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走向绿色的欧洲:欧盟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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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多方参与的决策与实施机制(4)

从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开始,欧盟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逐渐与其他两种密切相关的新的环境管理方式相结合,形成了环境政策网络化治理这种新型模式的核心特点。第一种方法通过运用伙伴关系和责任分担的原则发展新型的参与式治理。只有通过建立真正的伙伴关系,让各个政策领域和各社会团体都参与进来,才能实现有效的环境管理。这一原则不仅给成员国政府及地区和地方当局,而且给各经济和社会主体,都分配了环境管理的角色。第二种方法是利用一系列工具和手段对环境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这些工具统称为“环境政策新工具”(NEPI)。伙伴关系和责任分担的原则是采取以市场为先导的环境问题解决办法的先决条件。同样,“环境政策新工具”也是寻求鼓励私营部门和公共权力机构之间建立新型的环境伙伴关系。

2.成员国层面

欧盟各成员国在欧盟环境政策制定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为此,它们常常被划分成“先进国”集团和“后进国”集团。“先进国”集团包括德国、荷兰、丹麦、芬兰、瑞典和奥地利,这些国家内部有强大的环保组织和绿色政党,且通常较为富裕,能够在经济上支持严格的环境标准。其他成员国则属于“后进国”集团,其中希腊、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爱尔兰和比利时在环境领域的国内立法主要是移植欧盟的法规。相比之下,英国、法国和卢森堡在环境问题上积极一些,但总体而言,其国内环保压力集团势力较弱,而且企业普遍认为严格的环境标准会损害其竞争力,因此人们仍把它们归属于“后进国”集团。有人将欧盟的环境决策机制形容为一种“推拉”机制。“先进国”通常将新的环境措施和目标推上欧盟的议事日程,尔后,欧盟的决策机制又拉上不情愿的“后进国”去接受更高程度的环境保护。1987年《单一欧洲法》生效之前,理事会一致通过的决策程序使每个“后进国”都对欧盟的环境法规拥有否决权。1987年以后,资格多数的表决机制也要求至少那些“后进国”中的大国能被说服支持“先进国”提出的环境措施和目标,为了使“后进国”接受一项新的环境法规,谈判经常旷日持久。

欧盟环境政策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成员国当局是否具有确保指令得到有效、充分、及时的转换及实施的意愿和能力。转换不及时、转换发生偏差或者实施缺乏力度都会在公众中造成欧盟工作不力的印象。成员国有义务将欧盟的环境指令转换为本国的法律,并保障指令规定的目标得以实现。而这一点的主要责任在于成员国政府和法院。在欧盟,成员国政府(主要通过部长理事会)不仅是欧盟环境政策的真正决定者,而且还是共同体环境政策的实施者。

成员国实施欧盟环境法规一般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把欧盟法转换为或者纳入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成员国政府必须把环境指令的每一个部分都转换为国内法,并且确保其立法和行政机构适应环境法目标的实现。欧盟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法律目标是否在每一个成员国的全境得到实施。

第二步是实施欧盟环境法,并测评其结果。要使成员国和地方当局遵守共同体环境法规的内容,就必须加强相关当局的力量,制定计划,进行投资。换句话说,成员国必须创建必要的行政、技术和科研结构,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欧盟法要求成员国定期向欧盟报告所采取的措施,但这一点的实际落实情况在国与国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而且报告很少提到本国在实现法律目标中的好坏程度。

第三步是监测每一项法律的实施和效果。成员国负责实施欧盟的法律,并且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规定,成员国必须“筹措资金,实施环境政策”。然而,并非所有的成员国都心甘情愿地严格实施欧盟环境法,欧盟委员会需要刺激和鼓励成员国,有时甚至需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欧洲联盟条约》明确规定,欧盟委员会负责确保欧盟法的实施,并有权在必要时针对成员国发出合理化意见(reasoned opinion),乃至最终向欧洲法院提起违法诉讼。

尽管欧盟在环境事务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但是,鉴于欧盟的各项环境指令和法规都要由各国政府负责具体贯彻执行,所以,成员国是最终决定欧盟的环境政策是否有效的主要角色。如果贯彻不力,即使最好的欧盟法律也可能被束之高阁。事实上,欧盟环境政策的实施确实不尽如人意。例如,野生鸟类保护指令(第79/409号指令)、环境影响评价指令(第85/337号)以及关于水和废弃物管理的指令就没有得到欧盟各成员国的切实执行。据欧盟委员会调查,在违反欧盟法的案例中,约有1/3出自环境领域;仅1993年就有400起违反欧盟环境指令的案例,仅次于内部市场方面的纠纷案。违反欧盟法的主要原因是:成员国缺乏执行法规的人力或财力;法规过于复杂,难以执行;执行成本过高等。

欧盟深知,与成员国旷日持久地打官司不是最现实的解决办法。欧盟如果进行违法诉讼,其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迫使有关成员国改正其违法行为,并通过诉讼确立标准。欧盟委员会就实施问题与成员国开展积极的对话。这样可以更多地得到有关法规实施情况的反馈,并更快地解决潜在的违法案,以免进法院全面打官司,这样也可以在诉讼案的源头给诉讼人提供更快的解决。

3.地区和地方层面

在过去近20年的时间里,欧盟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这使欧盟与地区、城市和地方当局的关系日益密切。其结果是,中央政府在欧盟决策过程中表达本国立场和主张的权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现在,欧盟政策(包括环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已经越来越离不开地区、城市和地方当局。地区和地方当局更多地参与欧盟政策,既表明了它们在一些成员国中职能的扩大,也反映了公众和基层组织更多地参与到地方民主之中。

地区和地方政府与欧盟进行相互联系的渠道主要有四个:

多数地方政府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设有某种形式的办事处和代表,其任务就是与欧盟有关官员和决策者建立并保持联系,对他们进行游说,收集相关信息,并在欧盟与地方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许多没有在布鲁塞尔设立办事处的地方政府则利用布鲁塞尔的一些咨询服务机构,作为与欧盟沟通的渠道,还有些地方政府通过以国内为基地的欧盟办事处和专门官员反映意见。

欧盟的地区委员会即由地区和地方当局的代表组成,其宗旨是使欧盟决策者了解和吸取地方代表在有关地方问题上的观点和主张,在欧盟与地区和地方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

欧盟两个成员国——德国和比利时,在部长理事会讨论地方政府管辖的问题时,直接由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长出席会议。

在欧盟与地区对话方面,1994年3月开始运作的地区委员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该委员会为欧盟与地方的对话建立了直接的联系,同时,地方政府在欧盟也有了一个新的舞台,可以直接表达意见。目前,欧盟正在努力建设一个“地区的欧洲”(Europe of the Regions),虽然这一目标还很遥远,但有一点很清楚:地方一级的因素已经成为欧盟事务中国家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打破了国家在国内事务特别是地区政策上的垄断权,改变了欧盟与国家对话的两层体制,增加了新的对话层次。

4.公民社会

所谓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各种工会和雇主组织、非政府组织、职业协会、慈善机构、基层组织,以及能让普通民众参与地方和城市生活的组织(特别是教会和宗教组织)等。欧盟公民社会组织大体可分三个层级:欧盟级;国家级;次国家级。欧盟公民主要通过这三个层级上形形色色的组织来表达愿望,代表自己的利益,从而影响整个政策过程。在欧盟环境治理中,公民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常常是政治辩论方向的预警系统。

在公民社会各种组织中,影响力最大的是行业性组织,例如欧洲化学工业委员会、欧洲农作物保护协会、欧洲石油工业会等,它们是代表某行业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自律性组织,也叫保护伞组织。它们有自己的章程、经费和工作机构,有的还在成员国设有分支机构,组织比较严密。行业性组织在环境政策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们拥有独特的优势:它们代表特殊利益群体;它们有良好的组织和充足的资金;它们通常能有效地对不同的政策方案的成本和效益进行量化,并且提出替代方案;它们可以雇请技术专家,对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司所提出的方案中常常是非常具体的技术性内容作出令人信服的权威性的回应;它们在谈判中拥有既得利益,因为它们将作为中心角色直接参与到即将出台的法案的实施过程之中,并且常常要支付大部分的直接开支。为此,在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早期阶段,环境总司一般总要与相关的行业性组织,尤其是大公司和工业联合会,进行直接磋商。可以说,环境总司和行业性组织已经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行业性组织,特别是工业院外集团,为法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以换取实际的或是隐含的优惠条件。而环境总司也知道如何能迅速找到有关的工业集团,把它们纳入环境政策的制定过程。

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经费来源的慈善性质保证了它们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环境非政府组织在欧盟治理中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影响力,它们已经参与到政策过程的所有阶段。其中一些组织已经能在政策过程的早期阶段输入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有些则可以直接参与到政策的实施过程之中,还有一些在监视成员国层面的环境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非政府组织对环境政策过程最有效的参与是在早期阶段,即在政策的草拟和讨论阶段。一旦立法提案交给部长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就很难有所作为了。可是,当环境指令转到成员国转换为国家法律后,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又变得重要起来。它们可以在监视指令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得到欧盟的大力支持。欧盟委员会深知,它们代表大批欧盟公民,并且为公众参与政策的监督和实施提供了便利。作为信息收集者,非政府组织还可帮助欧盟委员会处理一些超出其有限资源范围的具体问题,而且它们也是欧盟委员会获得科技专业知识的一种低成本的途径。欧共体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通过后,欧盟委员会,特别是环境总司,意识到非政府运动可以作为一支重要力量来抗衡工业游说团体。上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委员会给所有非政府组织提供的经费资助不断增加。

欧盟主要的环境组织欧洲环境局(EEB)该组织在共同体的帮助和支持下于1974年成立,是欧洲层面上历史最悠久的环保组织。它是一个保护伞组织,其功能是为非政府组织与欧盟之间的接触提供渠道。2000年,它拥有24个国家的130个非政府组织。该组织自称代表1.4万个非政府组织,会员总数超过1100万。其主要目标是团结成员国中的非政府组织,加强对欧盟政策的集体影响力。

欧洲地球之友(FoEE)1986年在布鲁塞尔设立办事处,代表27个欧洲国家的“地球之友”组织。

国际绿色和平组织1988年在布鲁塞尔设立办事处,现代表19个国家的绿色和平组织。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它是1961年成立的国际生态保护组织的欧洲政策办事处,1989年在布鲁塞尔设立办事处。WWF对共同体发展援助感兴趣,并希望促进欧盟减少环境项目的援助,以确保部分资金用于生态保护和发展项目。后来它把重点转向欧洲,促进各国WWF办事处之间的合作。

欧洲气候网络组织(CNE)这是一个保护伞组织,成立于1989年,代表60个关注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的组织。CNE主要活跃于给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辩论提供技术资料。

欧洲交通与环境联合会(T&E)这是一个保护伞组织,成立于1992年,代表25个关心环境友好交通问题的组织。

国际鸟类组织该组织是总部设在英国的保护伞组织的地区办事处,成立于1993年,代表88个国家中致力于保护鸟类的组织。

上述7个组织都在布鲁塞尔设有办事处,有常驻的工作班子,因此,在参与环境政策制定和监督过程中,比以国家为基地的组织能够更直接地接触到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在国家层面上,这些组织也非常有影响力。它们把精力集中在给国内决策者施加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