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历代官制(中国文化史丛书)
11600100000009

第9章 策试

策试即以考试的方式挑选官吏。两汉的察举与策试是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察举加策试,这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步骤。察举之后,是否选得其人,还要经过策试,然后才能量才录用。因此,无论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还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中央之后,均须经过复试。另外,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策试。

策试有对策、射策之分。据《汉书·萧望之传》注引师古说:“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后汉书·顺帝纪》注引《前书音义》曰:“甲科,谓作简策难问,列置案上,任试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谓之射策。上者为甲,次者为乙。若录政化得失,显而问之,谓之对策也。”这就是说,对策是命题考试,射策是抽签考试。对策是由皇帝亲自主持,以政事经义策问应考者,以其对政事的见识而观其文辞之高低,以便量才录用的制度。《汉书·文帝纪》云:“十五年(前165)九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以纳言。”策试对象主要是察举或征辟的土人。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汉书·儒林传赞》云:“武帝立五经博士,谓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策试内容一般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所谓“家法”,就是指所学某一经学大师的经说;所谓“笺奏”,指对治国安邦大计或时事进行答对。通常情况下,由太常对试卷进行初审,确定等第后报呈皇帝审阅,并由皇帝重新确定等第。具体到各类考试情况不同,分述如下:

天子策试

凡属诏令特举之士,皇帝往往亲加策试。文帝十五年“诏诸侯王、公卿、郡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至武帝时,则“受策察问,咸以书对”,当时称为“对策”,天子亲览其策,而第其高下。例如:

“元光五年,复征贤良文学,茁川国复推上(公孙)弘……时对策者百余人,太常奏弘第居下。策奏,天子擢弘对为第一。”

“郡举贤良,对策百余人,武帝善(严)助对,由是独擢助为中大夫。”

“盖宽饶……石砚、毛笔以孝廉为郎,举方正,对策高第,迁谏大夫。”

“太仆王音举(何)武贤良方正,征对策,拜为谏大夫。”

“建初元年,肃宗诏举贤良方正,大司农刘宽举(鲁)丕,时对策者百有余人,唯丕在高第,除为议郎。”

被举者对策时,如引起皇帝的特别注意,有的甚至还要反复进行二三次。例如:董仲舒以贤良对策,武帝览而异之,遂至两策、三策,对既毕,武帝以仲舒为江都相。自西汉至东汉,在察举诏令中,常有“朕将亲览”之句,如武帝元光五年诏、成帝建始三年诏、光武建武七年诏均是如此。这样提法,无非是表示皇帝对于举贤、选官的重视。对策的地方或在太常寺,或在公车,或在白虎殿,均为随时指定。

公府复试

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京师之后,也要依其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不同,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

《后汉书·左雄传》云:“雄又上言:‘郡国孝廉,古之贡士……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所学某一经学大师的经说),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帝从之,于是班下郡国。”

《后汉书·胡广传》云:“胡广为郡散吏)……遂察孝廉。既到京师,试以章奏,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旬月拜尚书郎,五迁尚书仆射。”孝廉考试的内容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胡广因系文吏出身,故试以章奏。

东汉时,孝廉考试制度又有增益。

据《后汉书·黄琼传》载:“琼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

公府辟召之士,西汉至东汉初通常由公府主官负责荐举,或依诏令所定科目,选出高第以贡于朝廷。但是,自东汉中叶以后,由于公府辟召不慎,过限未除,清浊混淆,良莠不齐。左雄为尚书令,为了革除其弊,乃奏请举吏皆先试之公府,复试于端门。后尚书张盛奏除此科,尚书令黄琼上言:“复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复实虚滥,不宜改革。”帝乃止。于是,复试始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

左雄所创立的复试制度,虽遭顽固派的反对,但对于防止营私舞弊、择优选拔人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后汉书·左周黄列传》论曰:“汉初诏举贤良、方正,州郡察孝廉、秀才,斯亦贡士之方也。中兴以后,复增敦朴、有道、贤能、直言、独行、高节、质直、清白、敦厚之属(其中有些科目,前汉已有之),荣路既广,觖望难裁。自是窃名伪服,浸以流兢。权门贵仕,请谒繁兴。自左雄任事,限年试才,虽颇有不密,固亦因识时宜……故雄在尚书,天下不敢妄选,十余年间,称为得人,斯亦效实之征乎?”我们认为,范晔的这一评论还是比较公允的。

博士三科

博士本由察举或荐举、征召而来,但既为博士之后,仍须进行考试。成帝时有三科乏制。《汉书·孔光传》云:“成帝初即位,举为博士……是时,博士选三科,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光以高第为尚书。”

东汉以来,仍承西汉制度,考试博士。博士们为了争第高下,至有私行钱货,定兰台漆书经字,以合其私文者。据《后汉书·吕强传》云:“汝阳李巡)以为诸博士试甲乙科,争第高下,更相告言,至有行贿定兰台漆书经字,以合其私文者,乃白帝,与诸儒共刻五经文于石。于是诏蔡邕等正其文、字。自后五经一定,争者用息。”

博士弟子课试

自武帝立五经博士,置博士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博士弟子通过考试选补官吏遂成为定制。《汉书·儒林传序》记其事云:“武帝元朔五年,公孙弘奏请)为博土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才,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而请诸能称者……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请着功令,它如律令。制曰:‘可。’自此以来,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昭帝时,举贤良文学,增博士弟子员满百人,宣帝末增倍之。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皆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郡国置五经百石卒史。成帝末,或言孔子布衣养徒三千人,今天子太学弟子少,于是增弟子员三千人。岁余,复如故。平帝时,王莽秉政,增文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勿以为员,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

西汉时,博士弟子员额既少,弟子的人选也较严格。山阳侯张当居为太常择博士弟子故不以实,坐城旦罪。博士弟子的来源有郡国选送者,有以令诣太常受业者,也有以父任者。例如:

《汉书·儿宽传》载,儿宽“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

《汉书·萧望之传》载,萧望之“以令诣太常受业”。

《汉书·伏湛传》载,伏湛“成帝时,以父任为博士弟子”。

东汉建武五年(29)起修太学。明帝复为功臣子孙、四姓末属别立校舍,自期门、羽林之士悉令通《教经》章句。匈奴亦遣子入学。顺帝时又扩建舍240房、1850室,试明经下第补弟子,增甲乙之科,员各10人。质帝本初元年,梁太后又诏令大将军下至六百石,悉遣子就学,博士弟子多达3万余人。自西汉武帝置博土弟子,至于东汉,皆按甲乙之科射策,试以经学。例如:

儿宽“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以射策为掌故”。

何武“诣博士受业,治《易》。以射策甲科为郎”。

房凤“以射策乙科为难掌故”。

匡衡“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

按条令,策甲科应为郎中或郎,匡衡以不应令,即所对不符合甲科之令,所以只能为掌故。

以上是西汉博士弟子考试制度。当时郡国贡举的明经,大抵亦遵此制加以复试,故又有明经射策之科,如王嘉“以明经对策甲科为郎”,召信臣“以明经甲科为郎”。顺帝时试明经下第者补博士弟子,也就是让他们在博士的教导下再进修一年,以便来年再试。

东汉仍承袭西汉制度,设甲、乙两科,以课试太学诸生。和帝时,因太学试博士弟子,皆以意说,不修家法,司空徐防上疏请试博士弟子甲、乙策均依家法章句。以后左雄亦建议令诸生试家法。至灵帝光和元年置鸿都门学,“时其中诸生,皆敕州郡三公举召能为尺牍辞赋及工书鸟篆者相课试,至千人焉”,于是诸生考试内容为之一变。《后汉书·蔡邕传》对此评论说:“宰府孝廉,士之高选。近者以辟如不慎,切责三公,而今并以小文超取选举,开请托之门,违明王之典,众心不厌,莫之敢言。”考试内容以尺牍辞赋代替经学,再加以选举不实、请托公行,于是博士弟子考试制度名存实亡。

以上均为固定的考试制度。此外,尚有根据临时需要而进行的考试,如东汉安帝时“尚书有缺,诏将大夫六百石以上试对政事、天文、道术,以高第者补之……由是(翟)酉甫对第一,拜尚书”。可见仕至六百石以上即相当于县令长一级的现任官吏,仍可由诏令规定特考,高第者可以迁官。这种办法既是对现任官吏的考核,又是发现和选拔人才的一条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