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是全球环境最大的地理区域,是全球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环境的变化无不影响或表现在海洋上,其中有一些还是以海洋为主体产生的。海洋发展与改变是一个自然过程,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并对外界行为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力和规范性。正是基于这些,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强度加大,无序、无度、无偿的开发利用使得海洋环境恶化,而恶化的海洋环境,尤其是频发的海洋灾害会直接引发人类的生态危机,给人类造成沉重的灾害。当代海洋环境中引起国际社会特别关注的四个主要问题包括:海平面上升,海岸侵蚀,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目前,世界海洋健康状况总的来说尚处于良好状态。但是应该看到,海洋环境正在退化,尤其在某些近岸海域,海洋污染已相当严重,海洋健康状况正在恶化,海洋生态严重失衡。海洋生态环境恶化使得某些河口、海湾生态系统瓦解,甚至消失,海岸带与近海生物资源量和生态多样性降低,而且生态环境恶化也导致偶发灾害事故日渐增加。生态环境恶化如不及时遏止,人类将“生活在幸福的坟墓之中”。
环境制度、环境技术和环境伦理被认为是肩负着解救环境危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重大使命的三大支柱和路径。这三种方法并不是互不相干的,而是交叉错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如果说,环境技术是器物层面的回应,环境伦理是思想层面的回应,那么环境制度就是连接形而下和形而上的中介即制度层而的回应。由于环境制度的强制性,人们对它给予了较高的期待。
无论在环境:立法的工具性上存在何种困难,在其目的性上,它始终体现着法律的品格——追求正义。这种正义无疑包括种际正义和人际正义(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涉及非人自然的法律主体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贯彻自然法则和人道主义。简言之,解决种际正义的关键不在于条款上有多少“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的字眼,而在于人类是否具有尊重自然法理念和践行环境伦理规范的实际行为和理想追求,否则任凭设定多少有关权利的法规也不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人际正义始终是种际正义实现的前提,而代内正义又始终是代际正义实现的基础,没有代内之间的平等(至少体现为环境法规上的实体平等和程序平等)、公正(至少体现在环境法规上的权利与义务对应),就不可能有所谓的代际平等理念(强调对于每一代人基本贡献和种属尊严的承认和维护)、代际自由理念(强调对于每一代人自由选择权利以及代际之间差异的尊重与保护)、代际合作理念(指的是依靠代际之间的合力推动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不能要求当代人履行纯粹义务性的代际正义。
(1)环境伦理代表的是一种高于实然的应然理想,是环境法实证的立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伦理的理念就是法的理念。“法是自由的、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通的、理论的、个取决于个别人任性的性质”;法律是“法的表现”,因而“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因此,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不能简单比附或等同的。进一步来说,无论是非人自然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公民个人的环境权问题,还是国际间环境保护的责任问题,都是环境法的适然(适应法或环境伦理理念)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现象,是应然和实然矛盾在环境制度上的必然体现。
(2)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法律对法的永恒适应史和追求史。理想性是法的应有品格。而在环境法律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出现对非人类自然法律主体地位、对公民环境权以及对国际间各国环境保护公平责任的需求,正表达了环境法律对法的追求史从应然、实然的不同层级的回应。其中回应的差距越小,体现的环境法律实证价值就越高。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就是追求法律与法的一致,这一追求将永伴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因此,法律存在的意义并非是规范本身,而正是体现为这一正义的追求和互动。环境法的存在意义也正在于此。
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通过制度保障社会的公正运行,就环境问题而言,就是制定环境法规、环境决策,通过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命令等环节使各行各业遵守环境法规、执行环境决策。企业是受环境法规和环境政策调控的主要对象,是直接与环境资源相接触的重要主体。因此,“政府和企业对我们的生活起着广泛的影响;二者都拥有改善或破坏我们的环境的巨大力量;它们对我们的行为都有极大的影响。除非一种伦理学能给人们提供一种道义的理由。使他们能够去鼓励和制约他们的政府和企业,否则它们是小完备的、无实际效果的。”讲这番话的是美国着名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岁尔斯顿。他的意思是,政府和企业都是社会的主要“集体组织”,是实现环境伦理思想的集体选择或行动:如果政府的环境制度、环境决策或企业的环境意识、环境行为没有贯穿环境伦理的理念的话,这样的环境伦理思想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而已。
现代海洋的环境意识
任何事物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环境,人类与其生存发展环境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因此对环境问题的研究也引起了各学科的关注。而作为人类未来生存发展依靠的海洋,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而引发的环境问题日益加剧。
海洋环境问题是人们在开发利用海洋的过程中,没有同时顾及海洋环境的承受能力,低估了自然界的反作用,因此使海洋环境,尤其是河口、港湾和海岸带区域受到了人为污染物的冲击。这不仅影响了海洋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甚至对人类生存造成了威胁。海洋处于生物圈的最低位置,有史以来人们就把各种废物直接或间接地排入海洋,但由于过去排人量小,海洋净化废物的能力强,不足为害。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沿海国家人口向临海城市集中,大量工业与生活废弃物排入海域,再加上海上油运和油田发展所造成的污染,大大超过了海洋的自净能力,使海洋环境遭到了污染。此外,某些不合理的海岸工程的兴建也给环境带来了损害;而对水产资源的滥捕、红树林的滥伐,以及对珊瑚礁的破坏,也严重地损害了海洋生物资源,危及生态平衡。
归根结底,海洋环境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在于人类思想深处的不正确的海洋价值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克劳斯·特普费尔说过:“有一段时间人类把海洋视为巨大的和不变的,能够吸收和稀释污染,并似乎可提供无限的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他还补充说,“不像土地,其所有权和经营管理的观念已经建立了几百年,海洋一直被视为真正的荒地,它不属于任何人,并对所有人免费”。
“悲剧是人类最好的学校”,它激励人们从悲剧的灾难中学习。当人们从文化的视角思考环境问题时逐步认识到,环境问题作为人类活动的不良后果,是一种落后的文化现象,是人类活动过分干预自然的结果。这种思考孕育了环境意识或生态意识,它要求人们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思考人类的生存、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此,反省人类与自然发生对立的原因,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和共生,已经迫切地提上当代的议事日程上来。
人类面对环境危机引发的全方位的理性反省,以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发表的《寂静的春天》为标志。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中指出,由于农药和杀虫剂污染了河流、湖泊、地下水、土壤以至森林和“绿色地表”,并经过动植物的“生物浓缩”在食物链中引发中毒和死亡的连锁反应,进而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卡逊那惊世骇俗的关于农药危害人类环境的预言,不仅受到与之利害攸关的生产与经济部门的猛烈抨击,而且也强烈震撼了社会广大民众。“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报纸或书刊,几乎找不到‘环境保护’一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在那时并不是一个存在于社会意识和科学讨论中的概念,大自然仅仅是人们征服与控制的对象,而非保护并与之和谐相处的对象。长期流行于全世界的口号是‘向大自然宣战’、‘征服大自然’。卡逊第一次对这一人类意识的绝对正确性提出了质疑。”卡逊被看做环境保护运动的先驱,在国际社会获得了崇高的评价。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加勒特·哈丁发表了《公有地的悲剧》。哈丁记述了在一块公共的牧场里,牧民每增加一头牲畜,都能获得相应的利益,但牲畜的增加必然给牧场的草地带来损失。牧民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拼命地增加牲畜数。结果,草地因过度放牧而衰竭;“公有地”在人们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过程中走向灭亡,悲剧诞生。因此,哈丁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失去法律和伦理对人类行为的制约,那么人类的盲目竞争必然导致公有地受到灾难性的破坏。
1969年,再版的奥尔多·利奥波德的《沙乡年鉴》向人们展示了这样的观点:人类不是自然的征服者,而是自然的一部分、生态系的一员。在人与自然这个共同体中,人类应该遵循人与大地以及人与依存于大地的动植物之间关系的伦理规则。《沙乡年鉴》成为环境主义运动的思想火炬,被称为环境主义运动的一本新“圣经”。
伴随着哲人们一部部关于环境问题论着的诞生,20世纪中叶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世界环境退化,既威胁人类生存,又威胁其他生命在地球上的生存,人类一环境系统危在旦夕。为此,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的价值观,并从生态良心、生态道德的角度思考问题。
珍爱共同的家园
这一道德要求的提出有三个基本前提:①地球是我们人类共同的家园;②生态环境是相互联系的,是以流动状态存在的;③海洋活动将通过对自然的影响最终对社会、对他人产生影响。我们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处理一切社会关系的公正原则适合于处理海洋与环境的道德关系,如同任何企业都不能因为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伤害社会和他人经济利益一样,任何海洋活动也没有权利、没有理由因为某项利用和经济发展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从而破坏人类共同生活的家园,威胁人类共同发展的前途。这一道德要求协调的是海洋活动与社会公众、与整个人类的利益关系,海洋活动带来的污染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甚至可以扩展到整个地球。例如大气污染造成温室效应、厄尔尼诺现象、臭氧层空洞等生态问题已经危及人类生存必须的生态、气候条件。珍爱我们共同的家园,首先要求海洋工作人员具有联系性的思维认识和全局意识,识大体,顾大局,勇=F面对和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无论是以邻为壑地将污水直接排放到他人田地,还是将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到大气中,即无论是直接地造成对他人的伤害,还是间接地造成对他人的伤害我们认为都是不公正、不道德的。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道义基础,国家提出保护环境是人类共同的社会责任,我国环保政策之一就是tt谁污染,谁治理”,这就是要求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担当起社会责任,担当起历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