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养生烟草工业与人类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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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烟草工业的盛衰和持续(9)

英国吸烟者支付的税金比任何一个国家的都多,至今为止,英国手卷烟的烟税是世界上最高的。1998年后,英国的烟草税平均每年增长5%。英国实行高烟税政策,使欧盟其他成员国与英国的烟价之间出现了巨大的价格差别,在欧盟其他成员国购买卷烟,每包一般可以节约2英镑以上。高额的烟税并没有阻止人们吸烟,吸烟者到国外去购买比较便宜的卷烟,这使英国国内走私烟泛滥,没有缴纳英国烟税的卷烟销售量占英国消费的所有卷烟的大约28%,英国财政损失了巨额的税收。据官方数字统计,每年流失的税收达36亿英镑。

烟草税也是法国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之一,烟价的79%都由政府以税收形式收缴。2002年,法国的烟草税收入为110亿欧元。在2003年1月增税将近18%之后,法国从2003年9月8日开始再次增税约20%。此外,每盒香烟的最低税也有少量增加,从每1000支106欧元上升到每1000支108欧元。在欧盟国家中,法国的烟草税仅次于英国。最近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政府所实施的烟草高税率的政策使该国的烟草制品的消费量下降,同时也使其烟民的人数下降。但是,税收的增加已导致走私卷烟交易日益猖獗,卷烟商店也正逐渐成为持械盗贼的目标。

德国政府从2004年起分三步提高烟草税。烟草税自2004年1月1日开始每包增加0.4欧元,然后在2004年10月1日每包再次增加0.3欧元,最后是在2005年7月1日又增加0.3欧元。自此,工厂制造香烟的税负提高了10.6%,每支香烟的税收大约增加了1欧分,而自制卷烟用烟丝的税率也上升了16.3%。数据显示,2004年3月,德国烟草税增加推动烟草产品生产者物价指数年率增长12.1%。烟草税为德国税收增色不少。

俄罗斯政府意欲提高烟草产品的消费税。该国财政部于2004年将烟草消费税从10%提高到14%。俄罗斯从2007年1月1日起采用了复合税率计算方法,即烟草消费税中有一部分按照香烟的实际零售价计算,另一部分则按照香烟盒上标明的最高零售价计算。2008年又再次将烟草的消费税提高了22%~25%。2011年,俄罗斯将带过滤嘴香烟的特定消费税提高了37%。俄罗斯联邦财政部计划在2012年将烟草消费税提高60%。此外,立陶宛、爱沙尼亚、捷克、罗马尼亚等东欧国家都将继续提高卷烟消费税,到2009年,卷烟消费税达到每盒卷烟成本的57%。

(三)中国烟草税的发展历程

据世界卫生组织2008年相关数据,中国的烟草税率目前仅为40%左右,低于与中国发展水平相近的其他亚洲国家,如印度为72%,新加坡为64%,泰国为63%。中国每包卷烟平均价格也低于国际水平。中国卷烟消费税从开征以来经历了四次大调整: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我国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标准调拨价在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2009年5月,卷烟消费税再次调整:卷烟分类标准调高,甲、乙类卷烟分类标准由50元调整到70元;卷烟从价税率调高,甲类、乙类、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分别调整为56%、36%和25%;卷烟纳税范围扩大,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从价税,税率5%。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对这一调整进行了跟踪研究,研究结果显示,这次烟草税率调整对我国吸烟人群的烟草消费影响不大。卷烟消费税调整未引起零售价格的上升,消费税调整没有影响吸烟者的行为,为此,国家税务局官员表示,会进一步加大控烟力度,烟草税率肯定会继续提高。

(四)增税的负面影响

烟草制品是一种嗜好性商品,吸食后一旦产生依赖便难以戒除。同时,它又是理想的高税产品,对烟草的税收政策寓禁于征,实行专卖管理,各国政府如出一辙。一位专家曾说:“香烟的成本,除掉扔掉的烟头,其余的都是利润。”高额的税利,给各国经济都输入了极多的补液。正如哲学上的观点,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对立统一的,每件事情都有两面性。烟草税收几乎都是世界各国的重要财政来源,然而,烟草增税也带来一些令人担忧的结果。

一方面,税收增加促进了卷烟走私的泛滥。由于各国、各地区烟草税率的不同,卷烟成为世界上走私最严重的消费品。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限制卷烟消费而不断提高卷烟税率,过高的税率又使走私活动能获得暴利,进而就导致卷烟走私活动愈演愈烈。欧盟、巴西、印度等地区都因增加烟草税而造成地区间卷烟走私猖獗,部分国家,如秘鲁,还因此被迫降税应对。这不仅使得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同时还严重损害了烟草企业的利益,影响了当地烟草业的发展,对当地卷烟市场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另一方面,高额税收阻碍了对降低卷烟危害性的研究。就世界总体情况而言,税收一般都占到了卷烟生产企业总成本的70%左右。如此高的税收负担,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的资金预算,从而延缓低危害卷烟的研制与生产进程,进而使消费者失去本来可以获得低危害卷烟的机会。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消费者,对于增税所致的卷烟价格增高十分敏感,以上情况可能会使这部分人群转向寻求低质量、高危害、低价格的产品以替代高质量、低危害、高价格的产品,如用手制烟替代过滤嘴卷烟。这将对卷烟消费者的整体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单一提高烟草税收不一定会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增长。政府在提高部分卷烟税率的同时,一般没有提高其他烟草制品(如手制烟)的税收,从而使一部分经济条件不好的烟民去消费那些税率相对较低、价格便宜的烟草制品,来满足自己对烟草的生理需求。这样,对那些经济条件不太好的烟草消费者而言,他们的消费量不仅未减少,反而还会增加;而对那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烟草消费者而言,他们对卷烟价格的提升反应并不大。因此,政府税率的提高只有在后者消费更多烟草制品的同时,才会使政府的税收额相应增长。

(五)调税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与美国伯克利大学共同研究的一项有关烟草经济的报告显示,如果将中国2009年5月提高的烟草税率转移到烟草价格上,政府不仅会增加至少500亿元的财政收入,还会减少18亿包的卷烟消费,210万吸烟者也将因此戒烟。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研究员石坚介绍,如果把2009年增加的税率转移到零售价上的话,对那些低收入吸烟者来说,每包烟的花费可能会额外增加0.1~0.15元。有价值的改革是建立“税价联动”机制,使税率的提高反映到价格上,提高烟草税收与价格,是减少烟草消费、降低吸烟人数、控制吸烟的最有效手段。

《烟草税和其在中国的潜在影响》的研究结果,对中国提高烟草税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提高卷烟消费税,在保留从价税的同时,每包卷烟的消费税至少提高1元,并逐渐提高到4元/包。中国应该逐步将总的税率提高到零售价格的60%以上,将目前的两级从价税简化为单一税率的从价税,以防止生产者为了支付低税率而任意调整牌号的价格;依据物价上涨水平和消费者购买力,每年对从量税进行调整;取消烟叶税,为了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损失和下岗人数,中央政府可以提高卷烟从量消费税,并将一部分增加的卷烟税收转移给地方政府;改革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烟税的机制,改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机制,用以支持地方财政需要;将增加的卷烟税用于控烟活动,如媒体的反吸烟宣传、强制性执行无烟法案、控烟机构人员配备、对没有医疗保障的低收入人群提供医疗补助金等。这些研究结果提出的关于提高卷烟消费税、取消烟叶税、改革烟草税收入分配体制以及开征烟草专项税等多项政策建议,得到国内多位经济学家的认同。

(六)有关吸烟的法规

为了减少烟草危害,世界卫生大会于1996年5月提议进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谈判。1999年5月,第52届世界卫生大会决定启动该公约的谈判,并确定在2003年5月完成。2000年10月,该公约的政府间谈判正式开始,并于2003年3月通过其最后文本。在2003年5月的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192个成员一致通过了第一个限制烟草的全球性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其中指出,吸烟是全球性危害,并呼吁所有国家开展尽可能广泛的国际合作,控制烟草的广泛流行。2005年2月27日,在世界卫生组织的主持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正式生效。2008年12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发表《无烟环境国际现状报告》,表明目前有17个国家有全面无烟立法,占国家总数的9%;有12个国家在7类和8类公共场所实施禁止吸烟立法;有46个国家在3至5类场所实施禁止吸烟立法;有114个国家在两类场所(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实施禁止吸烟立法。

不少西方国家是禁烟运动的积极推动者,但却是卷烟生产和输出的实际猖獗派。尤其那些禁烟喊得最凶,但却把本国生产的卷烟大量地向发展中国家倾销的大国,几乎世界各地都可以看到他们的卷烟广告。如果真如所言,烟草的毒害已到了十恶不赦的地步,提倡禁烟最积极的大国应该作出表率,帮助世界扫除烟草这个“罪魁祸首”。而实际上,某些大国的烟草业却持续发展。国内销售量下降,就采用各种办法,包括用政治高压手段敲开别国的国门,还辅之以非法的走私、侵入等方式把烟叶、卷烟大量向其他国家倾销。他们一面对发展中国家的“禁烟不力”嘲讽有加,一面却通过倾销烟草而大发横财。英美烟草公司早期对中国烟草业的控制甚至达到了垄断地位。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结过程,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是第77个签约国。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10月11日正式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90天后,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该公约约定每个缔约方都应在生效后5年内提供普遍保护。也就是说,作为缔约国,我国必须在2011年1月6日之前实现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100%无烟,保证居民呼吸的室内空气符合国际健康标准。但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世界卫生组织全球成人烟草调查的中国部分数据,在15岁及以上人群中,近三分之一的中国人吸烟,且有近八成中国人对吸烟危害不够了解。而且,在加入该公约近五年后,中国国家层面的控烟行动计划仍未出台,相关的立法尤为缺失。

我国目前尚缺乏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多是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细则中。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91年,卫生部发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书店、公共交通等候室共13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总则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活动场所吸烟。”但对教育机构内的教师办公室和其他室内区域没有明确的限制。1997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颁布《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烟提出进一步的要求。2009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和武警后勤部共同颁布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这是中国唯一一部达到场所全面禁烟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