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做好优秀班组建设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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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优秀班组的劳动竞赛(2)

(2)搞好工作总结。评比必须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竞赛班组长要作班组工作总结,找出成败得失。然后人人做好自我总结,根据竞赛条件,结合个人工作实际,实事求是地讲思想、讲方法、讲贡献、讲不足、讲打算,互相启发,互相促进。

(3)要认真进行评比。在总结的基础上,发动班组成员互相评论比较。在评比中,既讲成绩,又指缺点,严格按照条件,用数据和事实说话,有则有,无则无,不要勉强凑数。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基本一致的基础上,作出民主评定。

(4)做好会后工作。会后,劳动竞赛的组织者要到群众中去,看看情绪,听听反映,以弥补会上之不足。对于那些看自己长处较多而未遂心愿的同志,要肯定他们的成绩,指出努力方向,激励其早日跨入先进行列。对评为先进的同志,要帮助他一分为二地看自己,再接再厉立新功。

认真总结先进事迹材料

先进事迹材料必须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如果整理的材料内容有出入,将造成群众对先进的不服气,使先进者脱离群众,或形成“墙内开花墙外香”,起不到班组选树先进的作用。因此,总结先进事迹材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注意做到:

(1)真实性。即先进事迹材料的真实可行。对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不能只听介绍或反映,而是要深入调查,把先进事迹的主要内容、发生时间、地点及过程和结果,摸得清清楚楚,如实记载。

(2)准确性。就是先进事迹材料在表现程度上必须准确无误。总结先进事迹材料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加水分,贡献有多大就说多大,不能有意拔高;不能因为要突出先进人物而贬低群众,把集体的成绩记到他一人身上;不能无根据地滥用“一贯怎么”、“始终怎样”等过头话,华而不实。只有保证先进事迹材料的准确性,才能使群众对先进人物心悦诚服,无所非议。

(3)可学性。就是先进事迹材料要提供群众学习的方向和内容。在总结先进事迹材料时,不能只是公开成绩,使群众看后觉得可敬而不可学,而是要把其所以取得成绩的先进思想和先进工作经验总结出来,从而启迪群众与先进比,向先进学。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秉公办理

在评比中,常出现“墙内开花墙外香”现象,即本单位涌现的先进典型,在外面名声很响,而在本单位都备受冷落。怎么样才能使自己的典型起到“一花引来万花香”的作用?评比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消除嫉妒心理。这种心理导致的对先进典型的不服气、挑毛病,甚至人身攻击等行为,不仅给先进典型带来种种压力和苦恼,而且影响他人对先进典型的信赖和尊重。评选人员要及时把握和防范这种情况,教育和帮助有些人的不正确思想和行为,不要任其发展蔓延。

(2)要克服盲目崇外思想。有的同志总认为“月亮是外地的圆”,片面地认为外面的经验总比自己的好,外面的先进比自己的强。其实,榜样就在自己身边,而且由自己评出的先进典型具有较强的先进性,便于学习,便于推广。

(3)要敢于扶正祛邪。好花要茁壮成长,需要园丁的精心培养,先进人物的成长,需要领导和群众的扶植。评比人员不仅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先进,更要明辨是非,善于扶正祛邪,支持和保护先进典型。

4.班组劳动竞赛的奖励措施

根据我国多年来劳动竞赛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政策的指导,进行奖励应遵循以下六条原则:

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

精神鼓励无论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年代,其作用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果将其绝对化,不承认物质利益原则,片面强调精神鼓励,忽视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就会使“按劳分配”成为空壳和空话,使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热情受到打击,极大地影响群众的积极性,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可见,物质利益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积极作用。因此,在劳动竞赛奖励中,必须同时转动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这两个轮子,才能达到调动积极性、发展生产力的目的。

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原则有着坚实的社会学基础。人的追求和行为,往往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物质利益,二是社会评价。前者是人们最基本的需要,是行为的基础;后者是更高一层的需要,是行为的导向。因此可以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物质利益和精神追求仍然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竞赛的内在动力,这是奖励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责权利相结合

在竞赛奖金的使用上,长期以来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平均主义分奖金,“撒胡椒粉”;二是用得不活,作用不大。平均主义在劳动竞赛中造成诸多弊端,表现在:赛不赛一个样,赛好赛坏一个样,贡献大小一个样等;没有贡献的照样拿,责任不清、分配任务讨价还价,不讲清价钱不愿干。同时,在奖金使用上存在重复性,让部分参赛获奖者重复领取奖金。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企业都在探索革新竞赛奖金分配的有效途径,其中“竞赛奖励由平均分配型转变为落实责任与效益分配型”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它体现了竞赛奖励中的责权利相结合原则。这个原则的实质就是把竞赛奖励同职工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实现的经济效益紧密挂钩,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总之,责权利相结合,可以真正尊重不同层次劳动者的利益,打破平均主义,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相结合

当代企业是社会化大生产,要靠集体力量去完成企业的整体目标。但是,企业又是由大量的小群体组成的,这些小群体在企业中有一定的声望和影响时,其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就强,群体的力量就大,承担艰巨任务的能力也高。同时,群体成员之间的吸引力越强,个体目标越一致,那么群体凝聚力也越大。从奖励方式看也是这样,采取个体奖励制度,会使竞赛造成竞争式个体而影响群体的凝聚力;如果采取群体奖励制度,以群体成绩计酬分享,则有利于提高全体成员责任感,从而加强群体的凝聚力。因此,在奖励表彰时,应首先根据集体绩效来奖励突出的集体,提高这个团体在自己成员和其他团体中的声誉,再根据为实现总体目标的贡献大小,奖励突出的个人。

奖励制度与考核制度相结合

要使劳动竞赛的奖励成为激励因素,就必须与参赛者的实际贡献挂起钩来,该重奖的就要重奖。如果搞平均主义,评比人人有份,奖励人人沾边,就会把激励因素变成保健因素,只能满足于职工表面上的想法,导致职工工作平平庸庸。这种奖励标准再高,也不会激励大家的积极性。因此,一定要建立劳动竞赛实际绩效考核制度,并相应建立统一的奖励制度。真正把奖励与实际工作成绩连在一起,使参赛者能得到与自己的奋斗和贡献相适应的评价和奖励,该奖多少就多少。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竞赛的奖励发挥好激励作用。

一次性奖励与不断变换手段相结合

要进行一次性物质鼓励和荣誉奖励,如除采取授予荣誉称号、照光荣相、登光荣榜、上光荣台、发荣誉证等手段外,还要为进一步增强先进模范人物的事业心、荣誉感和责任心而变化奖励手段,以强化对其的正面刺激。这种不断施加多种强化的奖励手段,可以巩固被奖励者的行为和思想,从而取得树起一批就能站稳一批的结果。

重奖和普奖相结合

重奖就是对劳动竞赛有突出贡献者在物质上予以重奖,在精神上予以高层次荣誉奖励,如记功、晋级、评选劳动模范等。普奖则体现在按照竞赛方案进行奖励,只要达到了竞赛奖励标准的就给予奖励。重奖与普奖相结合,较好地体现了“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重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那些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活动中创造经济效益显著者,或增收节支效益显著者,或技术攻关突出者。普奖不同于平均主义,其界限为:平均主义不分竞赛效果,不论有无贡献者都奖;普奖则是从竞赛效果出发,凡有贡献者都奖。两者有根本的区别。目前竞赛中已有重奖的典型事例,但重奖并不多见,有的该重奖者尚未重奖,不该普奖的却实施了普奖,这种现象有待于在实践中予以纠正和改进。要解放思想,大胆地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