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为了孩子: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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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损害与赔偿——未成年人的侵害与被侵害

孩子致人伤害,为什么要父母赔?

在日常生活中,孩子因其弱小而常成为受害者;但未成年人也往往因为小,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往往也因此而给别人造成损害,成为致害人。这时就涉及责任的承担问题了。未成年人给人造成了损失,由谁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呢?

例:8岁的秦某与7岁的李某一同戏玩时,李某用自制的弓箭射伤秦某的左眼。秦某的伤残程度为Ⅵ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40%。秦某在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183.72元。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监护人应对秦某负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伤害的赔偿纠纷,那么为什么要由李某的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8岁的秦某与李某年龄均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即他们的父母(监护人)代理进行。未成年人监护人首先是他们的父母。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要进行管理和教育,这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的监护职责内容之一。父母既然有管理和教育孩子的职责,那么就要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让他在外面做出伤害别人的事件。现在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管理未成年人的职责,他们就要承担孩子致害行为给别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李某给秦某造成了人身伤害,李某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同时也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这是父母赔偿原则的一个例外。在校学生致人损害。学校有责任吗?

近年来,校园人身伤害案件发案率逐年上升,而且伤害案发生后,校方和学生家长往往因赔偿问题走上法庭。那么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致人伤害或受到人身伤害,校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

某中学学生黄健14岁,在学校课间操后奔往教室的路上不小心撞倒了低年级同学12岁的杨某,致使杨某大腿骨折,经医院治疗,杨某恢复健康,但花去6000多元医疗费及护理费用。因双方协商解决未果,杨某诉至法院。像这样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学校一方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和过失,同时也包括疏于管理,粗心大意等等。杨某虽然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损害行为发生的直接受害者,但他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学校对该伤害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其具有一定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黄健的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黄健在学校的损害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黄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当其致害他人时,还应从其行为与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并及时预见其行为产生的相应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其过错责任的大小,并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不能忽略了学校的过错,学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父母离婚后的孩子致人损害由谁赔?

张甲与李某离婚之后,法院判决9岁的儿子张乙归母亲李某抚养,父亲张甲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一日,张乙邀其同班同学到家中玩耍,在游戏中将家中的热水瓶打破,造成同学周某大面积的烫伤。后周某的父母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张乙及其监护人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及营养费用,起诉书中将张甲也列为被告。在答辩中,张甲认为,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李某,自己在权利方面仅余探视权,孩子打破热水瓶烫伤他人,是监护人李某监护不力所致,自己每月按时支付法院离婚判决中所确认的抚养费数额,不应对张乙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他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例就涉及到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若子女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淮承担的问题。是由抚养子女的一方独自承担,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若由双方共同承担,是采用连带责任方式还是按比例分担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同时规定:父母与子女问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两个条款互相印证,足以表明立法者的本意。非抚养一方仍须对子女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负责。故被侵权人在起诉时,可将侵权人的父母同时列为其法定代理人,法庭也可判令侵权人的父母对子女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但在责任分担比例方面,应考虑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其次,抚养子女一方因支付赔偿义务之后导致经济能力下降影响其对子女的抚养时,有权要求另一方共同担责。

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是指具有搜查权的人未经批准,滥用职权;或没有搜查权的人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检查的行为。

搜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其任务在于发现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查时也要依法进行,即办理搜查的手续,由有关领导批准后,填写搜查证,在搜查时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只有在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遇到紧急情况,搜查人员才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其他任何无证搜查,被搜查人都可以拒绝,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由于搜查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法律对搜查有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但有些人的法制意识淡漠,在工作或生活中实施了非法搜查未成年人身体的行为。例如,超市中的保安搜查未成年人消费者,学校的老师搜查未成年学生,个体工商户雇主搜查未成年雇工,私营企业老板搜查未成年工人等。这些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违犯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遇到有人要搜查自己时,首先要让对方出示搜查证,如果对方声明情况紧急,属无证搜查时,要让对方出示表明其身份的司法机关的工作证。否则,可以拒绝搜查。如果被人非法搜查身体,应当记住搜查人的姓名、特征、身上佩带的标志、编号、被搜查的地点、当时在场目睹非法搜查行为的证人等重要情况,向当地检察机关控告搜查自己的人,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未成年人名誉受到侵害为由,要求侵权人向未成年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合理数额的精神损失。

未成年人受到伤害请求索赔时谁当原告?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使其不受侵犯。而当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他们必然要代孩子行使诉权,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其予以赔偿。在实际生活中,父母们往往有困惑,就是在诉状中对原告怎么写,当侵害人是未成年人时,被告又写谁好呢。不了解法律的人常把自己当原告,把侵害的孩子的父母当被告,这是不对的。

如魏明是小学四年级学生,现年11岁,邻居李晓是小学五年级学生,现年12岁,春节前李晓与魏明在院子里打闹,追跑中,魏明将李晓绊倒,李晓的头磕破了,李晓立即就地捡石子还击,打伤了魏明的右眼,经医院检查,伤了视网膜,住院做了手术,医药费共计4128元。当魏明的父亲要求李晓的父亲赔偿时,李父说:魏明摔伤李晓在先,李晓用石子打魏明是自卫,不同意赔偿。无奈,魏明的父亲只好到法院状告李晓的父亲,但法院的同志看了他的起诉书后说,原告不应是他,被告也不对。那么原、被告应是谁呢?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活动中,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民事诉讼法给予公民民事诉讼能力以保护。所谓民事诉讼能力是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只有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才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民事诉讼能力是以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存在为前提的。任何公民,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了维护他们的民事权益,依法都具有当事人的资格。

在魏明与李晓之间发生的这起伤害赔偿纠纷中,被伤者是魏明,伤人者是李晓,伤者与被伤者是纠纷中的当事人,魏明11岁,李晓12岁,都是未成年人,都只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而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魏明的父亲与李晓的父亲理应分别是魏明与李晓的监护人。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此,在诉讼中,原告应是魏明,被告应是李晓,魏明的父亲及李晓的父亲则分别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