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性道德有改变的趋势,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避孕法的发明;第二,妇女的解放。前一个原因,我将在以后讨论:后一个原因是本章的论题。
妇女解放运动起始于法国革命,是民主运动的一部分。这场革命,正如我们所了解到的,它改变了继承法,这种改变是对女人十分有利的。
1792年,玛丽·霍斯通克拉夫特所著的《维护妇女权利》,是那些引起法国革命并为法国革命所造成的思想的衍生物。自从那时起,直到现在,男女平等的要求更是日益受到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约翰·斯图尔特·米尔所著的《妇女的屈服》,是一部很有说服力、很有理智的书。这部书对他以后的那些比较有头脑的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的父母都是他的崇拜者,在60年代,我母亲常号召投妇女的赞成票的发表演说。她的男女平等思想极为强烈,以至在生我的时候,她竟然请了女医生加勒特·安德森接生。安德森当时还没有取得医生的资格,只不过是个有证书的助产士而已。
早期的妇女运动仅限于上层及中层阶级,因此,并没有形成多大的政治力量。虽然每年不乏有人在国会中提出赞成投妇女的票的议案,而且也有动议和附议,但是,当时总得不到顺利通过而成为法律的机会。然而,当时中层阶级的男女平等主义者也曾在他们自己的范围里取得过一次重大胜利,于是1882年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在这个法令实施以前,已婚妇女所拥有的一切财产都由她的丈夫所支配,虽然在有受托人的情况下他是不能使用这部分资产的。以后的妇女运动的历史,都是很近的事,并为大家所熟知的事,因此无需赘言。但是,考虑到有关这一问题的观念改变的重大意义。下面这一情况还是值得研究的:在大多数文明国家里,妇女获得政治权利的速度是前所未有的。与奴隶制度的废除多少有点类似,但是奴隶制度在现代的欧洲各国毕竟是不存在的,而且给人们的印象也不像男女之间的关系那样密切。
我认为,这种突变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民主主义理论的直接影响,这种理论使得人们对于反对妇女的要求。找不出任何合乎逻辑的理由;第二,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家门自谋生路,她们舒适的日常生活不再依赖父亲或丈夫的恩惠来获得。在欧洲战争时期,这种情况自然达到了顶峰,因为以前通常由男人承担的很大一部分工作,如今不得不由女人接替了。在欧洲战争之前,人们普遍反对投妇女的票,其理由之一是,妇女具有和平主义的倾向。在欧洲战争期间,妇女在很大程度上驳倒了这一指责,而且,由于她们在这场流血的事业中作出了贡献,终于使她们得到了选票。那些理想主义的先锋人物,以为妇女是可以提高政治道德的,这种情形对于他们却是一种失望。其实,这是一切理想主义的命运,因为他们所追求的就是那破坏他们理想的东西。当然,实际上妇女的权利并不是根据这样一种信念。即妇女在道德上或其他方面优于男子。她们的权利完全根据于她们作为人的权利,或者更确切地说,根据普通民主主义的论点。但是,当一个被压迫阶级或民族要求他们的正当权利时,那些辩护者总是搬出这样一种论据来加强他们的论点,即妇女是有特殊贡献的,而且这些贡献是属于道德范畴的。
虽然,妇女的政治解放,对于婚姻革命只有间接的关系,因为那和婚姻以及道德直接有关的,乃是妇女的社会解放。在古代(东方至今仍然如此),人们总是用束缚妇女的方式来保持她们的道德纯洁。人们从不设法使她们获得内心自制的能力,人们所做的一切,不过是要根除所有犯罪的机会。这种方法在西方并未得到认真的采纳,只有那些有地位的妇女却是从小就受到教育,以便促使她们对于婚姻以外的性交具有恐怖感。随着这种教育方法的日臻完善,外部阻碍逐渐削弱了。那些致力于消除外部障碍的人确信,内心的障碍对于约束妇女道德已经足够了。例如,人们认为,陪伴是不必要的,因为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女人不会接受那些青年男子的友好表示,无论她的机会怎样。
在我小的时候,有身份的女人普遍认为,性交对于绝大多数女人都不是一件乐事。在婚姻中她们之所以能忍受性交的痛苦,只是出于一种义务感而已。由于持有这种观念,她们宁愿冒险,给她们的女儿以很大的自由,其开放程度远远超过了在比较注重实际的时代被认为是明智的范围。也许结果和她们所预料的有些不同,甚至这种不同,无论是在已婚妇女中还是在未婚女子中,都是普遍存在的。许多妇女现在仍然像维多利亚时代的妇女那样。在精神方面是受到束缚的。这种束缚在意识方面并不十分明显,因为它属于潜意识的抑制。现代青年中的这种抑制已经衰退了,这种衰退引起了意识中本能欲望的重现,虽然这种欲望被隐藏在虚伪的贞洁之下。对于性道德,这种情形具有一种革命性的影响,其影响范围不只是一个国家或一个阶级,而是所有文明国家和一切阶级。
男女平等最初所要求的,不仅涉及到政治问题,而且也与性道德有关。玛丽·霍斯通克拉夫特的态度完全是合乎时代所要求的,然而以后那些争取妇女权利的积极分子在这点上却没能效仿她。并且相反,他们是一批极严厉的道德家,他们希望用曾经束缚女人的那些道德来束缚男人。于是,在1914年以后,那些年轻的女人,尽管没有多少理论依据,也开始站在了不同的战线上。战争所造成的那种感情上的刺激,无疑是这种新的改变的主要原因,可是无论如何,这种改变要不了多久仍旧会发生的。过去,女性道德的动机,主要是对于地狱之火和怀孕的恐惧。至于第一点由于神学上正宗派的失败,地狱之火已经不复存在。而第二点则通过避孕法得以消除,怀孕的恐惧也消除了。传统道德曾一度通过风俗和精神惰性的力量进行维持,但是欧洲战争的爆发终于消除了这些阻力。现代的男女平等主义者们不再像30年前的那些男女平等主义者那样急于减少男人的“罪恶”;她们所要求的是,男人能够得到的,她们也应当得到。她们的前辈所追求的,是道德束缚中的平等,然而她们现在所追求的却是道德自由中的平等。
目前,我们很难断定这种运动以后将如何发展,因为它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一运动的追随者和实行者大都是青年人。因而在那些所谓有影响的人中间,她们很少有支持者。而且,警察、律师、教会以及她们的父母都是反对她们的,但是这些青年人一般是能够把这些事实隐瞒住,而不让那些会为这些事感到痛心的人知道的。公布这些事实的那些作家,如林赛法官,被老年人视为是在恶意诽谤青年人,即使那些青年人并没有觉得他们受到了恶意诽谤。
这种情形自然是不会持久的。问题的关键是,下面两种情形究竟那一种会先发生:是老年人相信了这些事实并设法剥夺青年人刚刚赢得的自由;还是那些未成熟的青年人自己谋求到高层的和重要的地位,使当局认同那种新的道德观。据初步估计,在一些国家,我们将看到前一种情形;在另外一些国家,我们将看到后一种情形。与在其他国家一样,在意大利,不道德是政府的特点,虽然政府现在正热烈地提倡道德;在俄国,因为政府是赞成新道德的,情形则与意大利恰恰相反;在德国有新教的地区,自由是很可能会赢得胜利的,而在有天主教的地区,则未敢断言;法国恐怕很难脱离它固有的风俗,在那里,虽然对不道德有着明确的宽恕方法,但除此之外,它不会再有任何新的进展了;至于英国和美国以后的情形如何,我就不敢妄下断论了。
现在,让我们来研究一下男女平等的要求中所包含的逻辑问题。长期以来,如果不是在理论上的话,男人在实际上,总是可以沉溺于非法的性关系的。男人结婚时,并没有人要求他有童身。即使在结婚之后,人们对于男人的不忠也不是十分重视的,只要妻子和邻居不知道他的不忠行为就行。这种制度的可行性依赖于娼妓得以存在。然而,这是一种现代人难以为之辩护的制度,而且很少有人会提出女人应当通过同样方式得到和男人一样的权利:设置一种男妓,以满足那些希望和她们的丈夫一样表面贞洁而实则不然的女人的欲望。可以肯定,在当今晚婚的时代里,仅有少数男人能够在和本阶层的女人建立起家庭以前,克制住自己的性欲。既然未婚男子克制不住性欲,那么,从权利平等的角度出发,未婚女子也可以提出无需克制自己的性欲的要求。
对于那些道德家来说,这种情况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任何一个传统的道德家,如果能认真地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他们就会发现,实际上他们犯了所谓“双重标准”的错误,即性道德在女人中比在男人中更为重要。也许有人会争辩说,理论上的道德也是要求男人节制性欲的。对此,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反驳依据:这种要求在男人身上是无法得以实现的,因为他们很容易在暗地里违背了性道德。因此,那些传统的道德家只好违背自己的意愿,不但承认男女是不平等的,而且也承认一个青年男子与其和他本阶层的女人性交,倒不如和娼妓性交的好,虽然他和他本阶层的女人的关系(假如没有与娼妓的关系),也许可以成为高尚的、热烈的和有快感的。当然,道德家们不会想到,提倡一种他们明知不会被人们所接受的道德观将会产生什么影响。他们以为,只要不主张卖淫,他们也就不必对卖淫是他们的学说的必然产物这一事实承担责任。然而,当今的职业道德家们只具有水平线以下的知识——这一人人皆知的事实又一次得到了证实。
根据上面所述。有一点是十分清楚的:如果大多数男人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而不能早婚,并且,许多女人又没有出嫁的可能,那么男女之间的平等就必然会引起女性传统道德标准的降低。如果男人获准婚前性交(事实上正是如此),那么女人也必须被允许婚前性交。在所有女人过剩的国家都会有一个显然有失公平的现象,就是那些根据一一配对的统计后而嫁不出去的女人是绝对不能有性经验的。毫无疑问,那些妇女运动的先驱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后果。但是现代他们的追随者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而且凡是反对这种推论的人必然要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无论是他或她都不会赞成男女平等。
新道德与旧道德的关系提出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如果我们不再苛求姑娘的贞洁和妻子的忠实,那么就制定一套保护家庭的新办法,要不就默许家庭的破裂。也许我们应当这样建议,就是孩子的生育也只应发生在婚姻以内,一切婚姻以外的性交都应避免生育,即通过避孕的方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做丈夫的应当学会做一个有宽容心的情人,就像东方的太监那样。这种方法产生的问题是,一方面,它要求我们超越理性,相信避孕法是可靠的;另一方面,它也要求我们超越理性,相信妻子是忠实的。不过,这个问题可能不久就会解决。还有一种与新道德相适应的情况是,父权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制度的正在退化,国家正在取代父亲的职责。当一个男子想到他作为父亲并喜爱自己的孩子时,他有时会主动给予妻子和孩子经济上的支持,但他正像现在的父亲那样不是迫于法律的压力而这样做。到那时,除非国家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并且能够像现在一样更加关心孩子们的成长,否则,所有的孩子都将处于像现在那些不知道生父的私生子的境地。
如果我们要恢复原有的道德,有几件事情是至关重要的,其中一些我们已经做了,但实践表明,仅这几件事情就毫无成效。首先,少女的教育应当使她们变得愚蠢、迷信和无知。这一目标,在那些由教会管理的学校中已经实现了。其次,对一切谈及性问题的书籍实行极严格的审查。这一目标在英国和美国已趋于实现,因为这种审查,无需法律上的变动,早已由于警察那不断增长的热情而越发严格起来。
以上这些条件虽然已经具备,但显然还是不够。其实,只要做到一件事就足够了,就是使年轻女人同男人完全没有单独接触的机会:禁止少女外出工作;严禁她们出门,除非有母亲或阿姨陪伴;坚决杜绝那种没有女性陪伴而出去跳舞的现象;必须规定,50岁以下的未婚女子拥有汽车是违法的。也许,还有一种明智的做法:让所有未婚女性每月接受一次警医的身体检查,凡失身者,一律投入监狱。自然,避孕是必须禁止的,而且在和未婚女性谈话时,若对这些规定持有异议,那也是非法的。若能严格执行这些措施100年或更长时间,我们也许可以根除那些小道德的行为。然而,我认为,为避免弊端起见,必须将警察和医生通通阉割了。鉴于男人所固有的腐败性,更明智的做法也许是将这项政策再推进一步。我想,道德家们最好主张将所有的男人都阉割了,除那些过修道士生活的牧师之外。
由此看来,无论我们持何种态度,总是难免有困难和不完美之处。如果我们认为应当推行新道德,那么我们就应当做得比新道德更进一步,并且解决人们所不大赞同的问题。另外,如果我们企图在现代世界中实行那些在以前是可行的限制措施,那么我们必须有一套极严格的规定。当然,人类的本性对于这种规定是会很快反抗的。理所当然,无论有什么危险或困难,我们都必须力求世界进步,而不是倒退。为此,我们需要树立一种真正的新道德。我所指的是,义务和权利是应当被承认的。虽然这种权利和义务与前人所认可的大不相同。只要那些道德家们还在鼓吹回到一种已经死亡的制度上去,就不可能使新的自由成为道德的,也不可能提出新自由中所包含的新权利。我并不认为新的制度应当轻易服从冲动,就像旧的制度并不服从冲动一样,但我私下以为约束冲动的场合和目的应当和从前有所不同。所以。我将在以下章节对人类整个性道德的问题重新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