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中华家训(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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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李通家训

[撰主简介]

李通,生卒年不详。三国魏江夏平春(今属湖北)人。以扶弱抑强、见义勇为闻名于江、汝之间。其家乡曾遭饥荒,李通倾家赈济,与士分糟糠,士皆争为用。建安初,举众归曹操,拜振威中郎将,助操破张绣,封建功侯。分汝南二县,以李通为阳安都尉。后改封都亭侯,拜汝南太守。卒年四十二,谥“刚侯”。

不因私情废公理

[原文]

方与曹公戮力[1],义不以私废公[2]。

——节录自《三国志·魏书·李通传》

[注释]

[1]方:正。曹公:曹操。戮力:并力;合力。

[2]以:因。

[译文]

我正与曹公一同努力,按照道义我不能因为私情而废弃公理。

[评析]

李通为阳安都尉,执掌一郡生杀大权。当时,其妻伯父犯法,阳安郡所属朗陵县县令赵俨将治他死罪。李通妻子向李通哭诉,请求李通留下伯父一条性命,李通就严正地对妻子说了上面的话。