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我国房地产交易税和保有税对房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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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演变(5)

2007年,营业税收入完成6581.99亿元,同比增长28.3%,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43%。由于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以及对个人转让住房征收营业税政策效果全面显现,促进了营业税增收。房地产营业税完成1786.55亿元,增长40.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完成1369.58亿元,增长17.7%。2008年,营业税完成7626.33亿元,同比增长15.9%,比上年增速回落了12.4个百分点,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2008年,房地产营业税收入同比下降3.4%,比上年增速回落了43.7个百分点。2008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19.7%,商品房销售额同比下降19.5%。由此造成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营业收入增速的大幅回落。2009年,营业税完成9013.64亿元,同比增长18.2%。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2%,比2008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其中,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现了快速增长,同比分别增长38.6%和23.8%。2010年,营业税完成11157.64亿元,同比增长23.8%,比上年同期增加了5.6个百分点,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商品房建设保持较快增长,带动房地产营业税和建筑业营业税增长。2011年,营业税实现收入13678.61亿元,同比增长22.6%,比上年增速回落1.2个百分点。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2%。

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其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是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两个税目。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项内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物税目的征税范围,但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使用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不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8769.47亿元,比上年增长37.9%;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9.2%。企业所得税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增长率为49.8%,建筑安装业的企业所得税增长34.3%。而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房地产业增速很快,增长75.1%。2008年,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11173.05亿元,增收2393.80亿元,同比增长27.3%,比上年增速回落了10.6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0.61%。2009年,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11534.45亿元,比上年增收358.82亿元,同比增长3.21%,比上年增速回落了24.09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9.38%,比上年回落了1.23个百分点。房地产市场销售下半年增长明显,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增加,使得下半年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2010年,企业所得税保持平稳增长,实现收入12842.79亿元,同比增长11.3%;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7.5%。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同比增长50%。2011年,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16760.35亿元,同比增长30.5%,比上年增加了19.2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8.7%。

企业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不动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率,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经过6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3186亿元,同比增长29.8%,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在个人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所得税虽然所占比重较小,但增长速度很快,同比增长119.4%,其中,房屋转让所得税部分,比上年同期翻了两番。2008年,个人所得税完成3722.19亿元,同比增长16.8%,增速比2007年的增速回落了13个百分点。房地产成交量急剧萎缩和成交价格降低,导致房屋转让所得税增速大幅回落。2008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6.2亿平方米,同比下降19.7%,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下降20.3%;商品房销售额24071亿元,同比下降19.5%,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额下降20.1%;房屋转让所得税收入27.6亿元,同比增长26.7%,比上年同期增速(331.9%)大幅回落了305.2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87%。2009年,个人所得税完成3949.27亿元,同比增长6.1%,比2008年回落了10.7个百分点。其中,房屋转让所得税收入77.1亿元,同比增长179.1%,比上年增速上升了152.4个百分点。特别是2009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出现“量价齐升”情况,房屋转让所得税大幅增加,2009年下半年房屋转让所得税46.96亿元,同比增长了225.66%;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4%,比上年回落了0.23个百分点。2010年,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实现收入4837.17亿元,同比增长22.5%,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6.4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财产转让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52.2%,房屋转让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8.3%。2011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同比增长25.2%;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7%; 财产转让所得税快速增长,同比增长79.2%。针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451亿元,同比增长79.2%,其中房屋转让所得税同比增长31.6%。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1项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与房地产相关的征税项目是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项。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也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费用包括: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持完税凭证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若是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租金收入,则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转租收入中可扣除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建筑物的原值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其他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职工以成本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额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免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住房转让,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住房装修费用的扣除,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三)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