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怎样当好“小巷总理”:居委会干部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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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居委会的选举工作

居委会的选举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居民群众选举居委会委员,是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保证居委会自治性质的具体体现。

(第一节)居委会选举的意义与原则

居委会选举的意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明确规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

(一)居委会选举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选举是民主制度最直接的体现,人民群众民主选出自己拥护的当家人,才能更好地实行居民自治、管理自己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二)居委会选举是搞好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 通过选举,加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搞好社区建设与社区管理,有利于巩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推动这一改革的进程,从而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速城市社会化与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依法选举居委会成员,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依据选举法规、选举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居委会成员选举,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实现以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四)通过换届选举有利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的素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居民对本社区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增长,对加强社区服务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要求民主选举热心服务、善于管理的居委会委员的呼声日益强烈。近几年来,一些城市调整了居委会规模,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事业干部,许多有志于公益事业、社会工作而又年富力强、有文化有能力的人才,通过选举进入居委会,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总之,通过选举使居委会干部定期吐故纳新,就可使其整体素质水平得到提高。

居委会选举的原则

居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公平是指选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正是指一切都由民主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公开是指选举的一切事项都向选民公开,选民有知情权。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一)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成年公民广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居委会选举必须坚持普遍性选举的原则,在选举过程中,要保障选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二)差额选举的原则是指居委会成员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方式。一般来说,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1至3人。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选拔人才,推进居委会班子的建设,为新一届居委会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无记名投票选举原则坚持这一原则能够保障选民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时,选民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还可以划掉不同意的候选人,另选他人,并由选举人或被委托人将选票投入票箱。

(四)及时公开原则指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及时向选民通告选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使选民能及时、准确地了解选举情况。要做到选举日公开、选民名单公开、候选人公开、选举地点和投票时间公开、选举工作人员公开、选举结果公开。坚持公开原则,便于选民了解、参与并监督居委会选举的全过程。

(五)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选举过程中,要保护每个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鼓励选民依法踊跃参与选举。在投票选举前,选举委员会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或者由候选人向选民作自我介绍,发表社区管理设想、计划,并解答居民提出的问题。这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使最佳人选进入居委会。

(六)监督与罢免原则《居委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这就是说,居民群众可以通过召开居民会议的方式,对个别失职或不称职,或个别违法乱纪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予以罢免(撤换);对因故空缺的居委会成员进行补选。

(第二节)选举的准备工作与选民登记

选举前的准备工作是居委会选举工作的基础,做好了充分准备,才能使选举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选民登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居委会选举资格的确认。

选举准备工作

(一)推举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委会的选举。此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9人单数组成。推举工作由上届居委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它应接受人民政府基层机关或派出机构的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

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发布居民会议公告,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2.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5.组织选民提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6.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7.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8.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只是在换届选举期间代表广大居民主持选举工作,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在选举工作结束后就应解散。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人民政府基层机关或它的派出机构(如街道办事处)制定本地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其内容:明确选举的指导思想;建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确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工作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并提出各个阶段的具体要求;提出居委会选举经费预算。

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人民政府基层机关或派出机构的选举实施方案,结合本居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宣传动员1.宣传内容:(1)《城市居委会组织法》;(2)居委会选举的目的、意义、原则;(3)选举的具体实施方案;(4)选举的程序、办法和要求。通过宣传发挥居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提高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思想认识。

2.宣传形式: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手段,开展居委会选举宣传周、咨询日等活动,利用黑板报、壁报、标语等方式以及召开居民会议、举办街巷文艺演出等方式进行宣传。

(四)培训选举人员培训对象主要是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培训内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选举工作文件、规定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选民登记、监票、唱票、计票、办理委托投票及统计选举结果等操作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试点选举的经验及有关问题的处理;选举工作总结及整理选举档案的有关知识。培训方式:分级培训,观看有关选举录像,必要时进行模拟选举。

选民登记

(一)选民登记的范围及方法有选民资格的居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或在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在广泛动员居民进行选民登记的同时,居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专门人员,入户进行选民登记。

(二)选举居民代表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二至三名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长主持选举。可召开居民小组会议以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或向居民户发送选票、回收计票方式选举。居民代表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派人监督,并填报居民代表选举报告单。

(三)确定选举方式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召开居民会议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方式;2.户代表选举方式;3.居民代表选举方式。

(四)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将选民名单在居民区张榜公布,并向选民(或居民代表)颁发选民证(或居民代表证)。

1.采取全体选民选举方式的,公布全部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2.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公布户代表名单,发放选民证;3.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公布居民代表名单,发放居民代表证。

选民名单公布后,居民如有异议,应在选举日五天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依法做出解释或补正。选民名单以补正的为准。登记工作结束后,选民名单应造册存档。

(第三节)候选人的产生与投票选举

居委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与投票选举分别是居委会选举前的关键环节与选举过程的中心环节,必须依法实施。

候选人的产生

(一)居委会成员需具备的条件从履行好居委会职责,做好居委会工作的客观需要出发,居委会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1.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到为人表率。一方面,自己不能违法、滥用职权;另一方面,在讨论决定时,一定要坚持依法办事。

2.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居民谋利益,而不能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

3.应当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为大家办事。尤其是不搞宗派,不搞个人小圈子,而要站在居民群众的立场上,为大家服务好。

4.年富力强,身体较好,能为群众办事;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能力,有一些生活阅历和处事经验,会为群众办事。

(二)候选人提名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代表应对居委会成员的上述条件有全面而统一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对候选人提名。提名的方式,可采取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代表联合提名等。居民选举委员会向居民发放提名票。提名者对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三)确定正式候选人1.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居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副主任多1—2人;委员多2—3人。如不按联名提名候选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3人以上。

2.正式候选人的排名按所得提名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提名票按法定联名人数,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户代表5人以上、居民代表2人以上为一个基本计票单位。居民10人以上联名不足20人的、户代表5户以上联名不足10户的、居民代表2人以上联名不足4人的为一票。每超过基本计票单位一倍,增加一票。

如果在某职务中,得到相同数量提名票的候选人超过规定差额数,进行无记名投票,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也可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3.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推为正式候选人,应辞去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若因此使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少于5人时,则及时进行补选。

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5天前在居民区张榜公布,同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并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选举人介绍应在公共场所或明显位置规范张贴有关介绍材料,客观公正地向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或召开居民会议,安排正式候选人自我介绍,并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

居民选举委员会如发现候选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应及时纠正。

投票选举

(一)投票准备1.印制选票。正式候选人确定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报表印制选票。

2.办理委托投票。采取全体选民或户代表投票方式的,选民在投票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可在选举日2天前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委托投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必须书面委托;(2)受托人必须是选民;(3)每一个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4)任何人不得未经选民委托,代其填写选票,也不得强制选民委托自己代为填写选票,受托人代写的委托书上无委托人亲笔签字无效;(5)委托书须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方为有效。采取居民代表投票选举方式的,一般不委托投票。

持“选民委托投票证”的选民,在选举投票日凭证领取选票,填写选票,不得将“选民委托投票证”再交他人代替投票。

3.布置投票场地。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召开选举大会。会场布置要庄严、隆重。会场设有投票箱、领票处、写票处、代书处、计票处,还可设有社区单位代表列席席位和居民旁听席。

采取全体选民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应视场地情况,设有中心会场和便于选民投票的投票站。

(二)选举大会1.会议开始。选举大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派员主持。主持人先作自我介绍。报告应到、实到选民数。如果符合法定人数,主持人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2.推选监票、唱票、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推荐,在选举大会上讨论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

3.介绍选票。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讲解人向选民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4.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一要在选举大会上由工作人员当众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选民认可后,当场封闭。

5.先行投票。身为选民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及工作人员先行投票。投票后,回到各自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6.领票。选民凭选民(居民代表)证(选民委托投票证)到领票处领取选票。领票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查验选民(居民代表)证(选民委托投票证),向选民发选票并登记。

7.写票。选民领取选票后,到写票处填写选票。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者,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因选民是文盲或因视力、肢体残疾等原因不能自己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但必须做到:一是代书人不是正式候选人;二是代书人必须是自己所信任的人,其他人不能强行代书;三是代书人不得诱导委托人。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可以另选本居民区的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8.投票。采取全体选民和户代表选举方式的,选民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投票站投票;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投票。

9.开箱验票。投票结束后即开箱验票。设有分投票站的须等到所有投票站的票箱回到中心会场后才能开箱验票。开箱验票应在选民参加的情况下,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执行,计算出收回总选票数(总发出选票数),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10.唱票、计票。唱票、计票前要整理分拣出无效的选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选同一人担任两个以上职务(含两个)的选票无效;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其是否有效。无效选票计人选票总数。

唱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分别监督下逐张进行唱票、计票。

过半数选民(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居民代表)半数以上选票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对得票相等者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再次投票,再次投票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再次投票的方式可以根据多数选民(居民代表)的意见确定。

11.宣布选举结果。经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计算得票数后,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其他得票人的姓名及得票数。

(三)封存选票、公告选举结果投票选举结束后,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把全部选票(包括无效票)整理封存。在居民区公告选举结果,并公布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间。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另一份留在居委会备查。

(四)对破坏居委会选举行为的处理对破坏居委会选举,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视情节不同,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为了保护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非法侵害,对破坏居委会选举行为和在选举中进行违法活动造成破坏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发现有破坏选举行为时,居民有权向人民政府举报。作为受理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尽快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真相,在30天内作出处理。居民如果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违背有关法律、法规,举报后没有进行纠正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

罢免与补选

(一)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有10名以上居民代表或十分之一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必要时,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在居民会议表决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到会回答问题。被要求罢免人有权出席会议申诉意见。居民代表表决罢免要求时,须经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在居民委员会存档。

(二)辞职与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确认。

居民委员会对其出缺的成员,可以从本地区居民中聘请代理人员,提请居民会议补选,并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四节)选举工作档案与总结、验收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委会在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各种报表是民主选举的真实记录,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专门保管。不仅在街道(地区)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而且居委会也应存档。居委会存档的内容如下:1.有关居民会议决议、公告;2.居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选民花名册、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名单;4.候选人名单;5.选票;

6.居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7.选举工作总结。

居委会建立的选举工作档案至少保存三年,到下一届居委会选举时为止。

总结与验收

居委会选举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区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以维护选举的合法性,巩固选举成果。

(一)总结选举工作总结主要内容:①选举工作基本情况;②选举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召开选举工作总结会议。

(二)验收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对选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验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人户访谈、听取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等方式;检查各类名册、选票、选举结果报告单和有关资料,看选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有上访情况的居委会,应到居民群众中了解真实情况。

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向上级政府写出报告。

复习思考题

1.居委会选举应遵循哪些原则?

2.居委会选举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3.居委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4.如何组织选举大会?

5.居委会选举档案包括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