供服装等服务。团购服务有一个限制,就是拍摄限3代人,人数在3至5人,如果超过就得多交些钱。小朱觉得实惠,且小朱自己,加上弟弟、妈妈和外婆,他们家一共有3代4口人,符合拍摄全家福的条件,遂缴费预订了全家福照。次日,小朱一家人到A婚纱摄影拍摄全家福时,工作人员告知,在他们影楼的定义里,“全家福 ”一定要有父母双方和小孩,这才能算是全家福。像小朱这样的单亲家庭,则属于 “亲子 ”,不在团购的服务范围之内。

问题:A婚纱摄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解析:

A婚纱摄影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团购网站上的网店活动中标明的各项条款、服务内容应属于网店向消费者发出的要约,而消费者参与活动,并支付费用,是消费者对要约的承诺,当付费完成后,这两者之间的消费合同即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案例中婚纱影楼定义全家福的条款,应视为婚纱影楼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之一是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该条款无效。当出现对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动方的解释。A婚纱影楼应当为小朱拍摄全家福照。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做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称为 “要约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应具备两个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例7-3】甲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封电报,内容是:我单位现有20万桶5升装春花牌大豆油,每桶单价5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8月8日前到环城北路我公司仓库提货。

问题: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

解析:

本案例中该电报属于要约。因为甲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电报

具备以下条件:内容具体明确,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向特定人B公司发出,只要B公司承诺,甲公司即受电报中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7-4】2011年3月1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拖鞋,于是向几家拖鞋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一批拖鞋,如果你厂有新款,请附上图样与说明,我超市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

问题: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解析:

超市发出的电报是要约邀请。首先,这个电报是超市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没有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不具备要约的要件,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的。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可以撤回。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原因在于这时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撤回要约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由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由于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例7-5】某市一所中学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200台电脑,便于2012年6月1日向A电脑公司发出传真,要求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200台某型号的电脑,并要求A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6月2日学校收到了B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A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B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6月3日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A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表示要撤回传真中的意思表达,不再向A电脑公司购买电脑。

问题:

(1)该中学向A电脑公司发出传真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2)该中学打电话表示要撤回传真中的意思表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1)该中学向A电脑公司发出传真的行为是向对方发出要约的行为。该传真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履行期限等,符合要约的要件。

(2)该中学打电话表示要撤回传真中的意思表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已经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但是如果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该中学可以撤销要约。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做出。

2.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4.承诺的撤回

承诺也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新要约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7-6】2013年3月20日,A玩具公司(卖方)希望销售一批儿童玩具给B商场(买方),于是给B商场发函内容如下:我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玩具,每套单价80元,如有意购买,请与我公司联系。B商场回函内容如下:我商场愿向贵公司订购某型号玩具5000套,每套单价75元。2个月后,B商场收到A玩具公司发来的5000套某型号玩具,但每套价格仍为80元,于是B商场拒绝收货。为此,A玩具公司以B商场违约将其起诉到法院。

问题:B商场是否违约?为什么?

解析:

B商场不违约。因为合同尚未成立。A玩具公司向其发出要约,B商场的回函中将要约中设定的价格这一要件做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该回函应该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没有成立,B商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成立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的过程,就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合同的成立地点,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例7-7】接【例7-5】,该中学6月3日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A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表示要撤回传真中的意思表达,不再向A电脑公司购买电脑。但是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A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人刚走,A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A公司后,A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A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A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问题:A电脑公司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该中学向A电脑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A公司发来的传真属于承诺,本案的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该中学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间、合同成立之前应负的充分注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以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并以当事人过错为要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根据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协商不成,也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7-8】王某是一个工人,一直想做服装生意并与多家经销商联系但均未成功。某日他看到一个专门经营运动服销售的A公司寻找连锁店经营人,于是就根据该广告所注明的地址前去实地考察,经过考察后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运动服兼具时装和运动性质,很适合正悄然兴起的运动风,并且对开店资本、环境等方面都很满意。只是自己手头钱不是太足,于是与A公司负责人商量,希望能够由A公司先发两批货,到第三批时再交前两批的服装费。A公司负责人为了吸引王某加入,遂满口答应,并许诺只要王某选好了店址,公司经过调查符合公司的要求,就可以签合同进行装修了,王某负责装修费用,A公司可以提供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按该专卖店的统一规格给王某的店装修。王某于是请了一个月的假,四处奔波,终于寻找到了合适的店址,A公司派人调查后表示店址没有问题,但是却提出该品牌走俏,想要开连锁店的人很多,提出来服装费不能拖延,并要求王某再加30000元经营费,王某认为这违反了他们当初的约定,因此难以接受。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现在是市场经济了,经营主体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双方为了合作而进行协商很常见,只要没有正式签合同,就无需负责。

问题:A公司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