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金融市场典型案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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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期货市场(12)

诉讼中,双方对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到底能否作为被告各执一词。广东A期货交易所认为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属行纪关系,故广东A期货交易所只与A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与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所以,其不应成为本案被告。而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处于中心地位。交易者无须知道最终买方或卖方是谁,交易者主张权利的对象只能是期货交易所。交易所与仓库之间的关系对交易者没有约束力,有约束力的只能是交易规则。交易所向交易者出具了仓单,交货义务还未实际履行。如果货物有瑕疵,交易所仍未完全履行义务。要判断广东A期货交易所到底能不能成为被告,我们还得对期货先作一番了解。期货一般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合约的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实物交割就是用实物交收的方式来履行期货交易的责任。因此,期货交割是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在合约到期时,对各自持有的到期未平仓合约按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实物交割,了结其期货交易的行为。在合约到期前,客户之间的买卖实际上是一种买空卖空的行为,客户之间进行的并不是面对面的交易,而是通过客户期货经纪公司对相关合约自由进行交易。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的本质是行纪合同关系。所谓的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双方基于行纪合同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就是行纪合同关系。期货经纪公司充当的是客户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的作用,其工作就是在交割之前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或者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并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进入交现货割阶段之后期货经纪公司的使命就结束了。接下来的工作就要由期货交易所来完成了,期货交易所要做的就是向客户提供符合合约标准的实物标的。我国法律规定由期货交易所负责组织期货的交割,根据《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五、关于违约纠纷的处理问题。(一)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应承担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期货合约规定的义务时,交易所均应代为履行,未代为履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在代为履行后,享有向不履行义务一方追偿的权利。……(七)在规定的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提货凭证的或者买方未向交易所帐户解交足额货款的,交割期过后,卖方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或者买方未按规定时间提货的均属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则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所委托的仓库接受卖方货物时,应当履行验收的责任,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由交易所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所再向仓库追索。”从中可以知道在交割过程中期货交易所是应该对实物标的的质量承担责任的,法律这样规定其实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广东A期货交易所以其与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为由主张其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二)广东A期货交易所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实际违法合同约定的并不是广东A期货交易所。合约所指的货物,有可能是卖方在把货物交由仓库保管时就有质量问题,也有可能是仓库在保管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货物不符合合约规定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引《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当先行承担相应责任,在履行完毕后可依法追究相关各方的违约责任。广东A期货交易所认为即使16110吨籼米中有一部分不符合合约的规定,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也应该提走合格的那一部分籼米,而不是拒绝提货。由于期货合约本质是标准化的合同,所以在期货交割中产生的纠纷也应该可以使用《合同法》。这实际上是合同的瑕疵履行问题。出于鼓励交易的目的,法律对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另根据商业部(90)商储(粮)字第284号《关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份指标,是水份增扣价的依据,不是安全标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份指标为基础,每低1.0%增价1.5%,每高1.0%扣价1.5%,低于或高于不足1.0%者不计增价或扣价。按照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结果,浦江仓库中本案所交割的籼米,只是水份超标,没有发生霉烂变质。即浦江仓库所提供的籼米不存在安全问题,只涉及合同的履行瑕疵问题,根据上引法条和规章在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即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对不合格的部分籼米作降价处理或补足重量。

关于责任分配问题,广东A期货交易所提供了不符合合约约定标准的籼米,应该构成合同违约,根据相关法律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广东A期货交易所应该对由于其违约给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广东A期货交易所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依据相关合同依法追究浦江仓库或者提供不合格籼米的卖方的民事责任。但是,北京B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对在广东A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籼米有一部分经检验不合格后,就拒绝提取所有的籼米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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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分工写作如下:涂明辉:第二章、第四章;涂明辉、叶文娟:第一章;侯海清、王志龙、刘城:第三章。

本书所引用的案例主要来自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资料室、法律图书馆网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教育网、中国生活网、重庆一中法院、中国法院网,本书全体作者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201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