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家庭法律指南(家庭实用生活百科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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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继承法

什么是姻亲?姻亲与继承有无关系

所谓姻亲,是指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姻亲的产生原因与血亲不同,它不是由出生(自然血亲)或收养(拟制血亲)产生的。而是由婚姻产生的。男女双方结婚形成的婚姻关系后,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和血亲的配偶才发生姻亲关系。所以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或者在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再婚后,姻亲关系也随之消失。

姻亲可分为以下三类:

1.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伯叔父之妻、侄之妻、姑之夫、姐妹之夫、女婿、儿媳等。

2.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婪、妻子的弟弟、丈夫的哥哥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就夫方来说,如妻的兄弟的妻、妻的姐妹的夫等;就妻方来说,如夫的兄弟的妻,夫的姐妹的夫等。

由于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有些姻亲之间的关系也较疏远,在—般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较近的姻亲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法律也确认他们之间互有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包括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如继子女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者有赡养关系的丧偶儿媳与公婆、有赡养关系的丧偶女婿与岳父母就形成了继承关系。因此,继承与姻亲也有一定关系。

我国继承法为什么要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懈权男女平等,是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是否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是社会主义继承制度同一切剥削者社会继承制度相区别的显着标志。

男女之间的关系及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同他们的社会地位—样,都是由一定的杜会制度所决定的。私有制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和男尊女卑的婚姻制度,必然要求继承权的男女不平等。只有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了私有制,消灭了阶级压迫、铲除了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为实现男女平等(包括继承权平等)奠定了物质基础。因此,把继承权男女平等作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化。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我国继承法中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女子不论巳婚还是未婚,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

2.女子不论初婚还是再婚,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

3.女子不论参加工作与否,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

4.在同一继承顺序中,在同—亲等中,不论是说丈夫还是妻子,不论是儿子还女儿,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5.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国内,不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在法律中有差异的规定。

6.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问题上男女平等。

7.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严的份额上应均等的规定,既适用于男性,也适用于女性。

8.分配遗产时属于缺乏劳动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应视照顾之列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不分男女,—律平等。

9.在丧失继承权的适用上,男女平等。

10.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11.夫妻一方死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学曼竺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井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行为,遗嘱订立虽然是遗嘱人在生前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但是,这种法律行为在立遗嘱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遗嘱人在其死亡前随时有权对遗嘱加以变更或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遗嘱人死亡前。公证机关遗嘱见证人,遗嘱代书人等知悉遗嘱内容的人有义务保守秘密。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人死亡之前无权了舸遗嘱的内容,更无权要求执行。

2.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遗嘱只要基于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不需经其他任何人的同意就能产生效力。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不需要使遗嘱继承人知道它的内容而使遗嘱的效力受到影响;二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之后,不需要经任何人同意,他本人完全有权变更遗嘱的某些内容,也可以重新订立遗嘱。

3.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由别人代理订立。为了保证遗嘱真正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订立。虽然法律上允许遗嘱人在不识字、残废或其他情况下可以让他人代书遗嘱,但这仅仅是在技术上的协助,不是民法上的代理。我国继承法规定,由他人代书时,遗嘱人本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字,并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是按照严格的法定方式来表示的法律行为。由于遗嘱关系到指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分配的数额,关系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的改变,关系到当事人继承权的取得与否,为了预防对遗嘱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订立某项遗嘱内容,或者伪造遗嘱行为的发生,所以我国继承法规定订立遗嘱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定方式。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以书面作出,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以口头或录音方式作出,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硅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这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5.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人才能订立遗嘱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而不能订立遗嘱。

怎样立遗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的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拨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入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井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卧立口头遗嘱,日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投有生恬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嚼,而内窖是相抵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部分,这类遗嘱一般役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般写法是: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人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④立遗嘱的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具有效的才能有其法律效力。

哪些人不能立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可见,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立遗嘱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作时。这些人由于受年龄或精神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因此,他们所立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精神病人在治愈后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或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在神志清醒时所立的遗嘱,经审查台法的,应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如果在立遗嘱时具有能力,立遗嘱后丧失了行为能力的,原来所立的遗嘱仍然有效。如果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即使以后具有了行为能力,他原来所立的遗嘱仍然是无效的。

死者生前立下几个遗嘱,以哪个为准

在我国,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遗嘱,只要符台法律规定,其他人不得对他加以干涉。由订立遗嘱到立遗嘱人死亡,中间可能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具体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得该遗嘱生效以前,立遗嘱人有可能同时或先后立有几个遗嘱。出现这种情况,先决定哪个遗嘱为准,必须对遗嘱的内容加以审查。如果几个遗嘱的内容相互没有矛盾(如甲在第一个遗嘱中把两间房屋留给大儿子,在第二个遗嘱中把五千元存款留给小儿子,那儿,就应该尊重遗嘱的人意志,认定这些遗嘱都有效。如果几个遗嘱的内容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如甲在第一个遗嘱中把仅的两间房屋留给大儿子,在第二个遗嘱中又把这两问房屋留给小儿子),那么,内容有矛盾的部分,就应该以最后—份遗嘱为准;没有矛盾的部分,则仍然有效。对此,我国《继承法煤二十条作了明确规定:“立有效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必须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遗嘱,是指的依法成立的遗嘱,否则,不管何种形式的遗嘱均无效。

可否立遗嘱将财产给女儿不给儿子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是肯定的。立遗嘱是公民处分自己遗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立遗嚼是公民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形式。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因而死者生前对其遗产当然地享有处分权。死者生前可以立遗嘱将财产给儿于而不给女儿继承,同样也司以给女儿而不给儿子继承(但女儿或儿子是未成年的则除外)。因此,用遗嘱取消巴成年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取消儿子或者女儿的都可以,不受性别的限制,也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

遗嘱在什么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民有权立遗嘱,但这种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因为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乱顺序和遗产分配方法,关系到继承人能否取得继承权。因此,法律规定:立遗嘱人立遗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以及《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为年满十八岁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人,只有他们才有权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受他人威以及被他人伪造、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4.遗嘱必须符合铸律娜定的形式,遗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人怎样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般须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

遗嘱人必须亲自持本人身份证(如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并交出已写好的书面遗嘱,或者自己当面口述遗嚷内容。

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娃时,可要求公证人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要在公证员两人的面前在遗嘱上签名盖章。

2.受理。

公证员经过对遗嘱人提出申请的审查,予以接受并表示给予办证,并发给申请表和告知所要交的公证费用。目前的遗嘱公证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十元。

3.调查。

公证机关接受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后,要对遗嘱内容进行调查研究濡要查明遗嘱是否反映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要处分的财产是不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等,这样才能使公证文件确实可靠。

4.出证。

公证机关经过调查研究,认为遣赔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按一定的格式出具公证书,用以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台法性。遗嘱人可要求公证处代为保管其遗嘱。

遗嘱公证经过以上四个程序,该遗嘱公证即告成立,同时也就具备了法律效力。

遗产的范围是什么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十人的台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以上财产都属于遗产范围,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死者生前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其他不降底成本所有杈的物品,以及与被继承人身份有关的权利、抚恤金等,都不属遗产范围,继承人无权继承。

继承法为什么要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一般来说,享有继承权的人,在梭继承人死亡刚一般都已出生。但是,也存在着这种情况,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属尚未出生的胎儿。侧如父亲死亡时,其子女尚未出生,那么这样的胎对父亲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旧时民间称父亲死亡后出生的子女为“遗腹予”、“遗胜子”与父亲有血缘关系。而且是直系血亲,所以胎儿出生以后,与其他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此外,遗腹子”出生后,正处于婴儿期,没有父亲,特别需要抚养照顾,他们享有与其他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应当的。因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说明:

1.继承开始时,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不来的尚未出生的胎儿,那么,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的时佛应该为该胎儿保留妻份额。保留的继承份额,一般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所继承的份额相等。如果继承人明知被继承人遗有胎儿,在遗产分害可时不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种行为是违反继承法的。

2.继承法之所以要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其日的是为了胎儿活着出世以后,能够取得该遗产的继承权。也就是说,胎儿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只有出生时是活的,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死者的遗产。可见,胎儿取得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是有条件的。

3.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按照继承怯规定,为其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因为,这种死体,他还投有取得公民的法律人格(即权利能力),也就不具备继承人的资格。

当然,胎儿从出生到成年(即十八周岁)以前,没有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他们继承遗产的权利,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行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负责保管。

什么是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继承死亡人遗产的权利。

公民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叫做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叫做继承人,留下遗产的人叫做被继承人。继承权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公民。但在我国,国家,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作为遗赠受领人。在继承法中,继承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继承人享有的将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期待权。另一种是指继承人已经能够实际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既得权。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遗产继承。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后,可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接受继承,证尊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遗嘱,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可以转让吗

继承权是一种依附于人身的权利,它与一个人的身份是不可分离的。例如,作为女儿,基于这一特定身份,根据《婚姻法》关于“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之规定,才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可见,继承权是不能转让的。至于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那么他应继承的份额就由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虽表示放弃继承,同时又指明其攀承份额给某人时,这不属继承权的转让,也不是继承人放弃继承(因为放),而实际上是以继承人的身份享有了继承权,把继承来的一份遗产再赠给他人。这样做,是继承人行使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是将遗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了他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是台法的。

对无人继承的财产怎样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这—规定,对无人继承的遗产,其处理原则是:

1.如果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是个体劳动者。无业城镇居民、其遗产收归国有。

如果死者死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无人继承的财产,无论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超过部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负偿还责任。

3.在依法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无人继承的遗产时,如有人对死者生前给予过较多地照顾,也应适当分给其—部分遗产。

4.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无国籍人死亡后,他的遗产,经过公告,到达一定期限无人继承时,应收归国家所有。

五保户的遗产怎样处理

在农村,基层组织对一些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活上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对少年儿童)、(死后)保葬,使他们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对五保户遗产的处理阐题,国务院在1958年3月29目给司法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中五保户死后的私有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曾有批示:“五保户死后的遗产除用于丧葬费用外,其余部分如死者有遗嘱按照遗嘱处理,如无遗嘱一律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作为公益金。”这一批示精神至今还是适用的。根据这一批示的精神,对五保户的遗产具体执行时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支付本人死后的丧葬费:生前如果欠下债务的,应在遗产价值内予以清偿,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五保户依法对自己的遗产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

3.五保户没立遗嘱时,他的遗产一般收归集体所有。如果他和集体组织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执行。

4.五保户的亲友、邻居等如果对五保户的生活给予了帮助和照顾的,在分割五保户遗产时,也应该适当地分给他们一些,以示补偿。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怎样清偿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投有生活来源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接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有继承又有遗赠怎么办

生活中如出现了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还有遗赠的情况,受遗嘴人并不需要直接参加遗产的分配,根据遗嘱,可直接向继承人索要遗赠遗产。作为继承人,有义务把这部分财产给受遗赠人。

如果死者生前欠有债务,受遗赠人并不因为受遗赠就要承担偿还死者债务的义务。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先还债,再执行遗赠。如果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超过了所留下的遗产,其遗产应该全部用来还债。继承人继承不到遗产。而且,受遗噌人也不能再向继承人追索受遗赠的财产。

两个以上法定继承人怎样分配遗产

首先应当确定哪些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哪些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有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参加分配遗产。

其次,同—顺序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应当均等分配。

最后,在一般应当均等分配的原则下,分配遗产还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多少。尽义务多的应当多继承一些遗产;反之,应当少得一些。

2.应当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特别是幼年子女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这些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大于平均数。

3.考虑每个继承人的经济济状次和实际需要。

存款人死亡后怎样办理有关手续

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宪法,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台法继承人对死亡之人的储蓄存款有继承权。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的地方可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旋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台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存款人确定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的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者),在我国的银行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们订有双办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具体的协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在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或友好人提供证明,并由我所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处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同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寄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已嫁出的女儿还能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在我国男女平等,妇女在各方面都享有同男子一样的平等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就是说,在继承权的问题上,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不同,对父母的遗产,女儿同儿子一样。有同等的继承权,国家依法予以保护。出嫁的女儿不论出嫁时间长短,同未出嫁的女儿一样,也享有对父母遗产继承的权利,同样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要切实保护已经出嫁的女儿对父母遗产的合法继承权。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否定已嫁出的女儿有合法继承权的认识和作法,都是不对的,是重男轻女的封建宗法思想在作怪,是同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相违背的,应当予以纠正。

但是,在法律上确认和保护已出嫁的女儿同其他子女一样享有对父母遗产的平等的继承权,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他们必须同其他子女一样继承父母的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各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如果经各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还妥根据各继承人的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对被继承人尽的抚养义务和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等情况,有的应当给予照顾,有的可以多分,有的应当少分,甚至不分,等等,已嫁出的女儿也应根据这些具体情况米继承父母的遗产。

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我国《婚姻法》第15条明文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承担此义务的,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理应享有继承权,但是,对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子女,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制裁措施。‘继承法’第7条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就丧失继承权。该法第13条还规定了在分配遗产时,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可见,如果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是可以依法剥夺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的。

继子女可否继承双份遗产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除了收养外,父母子女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无法消灭的,父或母再婚并不由此而改变亲生父子或母子的关系,他们仍然是子女的父母,他们间仍然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所以,子女对再婚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不存在任何血缘上的联系,互相之间在通常情况下是互不享有继承权的。但是,在实际生恬中,许多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同一家庭中生活,继父或继母出于夫妻感情或对下—代的关心、爱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担起了抚养教育的责任,继子女成年后也对他们尽了赡养义务,与继父或继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问享有继承权,所以,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总之,作为子女,他们可以继承再婚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而作为继子女身份,如果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叉同时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法律允许这样的子女继承双份遗产。

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要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怎么办

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问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法上已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也就是生父母不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再承担咯养生父母的责任,双方相互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也就随之而消失。生父母去世以后,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就不能傩州来继承遗产了,而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只有当收养关系解除以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才告终止。与此同时一被收养的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恢复。这时,生父砷去世以后,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此,被他人已经收养的子女要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遗产,如果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给予了较多的扶助,可以作为此类人而分给遗产。如果因此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当事人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解决。

“干儿”、“干女”有无继承权

“干儿”、“干女”,又称“义子”、“义女”。旧时把没有亲属关系的人通过结拜而形成的一种类似于父母子女的关系称之为“干亲”,长辈称为“义父”(“干爹”)、“义母”(“干妈”),晚辈称为“义子”(“干儿”),“义女”(“千女”)。这是一种民间的习俗。

由于“义子”、“义女”与“义父”、“父母”之间没有血缘若系,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所谓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原则上他们彼此之间没有继承权。但是,如果“只子”、“望女”虽然名义上与“义父”、“义母”足“干亲”关系,但实际上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互相赡养、抚养,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那么根据继承游仃关养父母与养子女互有继承权的规定,可以由“义子”、“义女”继承“义父”,“义母”的遗产,但这时他们不是以“义子”、“义女”的身份去继承,而是以养子,养女的身份去继承。

一旦他们继承了“义父”、“义母”的遗产后,对其生父母的遗产,则按有关养子女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得再主张继承。

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子女有无继承权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把侄子女、外甥子女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如德国、美国、加拿大、法国等。但是,我国继承法没有把侄子女、外甥子女列入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因此,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子女,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但是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我国继承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曾经设想把侄子女,外甥子女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后来,这个意见被否定了。这主要是因为:

我国继承法确定继承人的依据主要是看血缘关系和经济上的扶养关系,而我国的家庭正在从八代同堂的大家庭向小家庭转化,家庭成员一般是配偶、子女,最多再加上配偶一方的父母,侄子女、外甥子女与被继承人不具有血缘关系,一般不在一起生活,也无经济的扶养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权利和义务上的规定,所以继承法最终没有把侄子女、外甥子女列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他们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子女也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和其侄子女、外甥子女毕竟有一定的联系,有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还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瞻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把遗产赠给侄子女、外甥子女,那么他们可以根据遗嘱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那么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把他们看成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而分给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的这一规定,有利于被继承人的生活得以保障,有利于发扬“养老育幼”的道德风尚,同时又能使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侄子女、外甥子女的利益得到保护。

寡妇能否在继承丈夫遗产后带产改嫁

所谓寡妇带产改嫁,是指在丈夫死后,女方带着她所继承的遗产,再嫁他人。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这就是说,寡妇不仅可以继承已放丈夫的遗产,而且取得遗产后,还有带产再婚的权利。因为继承是公民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重要方法,享有继承权并且已经取得遗产的公民,对继承的遗产就有了支配权淳妇在继承了已故丈夫的遗产后,就取得了这项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她便对这些财产拥有了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当她改嫁再婚时。带走这些已经属于她自己的财产,正是她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表现。别人无权干涉。

但在现买生活中|有些人基于封建宗法思想,认为寡妇改嫁又带产是家破人亡,大逆不道,常常出面干涉。横加阻拦。他们认为,寡妇既已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就不能带产改嫁。若要改嫁便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这种行为思想是非常错误的+我们应该加以反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既适用于未婚男女。也适用于已婚丧偶的男女。

丈夫丧失妻子可以另娶,妻子丧失丈夫也可以另嫁。寡妇再婚是行使婚姻自由权,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是行使继承权,带产改嫁是行使所有权,这三种权利都是寡妇依法所享有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当然,这里须指出,寡妇再婚改嫁,只能带走届于自己的财产。如果已故丈夫投有其他继承人,那么可以将所继承的丈夫的全部遗产都带走;如果已故丈夫有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则不能把其他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带走。如果有未成年子女不随其共同生活的,那么,在分割遗产时,应当考虑到他们的利益和生活需要,给他们留有足够的份额。如果公婆尚在,年老体弱无人赡养,在分割遗产时也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和生活需要。

总之,在寡妇带产改嫁时,既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要根据我国继承法养老育幼的原则,保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罪犯有继承权吗

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民书权利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原则上不宜剥夺。继承权是民市权利的一种,当然也不例外。因此,一般情况下,公民犯了罪,被判处了徒刑,甚至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仍然享有继承权,其他人不得侵犯他的权利。

当然,并不是每个犯罪服刑的人都享有继承权。如果他所犯的罪是对被继承人的遗弃,虐待,或者为了取得遗产谋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而被判处徙刑的,邢儿,根据《继承法》

第7条规定,他就丧失继承权。

未剥夺继承权的罪犯,由于服役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可能亲自行使继承权参加继承,他的继承权,一般由其近亲属代为行使;他应得的继承份额,也由该近亲属负责保管。如果其他继承人或者遗产保管人侵犯了他的台法权益,在服刑的犯人得知后,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继承权公证的手续怎么办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宪法》、《继承法》、《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认他们享有的继承投真实、合法的活动。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该按《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但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一般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申请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折、记名股票等。

3.被继承人及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死荐死亡时的医院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组织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其社会关系的证明。

5.继承人委托他人代理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委托书内注明对继承人的意见。

公证处审查台格后,印可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但须指出的是;公证处对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则上只出一份继承权公证书,因此,此类公证必须所有的继承人共同申办。内地公民继承权公证的收费以遗产的价值为计算标准,按2%计收,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

继承权被他人侵害后,怎样请求恢复继承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入的财产继承权被他人侵害时,有请求恢复继承的权利。所谓“继承权被侵害”是指不当继承人侵害了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井占有了遗产。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继承人有权向不当继承人请求交付其占有的遗产,恢复自己被侵害了的继承权,确认自己在法律上的继承地位和资格。这对于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在其继承权、受遗赠权受到他人侵害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要求返还被侵害遗产的请求权的有效期限。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可视其为自动放弃继承恢复请求权。

在我国,继承人行使恢复继承请求权,主要有三个办法:

一是向继承权的侵害人提出,侵害人应当承认台法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并返还其应当继承遗产的份额;二是向侵害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组织出面,通过调解解决;三是向被继承人生前住地或重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未经协商,个别继承人私自处理了遗产怎么办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都享有继承权,而且这种权利是平等的。只要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自己放弃继承,那么,他就有权取得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任何继承人不能以任何借口私自处理遗产,而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继因此,在未经拚商,个别继承人私自处理了遗产的情况下,有权得到但没有得到遗产的继承人,可以要求该继承人返还他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该继承人也有义务退出这部分遗产。如果该继承人拒不退时,其他继承人可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保护自己应得的权利。

什么是涉外继承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超越一国领域的继承。换句话说,就是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索,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素(即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索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例如,某英国人在中国死亡,并留有遗产,其妻是中国人,要求继承丈夫在中国的遗产。

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外国人。例如,中国人赵某有二子一女,其长子是中国人,次子是美籍华人,女儿是法籍华人,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赵某在南京去世,留有房产、存款等遗产,其二予一女均要求继承。

3.遗产在外面。例如,中国公民杨某的丈夫(亦是中国公民)在日本留学,靠打工积有一笔存款,后不幸在回国探亲时,遇车祸死亡。杨某提出继承其丈夫在日本的存款。

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或艇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例如,中国公民钱某在某中东国家做建筑工人,不幸因工伤死亡,奠在国内乡下留有三问瓦房,其娄蛋求继承这三问席屋。

以上几种情况,都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仅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璎有二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应办理哪些手续

夫陆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首先必须向大陆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在台遗产所需的有关的证书,具体有以下几种:

1.法定继承需要:(1)亲属关系证明书;(2)婚姻状况公证书。

2.遗嘱继承需要:(1)身份公证书;(2)委托公汪书;(3)声明书公证书(代书、自书遣嘱需要)。

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必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井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继承人可以台办一份委托书。

大陆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在台湾遗产的公证时,公证处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以下文件和资料:

(1)台湾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工会会员证等)。

(2)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本分或除户眷本不适用)。

(3)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诊断书;意外死亡需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

(4)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

以上文件和资料如系复印件,必须经公汪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大陆继承人在办理了有关公证书以后,可选择下列方式办理继承事宜:

(1)委托其在台湾的亲友。

(2)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大陆的律师事务所,再通过大陆律师转委托台湾律师。

(3)委托司法部设在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转委托律师。

(4)委托“海峡两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由香港律师黎锦文和台湾律师沙壬、陈符瑶、梁洁、林复宏、林辰彦等人组成。大陆继承人可将委托书寄给黎锦文律师。委托书一般应按照台湾律师逋用的格式出具。

(5)委托司法部设在北京的坤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该公司与“海峡两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有相互委托关系,大陆继承人可将委托书寄给北京“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

(6)委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151号南洋商业银行大厦9字楼;电话号码:8520888;图文传真号码:8541919)。

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由于不了解情况,一般尽可能不直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也可直接委托台湾律师。

如果大陆继承人欲亲自赴台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必须在继承时效(1年)内办好入境签证,申请赴台办理继承事务,井携带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再经台湾中华关系基金会公证,认证推定真实后,即可获得签证进入台湾地区,向被继承人所在地法院提出继承要求。

在继承问题上,如果大陆继承人与台湾继承人存在争议或纠纷,需要向台湾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目前大陆公证机关为大陆继承人的委托书所出具的公证书,已经开始在台湾法院得到认可,具有证明效力。

如果大陆继承人想了解继承台湾地区遗产方面的具体问题,可用信件向台湾的地山法院咨询,台湾岛内各地法院会以“联合服务处”的名义回复大陆继承人,以说明台湾的法律制度。

另外,由于海峡两岸个人之间不能直接通忙,所以,大陆继承人要领回已办妥的遗产钱款需经过中问机构进行。具体方法是:

(1)根据台湾中央银行的规定,外汇申报书上汇款地点可直接写上“大陆”字样,个人汇款若在3千美元以下可免电脑检查直接办理,3千美元以上的经电脑查拔未超出每年汇出上限后方可办理。100万美元以上则须先报中央银行复查后办理。台湾现时每人每年汇出款项上限为500万美元。

(2)请汇款人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台北分行汇款到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户头,汇款指示由汇款银行用图文传真即时传来。收到台湾汇款后由该公司以划款报单划收内地银行户头并按汇款指示内地银行解付受款人。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代办手续费为每笔港币500元。

华侨和外国人怎样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办理继承遗产的手续是:

1.凡申请继承在我国境内遗产的华侨或外国人,均须向所在国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地址和他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2.申请人可持上述经过我驻外使、颁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渡附遗嘱)亲自来华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公证部门对有关证件审核后,如认为符合我国法律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将发给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可凭此到遗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银行等)办理具体继承事项。

3.如需要公证的主要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内,继承人也可向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

4.申请人如不能亲自来华,可委托其在华亲友代为办理;在华无亲友时,可委托国内律师代为办理。委托代办申请人须办委托书。委托书除包括委托人的姓名、住址等内容,还应说明受托人的权限。委托书也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存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须向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决。如不能亲自来华,须委托国内亲友或国内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授权委托啦和起诉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