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发展前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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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宏观调控”的概念不应滥用

“背景简介”20世纪90年代中期,尽管市场经济体制有所成长,但在很多经济领域,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严重滞后,直接计划和行政干预依然是主导力量。与此同时,“要加强宏观调控”的提法日益盛行,从中央到地方甚至县乡都在大讲自己权限之内的“宏观”和“调控”。这篇短文针对此种倾向,明确发出了质疑,并提出了正面的建议和主张。现在回过头看这个问题,依然有现实意义。因为,直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人们还是时常感到“宏观调控”的名义被情不自禁地滥用,名目繁多的审批权还在“宏观调控”名义的庇护之下,对推进市场化改革碍手碍脚,以致于不得颇为费力地、一轮轮地清理主管机关仍然把持着的过大的权限。

目前,有一个普遍流行的说法,就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期间尤其要加强宏观调控”。这一说法从原则上看,没有“毛病”,任何现代市场经济都需要有效的宏观调控。但就中国目前复杂的体制状态来说,要正确把握其本意,还必须对“宏观调控”的内涵和实施条件有明确的界定,并加以限制和规范。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误导,即在这个笼统的提法之下,不分青红皂白,将上上下下的各级政府行为,在有意无意之间,都一并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

“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概念,有特定的含义。第一,它是立足于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作用之上的,因而首先要与这样的基础作用相适应;第二,它是针对市场机制调节的固有缺陷而发挥校正功能的,因而这种“校正”必须以不损害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为前提。在中国,加强这样的宏观调控完全正确,十分必要,并且迄今为止中国还缺乏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人们常常把旧体制下的传统做法也混同于“宏观调控”的范畴,从而也归入了“强化”的行列。突出的表现是,把传统体制意义上的计划调节、行政直接干预也混同于“宏观调控”。指令性或准指令性的计划调节,以及相应的行政干预是亟待进一步改革的对象,是与市场化进程相抵触的内容,决不属于新时期宏观调控的范畴,大量的直接计划和与此相关的政府行为,不应被赋予新体制的形象。因为,传统计划是内在排斥市场机制作用的,也是依靠这种排斥才得以存在的。而与市场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是以确认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为前提的,它同市场作用不再是互相挤压的板块关系。在目前的双轨体制下,严格意义的宏观调控,只能是对经济已经市场化的那一部分,才是名副其实的和准确的,而对尚未市场化的另一部分经济运行来说,则很难“享受”这个概念。例如,在当前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流通中,出于种种制约因素的考虑,政府直接出面组织定量、定价、定购,直接大面积干预微观行为,其运行机理刚好是传统计划调节的范畴,不能理解为“宏观调控”。因而,不能因为是正在执行中的过渡性的政府行为,就鱼目混珠,都一概视为本来意义上的“宏观调控”,而只能继续称之为传统体制意义上的“计划控制”或“行政调节”。如果不将此甄别出来,就等于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名义之下,继续强化原有的计划体制,特别是粮食、棉花等农产品的计划购销体制,甚至会把这种直接计划效应向另一个“板块”即市场运行扩散。这种不加区分的“强化”,同新体制目标是不尽一致的。这样的计划调节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应当同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明确区别开来。

综上所述,对不得不继续实行的“计划控制”,是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问题,对已经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这两者的内涵显然是不同的。因此,“加强”宏观调控,在概念和操作上,要避免滥用,要有所区别;否则,对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是不利的,并会把双轨过渡性体制无意中凝固下来。

(全文原载于《经济日报》1996年6月3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